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條件構成侵犯隱私權

2021-06-18 07:21:03 字數 6409 閱讀 6866

1樓:螞蟻掌上觀

1、未經公民許可,公開其姓名、肖像、住址、身份證號碼和**號碼。

2、非法侵入、搜查他人住宅,或以其他方式破壞他人居住安寧。

3、非法跟蹤他人,監視他人住所,安裝竊聽裝置,私拍他人私生活鏡頭,窺探他人室內情況。

4、非法刺探他人財產狀況或未經本人允許公佈其財產狀況。

5、私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日記,刺探他人私人檔案內容,以及將他們公開。

6、調查、刺探他人社會關係並非法公諸於眾。

7、干擾他人夫妻性生活或對其進行調查、公佈。

8、將他人婚外性生活向社會公佈。

9、洩露公民的個人材料或公諸於眾或擴大公開範圍。

10、收集公民不願向社會公開的純屬個人的情況。

11、未經他人許可,私自公開他人的祕密。

2樓:戲說三分

有四個構成要件:

1、侵犯隱私權行為

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釋中曾提及侵害隱私權行為的方式,僅限於“宣揚”,“公佈”,“披露”,事實上,除了上述方式之外,還包括侵入侵擾、監聽、監視、窺視、刺探、調查和干擾等。

2、受害人受到損害

侵害隱私權對受害人造成的精神損害,就是因為受害人的隱私因被他人知悉而感到羞辱、痛苦、焦躁、憂慮等不正常的心理情緒。侵害隱私權所造成的財產損失,主要是受害人因其隱私被披露而被辭退,以及因精神痛苦而進行**所造成的財產損失。

3、行為與後果的因果關係

侵害隱私權的直接後果,就是將受害人的私人祕密資訊予以揭露,對於這種損失,應進行精神損害賠償,換言之,當事人的精神損害與侵權行為相伴而生,只要有侵害隱私權的行為,就必然有精神損害,這種因果關係比較明顯。

4、加害人的主觀過錯

侵害隱私權是一種過錯責任,侵權行為人在主觀上必須有故意或過失。因為,在我國的現行侵權地為法律中,過錯責任是一般的責任,而無過錯責任是特殊的侵權責任,以有法律明文規定為必要,而我國法律將侵害隱私的行為當作是侵害名譽權的行為,並沒有規定其應適用無過錯責任。

擴充套件資料:

主要種類:

1、個人生活自由權

權利主體按照自己的意志從事或不從事某種與社會公共利益無關或無害的活動,不受他人干預、破壞或支配。

2、情報保密權

個人生活情報,包括所有的個人資訊和資料。諸如身高、體重、女性三圍、病歷、身體缺陷、健康狀況、生活經歷、財產狀況、婚戀、家庭、社會關係、愛好、信仰、心理特徵等等。權利主體有權禁止他人非法使用個人生活情報資料,例如,對公民身體的隱祕部分、日記等不許偷看,未經他人同意不得強制披露其財產狀況、社會關係以及其他不為外界知悉傳播或公開的私事等。

3、個人通訊祕密權

權利主體有權對個人信件、電報、**、傳真及談論的內容加以保密,禁止他人非法竊聽或竊取。隱私權制度的發展在很大程度上是與現代通訊的發達聯絡在一起的,資訊處理及傳輸技術的飛速發展,使個人通訊的內容可以輕而易舉地被竊聽或竊取,因而,保障個人通訊的安全已成為隱私權的一項重要內容。

4、個人隱私利用權

權利主體有權依法按自己的意志利用其隱私,以從事各種滿足自身需要的活動。如利用個人的生活情報資料撰寫自傳、利用自身形象或形體供繪畫或攝影的需要等。對這些活動不能非法予以干涉,但隱私的利用不得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不得有悖於公序良俗,即權利不得濫用。

例如利用自己身體的隱私部位製作淫穢物品,即應認定為非法利用隱私,從而構成違法行為。

3樓:

構成侵害名譽權的責任,應當根據受害人確有名譽被損害的事實、行為人行為違法、違法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有因果關係、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來認定。有以下判定條件:

1、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侮辱或者誹謗他人,損害他人名譽的,應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對未經他人同意,擅自公佈他人的隱私材料或者以書面、口頭形式宣揚他人隱私,致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譽權處理。

3、文章反映的問題基本真實,沒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內容的,不應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

4、文章反映的問題雖基本屬實,但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內容,使他人名譽受到侵害的,應認定為侵害他人隱私權。文章的基本內容失實,使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應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

4樓:無訟

1、主觀具有過錯

侵害隱私權因屬於一般侵權行為,要求行為人主觀上須具有過錯才能構成侵權責任,故意、過失在所不問,但過錯形態影響侵權人法律責任輕重的承擔問題。

2、違法行為的存在

侵害他人隱私的行為因直接違反法律規定抑或違***公德受到法律的否定評價,使得該行為具有違法性質。隱私權是絕對權,具有普遍的對世效力,要求任何不特定人負有不侵犯他人隱私的義務,違反這種義務進行的行為均被納入侵犯隱私行為之列,除非有正當合法抗辯事由存在,通常這種侵害行為以作為形式表達,並不必以公開他人隱私為要件。結合行為型別的多樣性與隱私內涵的發展性,基本可以概括為兩類:

侵擾私人空間的行為與侵害私人資訊的行為。

3、損害結果發生

損害是侵權行為的結果,作為一種事實狀態,主要有三種表現形態:財產損失、人格利益受損及精神痛苦。侵害隱私並不直接與財產利益掛鉤,甚至有時根本沒有財產利益受損,受衝擊的往往是人格利益的損害,通常伴有精神痛苦,當然這並不否認隱私權遭受損害所導致的權利人經濟上的損失。

一般來講,只要存在侵害法定權利的事實,即使侵害後果難以覺察或證明,即可構成侵權法中的損害。隱私權這種精神性人格權損害後果不易量化,受害人具體人格受損證明困難,但這點並不妨礙認定損害事實的存在。

4、具備因果聯絡

侵權法上因果關係在於確定行為人的行為與結果之間的聯絡,侵害隱私權的行為和損害事實之間往往具有直接關聯性,侵害隱私權的後果表現為權利人自控資訊的“外溢”與私域生活的侵擾,這一事實乃侵害行為所致,換句話來說,權利主體應該不法行為遭受人格利益受損。就非財產性利益受損與行為方面還是比較容易把握的,出問題的地方是財產利益與侵權行為的因果關係認定方面,有沒有直接必然的聯絡則須藉助一定的方法,通常從以下兩方面把握:時間上有無順序性,侵害行為是否客觀存在。

5樓:法律快車

一、主觀具有過錯

侵害隱私權因屬於一般侵權行為,要求行為人主觀上須具有過錯才能構成侵權責任,故意、過失在所不問,但過錯形態影響侵權人法律責任輕重的承擔問題。

二、違法行為的存在

侵害他人隱私的行為因直接違反法律規定抑或違***公德受到法律的否定評價,使得該行為具有違法性質。隱私權是絕對權,具有普遍的對世效力,要求任何不特定人負有不侵犯他人隱私的義務,違反這種義務進行的行為均被納入侵犯隱私行為之列,除非有正當合法抗辯事由存在,通常這種侵害行為以作為形式表達,並不必以公開他人隱私為要件。結合行為型別的多樣性與隱私內涵的發展性,基本可以概括為兩類:

侵擾私人空間的行為與侵害私人資訊的行為。

三、損害結果發生

損害是侵權行為的結果,作為一種事實狀態,主要有三種表現形態:財產損失、人格利益受損及精神痛苦。侵害隱私並不直接與財產利益掛鉤,甚至有時根本沒有財產利益受損,受衝擊的往往是人格利益的損害,通常伴有精神痛苦,當然這並不否認隱私權遭受損害所導致的權利人經濟上的損失。

一般來講,只要存在侵害法定權利的事實,即使侵害後果難以覺察或證明,即可構成侵權法中的損害。隱私權這種精神性人格權損害後果不易量化,受害人具體人格受損證明困難,但這點並不妨礙認定損害事實的存在。

四、具備因果聯絡

侵權法上因果關係在於確定行為人的行為與結果之間的聯絡,侵害隱私權的行為和損害事實之間往往具有直接關聯性,侵害隱私權的後果表現為權利人自控資訊的“外溢”與私域生活的侵擾,這一事實乃侵害行為所致,換句話來說,權利主體因該不法行為遭受人格利益受損。就非財產性利益受損與行為方面還是比較容易把握的,出問題的地方是財產利益與侵權行為的因果關係認定方面,有沒有直接必然的聯絡則須藉助一定的方法,通常從以下兩方面把握:時間上有無順序性,侵害行為是否客觀存在。

6樓:我心向著佛

隱私權的含義

隱私權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寧與私人資訊祕密依法受到保護,不被他人非法侵擾、知悉、收集、利用和公開的一種人格權,而且權利主體對他人在何種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對自己是否向他人公開隱私以及公開的範圍和程度等具有決定權。

王利明教授在其主編的《人格權法新論》一書中認為:隱私權是自然人享有的對其個人的與公共利益無關的個人資訊、私人活動和私有領域進行支配的一種人格權。這種觀點已被不少學者所認可,並被許多**和著作所引用。

在我國現行法律中,並無提及隱私權字眼的明文條款。

根據我國國情及國外有關資料,下列行為可歸入侵犯隱私權範疇:

1、未經公民許可,公開其姓名、肖像、住址和**號碼。

2、非法侵入、搜查他人住宅,或以其他方式破壞他人居住安寧。

3、非法跟蹤他人,監視他人住所,安裝竊聽裝置,私拍他人私生活鏡頭,窺探他人室內情況。

4、非法刺探他人財產狀況或未經本人允許公佈其財產狀況。

5、私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日記,刺探他人私人檔案內容,以及將他們公開。

6、調查、刺探他人社會關係並非法公諸於眾。

7、干擾他人夫妻性生活或對其進行調查、公佈。

8、將他人婚外性生活向社會公佈。

9、洩露公民的個人材料或公諸於眾或擴大公開範圍。

10、收集公民不願向社會公開的純屬個人的情況。

經查詢相關法律資料,我國法律涉及隱私權內容主要有如下條款: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三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

第三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第四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通訊自由和通訊祕密受法律的保護。除因****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式對通訊進行檢查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訊自由和通訊祕密。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一百條 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第一百零一條 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

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

140.以書面、口頭等形式宣揚他人的隱私,或者捏造事實公然醜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他人名譽,造成一定影響的,應當認定為侵害公民名譽權的行為。

以書面、口頭等形式詆譭、誹謗法人名譽,給法人造成損害的,應當認定為侵害法人名譽權的行為。

141.盜用、假冒他人姓名、名稱造成損害的,應當認定侵犯姓名權、名稱權的行為。

四、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

七、問:侵害名譽權責任應如何認定?

答:是否構成侵害名譽權的責任,應當根據受害人確有名譽被損害的事實、行為人行為違法、違法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有因果關係、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來認定。

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侮辱或者誹謗他人,損害他人名譽的,應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

對未經他人同意,擅自公佈他人的隱私材料或者以書面、口頭形式宣揚他人隱私,致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譽權處理。

因新聞報道嚴重失實,致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應按照侵害他人名譽權處理。

八、問:因撰寫、發表批評文章引起的名譽權糾紛,應如何認定是否構成侵權?

答:因撰寫、發表批評文章引起的名譽權糾紛,人民法院應根據不同情況處理:

文章反映的問題基本真實,沒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內容的,不應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

文章反映的問題雖基本屬實,但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內容,使他人名譽受到侵害的,應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

文章的基本內容失實,使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應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四十五條 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第二百四十六條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前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第二百五十二條 隱匿、譭棄或者非法開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訊自由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五十三條 郵政工作人員私自開拆或者隱匿、譭棄郵件、電報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而竊取財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 國家機關或者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等單位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將本單位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資訊,**或者非法提供給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上述資訊,情節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六、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

第三十九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個人隱私。

對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記、電子郵件,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隱匿、譭棄;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依法進行檢查,或者對無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記、電子郵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代為開拆、查閱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開拆、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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