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年休假不另計工資是否合理

2021-07-23 21:18:18 字數 597 閱讀 3636

1樓:戚廣利

國家規定,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你們公司顯然是違反上訴規定的,但是以上規定屬於法規內容,還不是法律,缺乏強制性。

2樓:愛喝粥

《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十一條的規定:

一、計算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日工資收入按照職工本人的月工資除以月計薪天數(21.75天)進行折算。

二、前款所稱月工資是指職工在用人單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前12個月剔除加班工資後的月平均工資。在本用人單位工作時間不滿12個月的,按實際月份計算月平均工資。

三、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實行計件工資、提成工資或者其他績效工資制的職工,日工資收入的計發辦法按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執行。

四、也就是說,

1、沒有績效工資的,按照實際工資發放,不影響職工工資。

2、有計件工資、提成工資、其他績效工資的,按照職工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算,入職不滿12個月的按照入職實際月份計算。即,在年休假期間的工資包括績效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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