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期內辭職算違約嗎

2021-07-05 04:47:10 字數 916 閱讀 4829

1樓:律師趙光華

如果您沒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2 23條的情形,您可以和公司協商或提前30日書面辭職,就不用承擔違約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五條 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希望對你有幫助。

2樓:草民學法

1、依法辭職不屬於違約,在勞動合同履行期限內,勞動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

七、三十八條的規定向用人單位提出辭職,不屬於違約行為。

其中,勞動者依據三十八條的規定提出辭職的,同時可以主張相應的賠償金。

2、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司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37條、3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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