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昆明買了地下車位,開發商說只能辦產權證,不能辦

2021-07-22 18:35:18 字數 1372 閱讀 5230

1樓:永世回眸

目前對於地下車位是不是地上附著物存在爭議,但主流觀點認為,地下車位產權歸誰所有,則權益歸誰所有。地下車位有產權證的,權益歸產權人所有;無產權證的車位應歸全體業主所有。

目前,還是有些小區的地下車庫是享有產權的。在開發商交納了土地出讓金並取得了銷售許可證後,可以將地下車位賣給業主,併為其辦理產權證。享有產權證的車位其權屬自然歸其產權人所有。

但還有一些地下車位是無法辦理產權證的,如由地下人防工程改造的車位。這一部分人防工程的產權歸國家所有。在有戰爭時,人防工程由國家使用。

在和平時期,則誰投資誰受益。最初人防工程由於是開發商投資的,其產生的收益自然應歸開發商所有。但隨著房屋的銷售,人防工程的權益也逐步轉讓給小業主。

因此,人防工程改造的地下車位應歸全體業主所有,扣除日常的維護費用外其收益也歸全體業主所有。

因此,你所購買的地下車位是什麼性質的,為什麼不能**,你可以進一步瞭解一下.

至於你問到的關於地下車位權屬問題的規定,很遺憾,目前還沒有相應明確規定.

但物權法草案的審議稿中已初步提出,車庫歸屬由約定決定———

對於車庫歸屬這一長期存在爭議的問題,正在徵求意見的物權法草案做出了這樣的規定:會所、車庫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除建設單位等能夠證明其享有所有權外,屬於業主共有。

所以,關於車位相關的法律問題,還有待於進一步完善.

2樓:匿名使用者

有些小區的地下車庫是享有產權的。在開發商交納了土地出讓金並取得了銷售許可證後,可以將地下車位賣給業主,併為其辦理產權證。享有產權證的車位其權屬自然歸其產權人所有

您好,我買的房子只有房產證,卻沒有土地證,現在辦不了不動產證。去

3樓:鑽誠投資擔保****

只能起訴開發商了,要求開發商承擔違約責任。

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有以下幾種

(1)支付違約金.違約金:指合同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在合同債務人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合同義務時,向對方當事人支付的一定數額的金錢。

(2)損害賠償.損害賠償:是指因合同一方當事人的違約行為而給對方當事人造成財產損失時,違約方向對方當事人所作的經濟補償。

(3)繼續履行.繼續履行:是指由法院或仲裁機關作出要求實際履行的判決或下達特別履行命令,強迫債務人在指定期限內履行合同債務。

其他補救措施.第一百一十一條 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受損害方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

第一百一十二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採取補救措施後,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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