勞動法規定的,離職後的離職證明多久可以拿

2022-01-03 01:08:07 字數 3599 閱讀 7063

1樓:楊老師的秒懂課堂

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依據《勞動合同法》37條,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1、證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經解除勞動關係;

2、證明按照正常手續辦理離職;

3、證明是自由人,可以申請失業金或應聘新的職位;

4、可以憑此轉你的人事關係、社保、公積金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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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證明是當天辦當天就可以拿到

離職的證明包括兩塊:1,公司出具帶公司公章/人事章的,證明你和公司解除關係的書面材料。2,勞動部門出具的關於你和公司終解備案的單據,上面包含了你和公司解除關係的證明,為何解除,享受的失業待遇等。

其中第一條是由公司出具,第二條由勞動部門出具,第一條不知道你們公司有何規定,但是第二條應當是當天辦理當天取得,次日生效。

只要有第二張勞動部門出具的終解備案單據,即可證明你離開公司了。可催促你原公司人事部門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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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般情況下,只要在您提出辭職並辦理離職手續的時候用人單位就會給您開具離職證明,並且要在15天內為勞動人員辦理檔案以及各項社會保險的轉移手續,勞動人員也應當按照雙方當時在合同中的約定,完成好工作交接,這樣用人單位出具離職證明也會比較爽快,如果用人單位一直不出具離職證明,應當承擔法定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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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違法的。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之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5樓:及義藍壬

勞動法沒有具體規定,但是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了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你提前30天解除勞動合同程式合法,應屬於法定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立即出具證明。第89條也規定了不出具證明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6樓:定懷雨李乙

公司沒有結工資給你,代表勞資關係還沒有解除,當然不會馬上給你開離職證明了。

既然27號已辦完離職手續了,公司就應該當天給你結算工資,並解除勞動關係,如果你已經提前30天書面辭職了,公司這樣做是違反勞動法的,你可以跟公司談一下,如果公司不給你結工資和開離職證明,你可以去勞動部門投訴。

之前就有一個案例,有個員工已經離職了,公司也是說15日打在他卡里面,但是還沒到15號,他在別的地方發生車禍死亡,勞動部門仲裁的是公司要給這名員工補償相關死亡費用,原因是公司未給員工結算工資,雙方勞動關係還未解除。

7樓:歷竹時棋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了: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擴充套件資料】

離職證明

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的書面證明,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後必須出具的一份書面材料。

用途1、證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經解除勞動關係;

2、證明按照正常手續辦理離職;

3、證明是自由人,可以申請失業金或應聘新的職位;

4、可以憑此轉你的人事關係、社保、公積金等等。

注意事項

1、開離職證明要注意必須的格式。

2、開離職證明必須要蓋「鮮章」也就是離職證明覆印是無效的。

3、蓋的章必須是單位的公章或者人事章。

勞動法裡有沒有關於離職證明的規定啊?公司必須給員工原件嗎

8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中華人民共

copy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因此在離職時公司應該給員工出具離職證明。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知識拓展:

一、離職證明應包含內容

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出具的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應當寫明勞動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日期、工作崗位、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

二、勞動者辭職程式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7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因此,勞動者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無須任何實質條件,只需要履行提前通知的義務即可。

9樓:匿名使用者

bai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du

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zhi出具解除或

者終dao止勞動合同的證明。用人單位同版勞動權者各持一份。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10樓:咖啡and貓

申請勞動仲裁要求雙倍工資和補繳社保。

正規公司給離職證明都是原件。一式兩份。勞動者留一份,用人單位留一份。

11樓:廣東胡律師

廣東胡律師:

公司不提供離職證明的話,那員工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未籤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賠償及補齊社保。

12樓:勞動法實務乾貨平臺

從法律的角度說抄,公司應該給開離職證明。但是很多公司為了規避自己用人期間的風險,不願意開具此證明。如果勞動者亟需勞動證明以實現新的較好的就業,也可以採取退讓的辦法,個人對原公司出具一份宣告,生宣告中明確:

公司已經切實維護了自己的合法權益,工資等關乎個人合法權益的所有問題,個人與公司已經依法處理完畢。雙方不再涉及任何勞動權益的糾紛。末尾簽字。

使用這份宣告一般都可以換來公司的離職證明。

出來工作不容易,很多權益維護起來很不容易,有時候,舍小保大也是無奈之計。

勞動法關於離職的規定中,一個月必須開離職證明,所指的一個月是30個工作日還是30天(包括節假日)? 10

13樓:匯法網

法律條文上出現的一個月,均指自然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八十二條

期間包括法定期間和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間。

期間以時、日、月、年計算。期間開始的時和日,不計算在期間內。

期間屆滿的最後一日是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後的第一日為期間屆滿的日期。

期間不包括在途時間,訴訟文書在期滿前交郵的,不算過期。

14樓:匿名使用者

自然月30天,如果最後一天是公共假期,順延到假期後第一個工作日.

在《民事訴訟法》第75條有關於"期間"的法律規定

15樓:匿名使用者

30天(包括節假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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