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丈夫出軌的證據財產怎麼分,新婚姻法男方出軌財產怎麼判?有證據會讓他淨身出戶嗎?

2022-01-02 17:38:39 字數 5766 閱讀 1352

1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是這樣的話,

你老公是過錯方,

財產分割會騙想你這邊,

嚴重的可以讓他淨身出戶。

望採納,

謝謝了!

2樓:雲夢之巔

如果樓主手中有丈夫出軌的證據,而且證據確鑿,可以起訴離婚,讓他淨身出戶。

3樓:金生水起

根據婚姻法,如果夫妻一方在婚內出軌是無權分夫妻的共同財產的,出軌一方應該淨身出戶,所以說你丈夫沒權分你們夫妻的共同財產,只能淨身出戶

4樓:匿名使用者

你丈夫出軌了,你也掌握他出軌的證據,財產分割應該是五五分吧

。不管你說他做錯了什麼,國家規定財產分割都是一家有什麼待遇都是有規定的,

5樓:泣曼凡

如果您有您丈夫出軌的確鑿證據的話,那麼在離婚的時候財產肯定會向您這方面傾斜的。雖然說做到淨身出戶可能性不大。相信法律會讓你獲得絕大部分的。

6樓:顏先生

不管丈夫多出軌證據再充足,也要等待離婚後才能把財產分割。現在討論財產問題過早,必須請朋友親戚把丈夫的出軌行為改鴉規正才是上策。

7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問題屬於法律問題,建議去你當地的法律諮詢機構找專業人士問問。我估計在平分的基礎上,適當多分你一些,你屬於被害方。

8樓:坐時光機翱翔

如果你掌握了他出軌的證據,

財產分配上面,

你肯定是會多分的,

你老公會少分的,

甚至不分。

不過不分的可能性比較少,

要看你的證據充不充分。

法院再來酌情來判。

9樓:郎老師工作室

這個我建議你找一位律師來分吧,這樣會增加你更大的收益。

10樓:在老君觀自駕的金錢松

如果,你有證據,財產可經法院判,看你的證據多少,可判你得多少,聽法院的吧。

11樓:春來早報春

無過錯一方可以要求有過錯對方進行賠償。

12樓:來自神農頂笑逐顏開的無尾熊

直接通過法律來處理此事比較好。

新婚姻法男方出軌財產怎麼判?有證據會讓他淨身出戶嗎?

13樓:丶不羈放縱丶丶

一般不可以。蒐集對方出軌的證據,對方作為過錯方,你可以提過錯損害賠償金。一般婚前個人財產歸各自所有,婚後夫妻共同財產平分。

根據婚姻法的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首先,《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是屬於調解無效准予離婚的情形,但是法律規定的是「同居」即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 所以你應該收集相關證據,僅僅「出軌」證據不足以使法院認定「感情確已破裂」。

其次,《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重婚的或者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根據這一條,你在進行離婚訴訟時可以向法院請求損害賠償,而不能使男方淨身出戶。

根據你所述的情況,你們結婚已經22年了,一般一審法院會認為感情基礎好,有和好的可能所以不會判決離婚的。若果你確實希望離婚,給你幾點建議:

①收集男方與第三者同居的證據,從而在訴訟中更好的舉證從而更好的維護自己權利。

②防止男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財產,若男方有相關跡象,而你恰好收集了相關證據你可以依據《婚姻法》第四十七條請求法院對男方少分或不分財產。

擴充套件資料:

第一條 當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條規定以外的情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駁回當事人的申請。

當事人以結婚登記程式存在瑕疵為由提起民事訴訟,主張撤銷結婚登記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條 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並已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鑑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一方的主張成立。

新婚姻法司法解釋三 正確審理婚姻家庭糾紛案件

當事人一方起訴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並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鑑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一方的主張成立。

第三條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父母雙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撫養子女義務,未成年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請求支付撫養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第四條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請求分割共同財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為的;

(二)一方負有法定撫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

第五條 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第六條 婚前或者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第七條 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八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遺棄等嚴重損害無民事行為能力一方的人身權利或者財產權益行為,其他有監護資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別程式要求變更監護關係;變更後的監護人**無民事行為能力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第九條 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權為由請求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夫妻雙方因是否生育發生糾紛,致使感情確已破裂,一方請求離婚的,人民法院經調解無效,應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第(五)項的規定處理

第十條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第十一條 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並辦理產權登記手續,另一方主張追回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損失,離婚時另一方請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第十二條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雙方用夫妻共同財產出資購買以一方父母名義參加房改的房屋,產權登記在一方父母名下,離婚時另一方主張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對該房屋進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購買該房屋時的出資,可以作為債權處理。

第十三條 離婚時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領取養老保險金條件,另一方請求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分割養老保險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婚後以夫妻共同財產繳付養老保險費,離婚時一方主張將養老金賬戶中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個人實際繳付部分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第十四條 當事人達成的以登記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協議離婚為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如果雙方協議離婚未成,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財產分割協議沒有生效,並根據實際情況依法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第十五條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作為繼承人依法可以繼承的遺產,在繼承人之間尚未實際分割,起訴離婚時另一方請求分割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在繼承人之間實際分割遺產後另行起訴。

14樓:hu胡頭頭

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四十條、第四十六條,男方出軌導致夫妻感情破裂你可以要求有權向男方請求補償,男方應當予以補償。而除非男方自願,否則是不可能讓他淨身出戶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第四十條

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四章 離婚

第三十一條

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第三十三條

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第三十四條

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第三十五條

離婚後,男女雙方自願恢復夫妻關係的,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復婚登記。

第三十六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第三十七條

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條

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四十條

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第四十一條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四十二條

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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