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可以隨意調動我的工作崗位嗎,公司是否可以隨便調動員工的 工作 崗位?

2022-01-02 00:55:14 字數 5801 閱讀 7599

1樓:振的小鋪

公司不能隨意調動勞動者的工作崗位,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是勞動合同應當具備的條款,隨意調動勞動者的崗位違反勞動合同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祕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2樓:金爺雜貨鋪

這個還是有的,這個就是公司解決現在違規賠償的手段。

3樓:職場小江湖

回答公司一般情況下是不會隨意調換員工工位,會提前告知員工,徵得同意後才調換,建議溝通協商解決。

提問請問我可以因為這個事情而仲裁他嗎

請問我可以因為這個事情而仲裁他嗎

回答這個恐怕不行,如果是崗位調動也要具體情況分析才可以

提問因為我現在在於公司協商試用期被辭退賠償,部門領導直接讓我辦公室不要去了,且直接命令沒有協商,如果後期我的賠償公司不批我是否可以把這個事情加在仲裁期間呢?

因為我現在在於公司協商試用期被辭退賠償,部門領導直接讓我辦公室不要去了,且直接命令沒有協商,如果後期我的賠償公司不批我是否可以把這個事情加在仲裁期間呢?

回答寫可以寫,可以加在裡面,但是勞動法沒有法律依據,也就說仲裁估計不得參考這個。

提問好的,謝謝,最後請問一下,如果我的東西在我未離職之前,被公司丟掉了我能否問公司要求賠償,如果可以的話是按照原價嗎?[笑哭][笑哭][笑哭]

回答這個問題有點複雜 如果在工作時間,你個人因辦理工作事宜或者公司有明確規定,那麼應該是公司負責賠償。可是,如果你在工作時間辦理個人事情,或者由於個人的原因造成物品丟失,那麼責任還是應該由本人來負責的,涉及到一個舉證的問題,還有證明物品確實在公司的證據,這個看你的證據是否充足。

公司如果存在安全隱患或者其他過錯行為導致丟失物品,公司才承擔賠償責任,否則,一般是不承擔賠償責任的。也就說,你的證據要充分,才能被接受,再具體,就只能建議你諮詢律師了,這種官司不太好打

提問好的,瞭解了謝謝

回答您的這個問題我已經全部解答完畢了,如果說你還有其他的問題,歡迎再次下單,然後請給你一個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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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樓:職場達人甜思

回答您好

公司不可以單方面調動員工工作地點

公司無權單方面調你的崗位,公司調動你的崗位,應有合法理由,要跟你協商達到一致,否則你可以不去新崗位,你若離職,有權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每工作一年補償你一個月。 若公司以此種理由解除你,是無合法理由辭退你,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每工作一年支付2個月工資作為賠償金。以你離職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算工資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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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樓:笑看世象

如果說你在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時約定了工作崗位,那公司就不能隨意變換你的工作崗位,如果是約定服從分配,那公司就好變動你的工作崗位,你最好與公司好好溝通,說明理由,崗位取消就換其它工作唄。公司應該還有其它適合的崗位。你也可自動辭職,支付補償金的可能性不大。

6樓:匿名使用者

公司辭你要給你補償的呀,調動崗位你沒有辦法的

7樓:

對於公司而言,人事調動屬於正常現象,因為要適應公司的發照要求。但是在此之前對於較為重要的員工調動,公司應該會召開相應的會議,並且應該對此做出說明。勞動合同的變更,是指當事人雙方對依法成立的勞動合同的條款所作的修改和增減。

勞動合同的變更,包括協議變更和法定變更兩種情況,協議變更是指雙方當事人必須協商一致,達成協議;法定變更是在法律規定的原因出現時,當事人一方可依法提出變更勞動合同(變更的內容也需要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無論是協議變更,還是法定變更,只限於對勞動合同的某些內容的變更,不能對勞動合同的當事人進行變更。所以,必須員工同意才可以調動崗位。

8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 這個請詳細閱讀你的勞動合同

公司是否可以隨便調動員工的 工作 崗位?

9樓:法律快車

不能。公司不可以隨便調崗,必須跟員工協商達成一致才能調,一般崗位都是寫在勞動合同裡的,調崗嚴格來講就是調整勞動合同條款,因此原則上需要跟員工協商一致才能調。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這也意味著,在勞動合同沒有特別規定的情況下,調整崗位作為合同變更的重要內容,須滿足兩個基本前提:

1、雙方協商一致;

2、採取書面形式。二者缺一不可,用人單位若沒有經過協商一致而單方調崗,員工有權拒絕。勞動合同應當按原約定繼續履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條規定,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這意味著,假如合同約定「可根據需要對員工崗位進行調整」,應當理解為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

勞動合同條款具有拘束力,雙方均應履行。

10樓:巧湛恩

1、調崗屬於變更勞動合同的主要內容,用人單位必須先與勞動者協商一致,未經勞動者同意,用人單位單方面調整崗位,原則上是無效的;

2、如果用人單位是生產經營需要的調崗,且調崗具有合理性,不存在侮辱或懲罰性質,工資待遇不降低,與勞動合同約定的崗位之間存在相關性,則調崗有效;你作為勞動者應該遵守。當然,調整崗位的合理性需要用人單位舉證;反之,用人單位是基於迫使勞動者離職而調整崗位,勞動者是可以拒絕的。用人單位以勞動者不服從安排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就屬於違法解除;你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支付賠償金,工作1年支付2個月本人工資,即2n;

3、如果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用人單位也是有權調整崗位的。當然,用人單位主張勞動者不勝任工作也是需要提供證據的。勞動者拒絕調整崗位的,用人單位據此解除勞動合同,屬於合法解除,但是用人單位也是應該支付經濟補償,即n

11樓:職場達人甜思

回答您好

公司不可以單方面調動員工工作地點

公司無權單方面調你的崗位,公司調動你的崗位,應有合法理由,要跟你協商達到一致,否則你可以不去新崗位,你若離職,有權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每工作一年補償你一個月。 若公司以此種理由解除你,是無合法理由辭退你,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每工作一年支付2個月工資作為賠償金。以你離職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算工資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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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是否可以隨便調整員工崗位?

12樓:律圖網

用人單位法定單方對勞動者調崗情形: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0條的規定,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用人單位可以進行調崗。

13樓:

根據《勞動合同保障法》規定,自簽訂協議以後,勞動合同正式生效,任何一方不得私自篡改和撕毀協議。結合你的情況,按理來說,公司是不可以隨便調動員工職務的,哪怕是提升,也要經過雙方的協商後才能完成。員工可結合自身的實際情況來決定是否擔任新職位,並且有權拒絕協商後的崗位,若是不牽涉到個人經濟利益的前提下,就無需再要求賠償。

14樓:康千亦

公司是否可以隨便調整員工崗位?雖然合同上寫著「乙方同意根據甲方的工作需要擔任 「辦公室」 崗位工作。 早就已經過了試用期。

現在公司想安排員工到車間裡做工作,員工是不願意的,隨意調整員工的的工作崗位和工作內容,員工能服從嗎?」而且公司給員工調整工作崗位沒有任何書面協議,既然合同中已經確定該員工的工作崗位及工作內容,那公司的這個做法算不算涉及勞動合同內容的變更?是不是需徵得員工的同意呢?

如果員工不同意能不能得到賠償金呢?去年年底公司與員工簽了2年的合同,2月份就變更員工的崗位。 員工是否可以不同意協商後的崗位?

而且是否得到賠償??

15樓:匿名使用者

當然不可以

我是來做任務的 呵呵

根據勞動法,企業能隨意調動員工的職位嗎

16樓:大超love雪子

簽了合同之後企業是不能隨意調動您的職位的。

1、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

2、如果你與用人單位已經簽訂了勞動合同,並且明確了你的工作崗位和職責,那麼調崗當屬變更合同內容,當然要與你商議並徵得你的同意。

擴充套件資料

勞動者權利

(1)平等就業的權利。《勞動法》規定,凡具有勞動能力的公民,都有平等就業的權利,即勞動者擁有勞動就業權。勞動就業權是有勞動能力的公民獲得參加社會勞動的切實保證按勞取酬的權利。

公民的勞動就業權是公民享有其他各項權利的基礎。如果公民的勞動就業權不能實現,其他一切權利也就推動了基礎。

(2)選擇職業的權利。《勞動法》規定,勞動者有權根據自己的意願、自身的素質、能力、志趣和愛好,以及市場資訊等選擇適合自己才能、愛好的職業,即勞動者擁有自由選擇職業的權利。

(3)取得勞動薪酬的權利。《勞動法》規定,勞動者有權依照勞動合同及國家有關法律取得勞動薪酬。獲取勞動薪酬的權利是勞動者持續行使勞動權不可少的物質保證。

(4)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勞動法》規定,勞動者有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這是對勞動者在勞動中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以及享受勞動權利的最直接的保護。

(5)享有休息的權利。我國憲法規定,勞動者有休息的權利。為此,國家規定了職工的工作時間和休假制度,並發展勞動者休息和休養的設施。

(6)享有社會保險的福利的權利。為了給勞動者患疾病時和年老時提供保障,我國《勞動法》規定,勞動者享有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即勞動者享有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在內的勞動保險和福利。社會保險和福利是勞動力再生產的一種客觀需要。

17樓:墨陌沫默漠末

企業不能隨意調動員工的職位。

《勞動法》第十七條是關於勞動合同變更的規定,即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且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根據勞動部的這一規定,變更工作崗位應被視為勞動合同的變更,應按照變更勞動合同的有關規定處理。因此,變更勞動合同應遵循協商一致的原則,用人單位如要變更員工的勞動合同,應事先與員工協商,徵得員工的同意後才能變更。

《勞動法》第二十六條和三十一條是關於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和程式的規定。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而變更勞動合同,須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若不能達成協議,用人單位則應按法定程式解除勞動合同並按規定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

因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而變更、調整職工工作崗位,則屬於用人單位的自主權,勞動者應當服從。當然,如果勞動者不願接受用人單位的工作崗位調整,應當按照《勞動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允許變更勞動合同的條件是:

1、訂立勞動合同時所依據的法律、法規已經修改,致使原來訂立的勞動合同無法全面履行,需要作出修改;

2、企業經上級主管部門批准轉產,原來的組織仍然存在,原簽訂的勞動合同也仍然有效,只是由於生產方向的變化,原來訂立的勞動合同中的某些條款與發展變化的情況不相適應,需要作出相應的修改;

3、上級主管機關決定改變企業的生產任務,致使原來訂立的勞動合同中有關產量、質量、生產條件等都發生了一定的變化,需要作出相應的修改,否則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

4、企業嚴重虧損或發生不可抗力的情況,確實無法履行勞動合同的規定;

5、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同意對勞動合同的某些條款作出變更,但不得損害國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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