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女方有權享有男方的房子居住權嗎

2021-06-24 17:17:57 字數 4717 閱讀 1874

1樓:月夕愛花晨

若房子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女方就有權居住。

若房屋所有權是婚前財產或者是親屬贈與歸男方所有,男方有權決定女方是否中以入住。否則,房屋屬於夫妻共有,夫妻雙方都享有房屋的居住權。

《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資、獎金;

(二) 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 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 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所共同擁有的財產。所謂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是指夫妻結婚後到一方死亡或者離婚之前這段時間,這期間夫妻所得的財產,除約定的外,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夫妻一方對夫妻存續期間的財產的處分,需徵得配偶的同意。

財產特徵

第一,約定夫妻共同財產具有廣泛性。約定夫妻共同財產即可以是婚前的個人財產,也可以是婚後所得的財產。在財產的種類上也沒有任何限制。

除了《婚姻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所涉及到的財產種類外,還包括一切可以取得收益的財產和財產權利;

第二,約定夫妻共同財產沒有明確的時間界定,也就是說,夫妻雙方約定共同財產的時間可以在婚前,也可以在婚後,也可以對已經約定的財產根據夫妻雙方的一件重新約定,沒有嚴格的時間規定;

第三,約定形式的多樣性。即約定為各自所有、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等形式;

第四,契約優先性。在這裡,對夫妻財產的約定,國家法律也採取的是契約優先的原則。即有契約依契約,無契約依法定。是夫妻共同財產,還是夫或妻的個人財產首先取決於夫妻雙方的意思表示;

第五,約定財產受法律保護。《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取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即如果財產一旦約定是夫妻共同所有,就具有法律效力,不能隨意更改。

婚姻存續期間,男方姐姐將房產公正,只贈與男方,女方有享有權嗎?

2樓:漢玉軒

在婚姻存續期間,男方姐姐將房產公證只贈予男方女方有享有權嗎?如果在夫妻共有七間的話。南方姐姐,贈予的房產的話應該算是夫妻共有財產,所以女方也是享有權利的。

雙方婚姻存續期間的所有債權債務,均由男方享有和承擔是什麼意思

3樓:熊烴玉

就是說男方要承擔婚姻期間雙方的債務和債權。也就是說女方不承擔任何經濟上的責任(負責消費就好)。這和是違反婚姻法的相關規定的。

如果是雙方對婚內財產和婚內債務債權進行約定並執行的話,法院也會支援,但不能損害善意第三方的合法權益,也就是說,如果男方不能償還債務的話,女方不能拿這個東西來作為免責的依據。

4樓:匿名使用者

就是借出去前由他收,在外借的錢由他還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男方山場被徵收,女方能不能分到

5樓:律兜諮詢3號

可以,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對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應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範圍作出了規定,即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指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的工資、獎金收入及各種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補貼;

(2)生產、經營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

(3)智慧財產權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擁有的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是指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因繼承遺產和接受贈與所得的財產。對於繼承遺產的所得,指的是財產權利的取得,而不是對財產的實際佔有。即使婚姻關係終止前並未實際佔有,但只要繼承發生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繼承的財產也是夫妻共同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6)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7)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8)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應得部分夫妻共有。

6樓:子衿南歸雁

不能,那是繼承父輩的,不屬於婚姻共同財產,如果離婚,只屬於他,除非他犯錯法律補償你,或者協議離婚他自願饋贈與你

非承租權人的配偶一方有何權利

7樓:淮安浙江人

非承租權人的配偶一方有何權利?

一、以案例為基礎加以說明:

甲與乙系夫妻,結婚數年後因感情不和,乙起訴至法院要求離婚。甲、乙在婚姻存續期間以甲的名義承租甲所在單位的公房,並已辦理該房的購買手續,但是產權證尚未下發。在離婚訴訟期間,甲未經乙同意就與本單位協商退購該房,以否認乙對該房的權利。

對此,在審判實踐中存在不同意見:一種意見認為,公有住房承租權是針對特定人的,具有人身專屬性。因此,甲有權處分且不損害乙的利益;另一種意義認為:

乙因長期居住而對該房屋也享有一定權利。上述案例中甲的退購屬於規避法律行為,侵害了乙的合法權利。

二、公房承租權是什麼?配偶到底是否享有權利?

1、從法理層面上,應該界定公有住房承租權為一種帶有物權性權利的債權,其法律性質為債權,而非物權,這樣可以比較好地協調現實需要和法律規定之間的矛盾。

(1)  根據有關規定,公有住房福利的享受人並非僅是承租人,還包括其家庭成員在內的同住人。公有住房租賃中的實際承租關係人包括名義上的承租人和其他同住人。同住人與常住戶口相聯絡,而與房屋租賃法律關係無關,立法上承認有正當理由遷入戶口者享有公有住房的同住權和繼受權,就是這一租賃法律關係的實際表現。

例如,根據2023年上海市人大常委會通過的《上海市城鎮公有房屋管理條例》中規定,已租公有房屋**時,以及因法定原因繼受公有房屋承租權時,同住人仍享有居住權。

(2)  2023年2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釋出的《關於審理離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問題的解答》中規定,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在法定的八種情形下,離婚後雙方均可承租,此時作為非公房承租人的配偶一方可以享有承租權。離婚時一方對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無權承租而解決住房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調解或判決其暫時居住,此時,配偶一方可以享有居住權。

3、從現實層面來看,我國的住房的分配方法,大多以男方為主,女方在工作單位一般很難分到住房。在通常情況下,即使女方是撫養子女的一方,男方單位也不可能在住房條件普遍緊張的情況下,將本單位的住房交由與本單位職工離異的婦女一方佔有和使用。 所以,離婚後女方及其撫養的子女往往被迫讓出居住權。

這嚴重損害了廣大婦女、兒童的利益,是立法上亟待解決的問題。

三、在法律上並非承租權人的配偶一方對於共同居住的公房究竟享有何種權利?

1、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另一方在婚姻存續期間對共同居住的公房享有法定的居住權,在離婚後,可依法院調解或判決而享有一定期限的居住權。

2、在最高人民法院公佈的上述《解答》中規定的八種情形下,不享有公房承租權的一方在婚姻存續期間對共同居住的公房享有法定居住權。在離婚後,可以依協商、法院調解或判決而享有公房承租權。一方承租的,對另一方可給予適當的經濟補償。

上述案例中,甲在離婚訴訟期間未經乙同意,擅自退購或退租公房的行為,無疑損害了乙的合法權益。尤其是最高人民法院在《解答》中已有明確規定,對夫妻雙方均可承租的公房,應依照照顧撫養子女的一方、在男女雙方條件同等情況下照顧女方、照顧殘疾或生活有困難的一方以及照顧無過錯一方的原則處理。在符合這些條件的情況下,甲更不應憑藉目前由自己享有的公房承租權,單方決定退購或退租,以此來斷絕乙將來承租或居住該公房的可能性。

再婚夫妻房產屬於男方,男方承認妻子享有永久居住權.進行公正是否有效?

8樓:鄭莊公

這項公證不違背法律和社會公德,如果雙方意思表示真實,不是在欺詐、脅迫的情況下進行的公證當然是有效的。

但是男方承認女方的永久居住權,並不意味著女方獲得該房的產權,如果離婚,男方去世後該房雖屬遺產,由男方的法定繼承人繼承,女方不享有繼承權。

針對補充提問:只要該房不轉讓,女方就享有居住權,但如果男方將該房**轉讓,該項公證不得對抗第三人,即新的產權所有人。

夫妻離婚後是否依然可以享有房屋居住權

9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享有離婚居住權是指,房屋屬於一方婚前所有或承租的,考慮到婚姻法中規定的離婚時夫妻一方對困難的一方有幫助的義務,特別是照顧女方的原則,在確認房屋所有權或承租權歸屬後仍會判令無房一方具有居住權,直至具備騰房條件為止。此種情況下,在農村夫妻離婚中主要體現在對女方居住權的保障,在城市承租房屋時多體現對非承租一方的居住權保障。

【法律依據】

《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二十七條規定,婚姻法第四十二條所稱“一方生活困難”,是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離婚後沒有住處的,屬於生活困難。

離婚時,一方以個人財產中的住房對生活困難者進行幫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權或者房屋的所有權。

10樓:法律快車

不一定,

我國現行《物權法》沒有明確規定“居住權”的問題,但從法理上講,居住權為使用權一類,可以適用“用益物權”的相關規定。即產權人可以在自己的不動產上設定用益物權。至於本案涉及的居住權問題,是夫妻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是依法成立的有效的婚內財產協議所賦予一方的合法權利。

不過,為防止在離婚後發生糾紛,王律師還是提醒各位在離婚分割財產時要儘量做到徹底分割,在離婚協議中也要明確約定各方的義務及需承擔的責任。

真正來說要衡量夫妻在離婚以後是否還想有居住權的因素不在於夫妻的婚姻,而在於房產的歸屬。所以說如果是想離婚的話,最好要在離婚的時候將一些財產還有子女撫養問題協商好。

協議離婚後發現對方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與第三者有染並懷孕

1全部蒐集被欺詐的證據,協商不成,到法院起訴,主張撤銷離婚協議中財產分割協議,主張無過錯損害賠償。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若干問題的解釋 二 第八條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因履行上述財產分割協議發...

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男方信用卡逾期不還,女方有義務嗎

是的。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一方名義所欠的債務,原則上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該由夫妻共同償還。信用卡的欠款,是很難證明是個人債務的。如果不能證明是個人債務,應視為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如果夫妻一方能夠證明該債務確為欠債人個人債務,那麼未欠債的婚姻關係當事人可以對抗債權人的請求。屬於個人債務的情形主要有...

我和丈夫準備離婚,但丈夫在婚姻存續期間揹著我以他父親的名義全

恐怕不能算是吧 法律上只認房屋本上的名字的 名字是誰就是誰的 這要看你們協商的結果了 當然了 在你們婚姻期間以你不知道的名義買的也是你們夫妻共有財產的 當然有你的一部分了 您好,房屋登記在他父親的名下,屬於他父親的財產。但是如果證明他出資的,您可以要求他父親返還購房款。當然算是共同財產,但是你要找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