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今日說法這些節目裡犯罪嫌疑人面部都

2021-07-01 23:01:56 字數 1425 閱讀 4856

1樓:格子裡兮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未經法院宣判前,原則上被新聞**,應該打上馬賽克。因為,未經法院判決不得確定任何人有罪原則。

看今日說法,總結個規律,凡是最後嫌疑人有罪了,都不打碼,凡是最後證明無罪,都被打上馬賽克。

經過法院審判後的罪犯,在被新聞**的時候,原則上不應打碼,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我國實行的審判公開原則,但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未成年人、以及部分個人隱私案件,可以不公開審判,由此,只要不涉及上述的都應公開。

《未成年人保**》第五十八條明確規定:對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新聞報道、影視節目公開出版物、網路等不得披露該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影象以及可能推斷出該未成年的資料。

而侵犯個人隱私的案件比如**案件等,其目的是保護被害人或者其他人的名譽,防止對社會產生不利影響。

因此,如果是罪犯,只要不是未成年人犯罪,在新聞報道時候不應該打上馬賽克。

2樓:專揀米粒

因為犯罪嫌疑人也有他的隱私權,他不願意暴露在公眾面前是他的正當權益。

犯罪嫌疑人具有隱私權的。犯罪嫌疑人(又稱嫌疑犯、嫌犯、疑犯,是指對因涉嫌犯罪而受到刑事追訴的人,在檢察機關正式向法院對其提起公訴以前的稱謂。每個人都享有名譽權、隱私權,無論其是否犯罪。

包括犯罪偵查機關的偵查物件或者被偵查線索初步確定的懷疑物件。

本法所稱民事權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監護權、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股權、繼承權等人身、財產權益。

擴充套件資料:1、獲得法律幫助的權利;

2、委託辯護人的權利;

3、申請回避的權利;

4、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的權利;

5、申請取保候審的權利;

6、對與本案無關的問題的訊問,有拒絕回答的權利;

7、要求解除強制措施的權利;

8、申請補充鑑定或者重新鑑定的權利;

9、對人民檢察院作出的不起訴決定申訴的權利;

10、核對筆錄的權利;

12、獲得賠償的權利。

3樓:匿名使用者

記者從公安機關採訪的案件類報道,因為犯罪嫌疑人還沒有經過法院審判,就是還沒有定罪,還處在“犯罪嫌疑人”階段,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按照《刑法》“未經判決,不得確定任何人有罪”的規定來看,涉案人員在法律意義上的尊嚴和權利理應受到保護。),以及公安機關的要求(公眾人物享有的隱私權在一定程度上比普通人物要小,但不意味著沒有,為避免先入為主,影響司法公正或**,應打上馬賽克,或儘量不露面。),應該對犯罪嫌疑人進行隱私保護;此外,涉及到未成年人犯罪,以及社會特殊群體需要保護的,也應該打上馬賽克;檢察機關還會對此檢查,發現應打馬賽克而未打的,將追究相關責任。

這也是各級**的通用做法。

4樓:匿名使用者

人個隱私是需要保護的。

犯罪嫌疑人回案發現場屬於什麼心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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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喚是什麼意思傳喚犯罪嫌疑人需要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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