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有權把公共場所出租嗎,物業改變公共場所用途如何維權

2021-08-25 23:50:57 字數 988 閱讀 5174

1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我國《物權法》第七十條「業主對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的規定,訴爭的公共區域應由業主進行共同管理,作為小區業主,有權對共有物行使物上請求權。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第一款「建設單位或者其他行為人擅自佔用、處分業主共有部分、改變其使用功能或者進行經營性活動,權利人請求排除妨害、恢復原狀、確認處分行為無效或者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的規定。

在住宅小區中,開發商出於安全或者景觀等考慮,對建築物會設計不同的共有區域。對於這一小區共有區域,多數業主抱著不佔白不佔的心理,將共有變私有。其實,我國《物權法》第七十二條規定「業主對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不履行義務」,這意味著如果要取得對佔用公共區域的合法化,必須要徵得其他共有權人的同意,且不能危及建築物的質量和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

因此,業主在裝修時切不要因小失大,以為多佔的公共區域就是天上掉餡餅,其實極有可能是燙手的山芋,造成的後果也可能是賠了夫人又折兵。請採納謝謝

2樓:80後的生活點滴

一、物業改變公共場所用途的業主可以蒐集相關的證據去當地房管局物管科反應和維權的。

二、依據《物業管理條例》

第三十五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提供相應的服務。

物業服務企業未能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導致業主人身、財產安全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

物業管理用房的所有權依法屬於業主。未經業主大會同意,物業服務企業不得改變物業管理用房的用途。

第四十九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按照規劃建設的公共建築和共用設施,不得改變用途。

業主依法確需改變公共建築和共用設施用途的,應當在依法辦理有關手續後告知物業服務企業;物業服務企業確需改變公共建築和共用設施用途的,應當提請業主大會討論決定同意後,由業主依法辦理有關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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