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案例題,勞動法案例題。

2022-01-02 00:55:15 字數 5379 閱讀 3052

1樓:監理師

7、鄭某從旅遊學校畢業後,到一家旅行社應聘,面試合格,旅行社錄用鄭某。雙方簽訂為期3年的勞動合同,試用期為3個月。鄭某開始在旅行社工作。

試用期快結束的時候,旅行社老闆對鄭某說,旅行社通知鄭某不再錄用他。鄭某認為旅行社老闆的做法違反了勞動法的規定。

請問:旅行社的行為是否違反勞動法規定?

答:不違反勞動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哪些理由?

用人單位必須說明鄭某不合格的原因。

第二十一條 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2樓:存在

旅行社必要有正當理由不再錄鄭某,否則是違法解除勞動關係。

只有3個月的試用期,得到同賠償不多,即一個月的經濟賠償金(雙倍經濟補償金)。

勞動法案例題,求答案

3樓:

(1)b集團公司是否可以單方變更與李某的勞動合同?為什麼?(4分)

不可以。理由:《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三條 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條 用人單位發生合併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

(2)李某辭職是否需要提前預告?為什麼?(4分)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2023年9月與公司簽訂5年期勞動合同,明確李某由一名普通銷售人員晉升為業務主管,月收入為5000元。雖被收購,勞動合同繼續有效。擅自降薪,屬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因此,李某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

至於是否提前預告,是需要提前預告的,提前一個月告知。

只有「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這個不用提前告知。

(3)李某是否可以要求集團公司進行經濟補償?為什麼?(4分)

可以。《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4樓:葉赫那拉聞多

問:(1)b集團公司是否可以單方變更與李某的勞動合同?為什麼?(4分)

可以單方變更。

1、李某與a公司的勞動合同已經終止

2、《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 三項;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這是李某與a公司之間的勞動關係;

3、勞動部辦公廳關於印發《關於<勞動法>若干條文的說明》的通知(勞辦發[1994]289號)

第二十六條本條中的「客觀情況」指:發生不可抗力或出現致使勞動合同全部或部分條款無法履行的其他情況,如企業遷移、被兼併、企業資產轉移等,並且排除本法第二十六條所列的客觀情況。

4、李某與b集團公司屬於重新簽訂勞動合同,所以,用人單位b集團公司有權依自已招錄規定確認錄用規定。

(2)李某辭職是否需要提前預告?為什麼?(4分)

1、本命題就是錯誤的,不是懂法的人出的題,勞動法沒有提前預告一詞

2、所謂的「提前預告」,可能就是提前通知,本案例中,李某辭職也就是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依法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否則,可能構成違約或得不到經濟補償

(3)李某是否可以要求集團公司進行經濟補償?為什麼?(4分)

1、這個命問題又是錯誤的,因為可以得出二個答案

2、當李某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時,可以得到經濟補償;

3、當李某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擅自離職的,得不到經濟補償。

綜上所述,出這個問題的人,一定是不懂勞動法的人

5樓:貓貓兒就這名字

個人愚見,非專業人士,請高人點評!

(1)趙某、錢某受傷是否屬於工傷?為什麼?(5分)趙某、錢某受傷屬於工傷,因為趙某、錢某為金星公司舉辦晚會是由公司指派。

(2)假設趙某被認定為工傷,五級傷殘,他可以獲得哪些待遇?(5分)他可以獲得:醫療費、傷者住院期間的伙食補助費、生活護理費、工傷期間的工資、交通食宿費、輔助器具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18個月)、傷殘津貼、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本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0個月).

勞動法案例分析題

6樓:帝國づ月長石

1,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本合同存在以下幾點問題

第一是試用期,合同期一年的,試用期不超過一個月,兩年的不超過兩個月,三年及以上的試用期不超過六合月,兩年期合同六個月試用期顯然違法;第二是試用期的工資不應當低於合同約定的80%且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本合同內試用期工資應當是800元/月而不是500/月

2,單位如果確實證明王某的行為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之規定,可以辭退

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之規定,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而其中就包括女性懷孕期間。因此,可以認為:女性懷孕期間,用人單位不得以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十一條解除,但不包括第三十九條。

第三十九條明確規定了勞動者如果有嚴重違法等行為,用人單位有權辭退,這個不以第四十二條為前提,因此單位辭退只要理由和證據充分,可以辭退。

3,不支付補償金法定標準

第一是勞動者行為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要求

第二是合同到期後,用人單位以不低於前期合同的條件要求續約,而勞動者不予續約的

4,這一問題比較模糊:如果是合同到期雙方不再續約解除,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兩個月工資作為補償;如果是違規辭退,則變成雙倍賠償;如果符合三十九條規定解除,或符合勞動者不續約的條款,不需要支付

5,試用期內解除勞動關係,用人單,可以辭退勞動者,但是辭退的要求不同:如果證明勞動者不符合招聘條件的(39條第一款),可以辭退,不需要支付補償金;如果是違法辭退,則需要按照正式錄用違法辭退標準進行賠償。

6,王某應當提前三日向用人單位書面申請,三日後用人單位如無正當理由(主要涉及勞動者因違法、犯罪等行為正在被調查的)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扣留勞動者,雙方解除勞動關係

7,王某懷孕期內,享受的權力包括:用人單位一方--應當正常支付相應的待遇,安排適合孕婦的工作,不得安排重體力,高強度等不適宜孕婦的工作,用人單位除因勞動合同法39條外,其他情況下不得辭退懷孕的勞動者,應當為勞動者繳納社保並協助勞動者辦理生育保險相關事宜

社保機構--王某在社保繳費且懷孕期間,符合條件的,應當為王某辦理生育保險相關手續和待遇

勞動法 案例分析題

7樓:深圳110王律師

1、勞動合同期限1至3年的,員工的試用期為2個月。

2、向員工約定工資的60%違法。----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3、經營方式調整,則勞動合同即行終止,公司無需向李某支付經濟補償---該約定違反法律規定,無效。

4、如雙方發生勞動爭議只能向甲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該約定是否合法,為什麼?---勞動合同糾紛,應先申請勞動仲裁, 對勞動仲裁不服的,應向該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起訴。

請採納。 謝謝!

8樓:花落人不甘

1.試用期的規定,依據《勞動合同法》第19條規定,試用期不得超過2個月。

2.試用期的工資規定,依據《勞動合同法》第20條規定,試用期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80%或者不得低於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3.「甲公司發生經營方式調整,則勞動合同即行終止,甲公司無需向李某支付經濟補償。」的約定無效。

依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13條,所以單位不得依此解除勞動合同。如單位要解除勞動合同,那麼依據《勞動合同法》第87條,可以要求經濟賠償。

4.勞動合同的糾紛應該先申請勞動仲裁,依據是《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2條,不服後,向人民法院起訴。

5.「如雙方發生勞動爭議只能向甲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是不合法的,省內在單位所在地起訴,而在外省是在用工所在地起訴。

9樓:匿名使用者

發生勞動爭議應先行仲裁,約定無效

勞動法案例分析題,求幫忙!!

10樓:匿名使用者

吳運鐸中國的「保爾·柯察金」-- 吳運鐸

《把一切獻給黨》,是一部在20世紀50年代就膾炙人口的自傳體**,寫的是一個普通工人成長為無產階級優秀戰士的感人故事。它問世以來,不僅在我國多次再版,影響了幾代人,而且被譯成七種文字,在國外廣為流傳。這本書的主人公和作者,就是中國抗日戰爭時期革命根據地兵工事業的開拓者、新中國第一代工人作家吳運鐸。

吳運鐸,2023年生,祖籍湖北武漢,生於江西萍鄉。早年曾在安源煤礦當礦工。全國抗戰爆發後,吳運鐸不遠千里,奔向皖南雲嶺,2023年參加新四軍,2023年加入中國共產黨。

歷任新四軍司令部修械所車間主任,淮南根據地子彈廠廠長、軍工部副部長,華中軍工處炮彈廠廠長,大連聯合兵工企業引信廠廠長,株洲兵工廠廠長,中南兵工局第二副局長,機械科學研究院副總工程師,五機部科學研究院副院長、顧問等職。是全國總工會第

八、九、十屆執行委員,第三屆共青團**委員。他心繫兵工,為人民兵工事業無私奉獻。在淮南根據地時因陋就簡,帶領職工自制土裝置,擴大了槍彈生產。

還主持設計研製成功槍榴筒,參與設計製造37毫米平射炮以及定時、踏火等各種地雷,為提高部隊火力做出了貢獻。在生產與研製**彈藥中多次負傷,失去了左眼,左手、右腿致殘,經過20餘次手術,身上還留有幾十處彈片沒有取出,仍以頑強毅力戰勝傷殘,堅持戰鬥在生產第一線。他說:

「只要我活著一天,我一定為黨為人民工作一天。」2023年10月,**人民**政務院和全國總工會授予他特邀全國勞動模範稱號,並將他譽為中國的「保爾·柯察金」。

吳運鐸是一名真正把一切獻給黨的人。離休之後,他應邀擔任京、津、滬好幾所工讀學校的名譽校長、許多中小學的校外輔導員和一些刊物、群眾團體的顧問,2023年5月2日於北京病逝。

勞動法案例題

1 勞動合同規定不合法,因為沒有 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而勞動合同法規定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

勞動法案例分析,最新勞動法案例分析

1.可以。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 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 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 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

《勞動法》案例分析,最新勞動法案例分析

法條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第十四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