幫別人辦理信用卡並收取好處費犯法嗎

2021-06-15 05:03:23 字數 5381 閱讀 2172

1樓:落霞雲如歸

違反法律,為信用卡詐騙罪。

刑法第196條中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惡意透支的。

前款所稱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後仍不歸還的行為。盜竊信用卡並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你的行為符合第一款啊,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

拓展資料: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偽造空白信用卡10張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偽造信用卡”,以偽造金融票證罪定罪處罰。

偽造信用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偽造信用卡5張以上不滿25張的;

(二)偽造的信用卡記憶體款餘額、透支額度單獨或者合計數額在2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的;

(三)偽造空白信用卡50張以上不滿250張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偽造信用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一)偽造信用卡25張以上的;

(二)偽造的信用卡記憶體款餘額、透支額度單獨或者合計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

(三)偽造空白信用卡250張以上的;

(四)其他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

本條所稱“信用卡記憶體款餘額、透支額度”,以信用卡被偽造後髮卡行記錄的最高存款餘額、可透支額度計算。

2樓:匿名使用者

信用卡詐騙罪。因為196條

刑法第196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惡意透支的。 前款所稱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後仍不歸還的行為。

盜竊信用卡並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你的行為符合第一款啊,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

單位存不存在不是關鍵,誰去銀行辦理手續不關鍵。只要有你偽造的事實,那邊卡辦了就行。

犯罪金額與你的手續費多少不成關聯,你就是一分錢沒收一樣也沒問題,而是與所辦的信用卡的詐騙金額相關。

銀行幾個不是關鍵,反正都是彙總的。信用卡詐騙金額太容易夠了。5000就追究刑事責任啦。

只要有一個被發現了,反正都是聯網的,另外一些也不容易跑掉。別人好壞弄了點錢,花了過癮,你為了蠅頭小利,承擔的風險可不是一般的大喲。

再說,你這種虛假身份證明的,即使所辦的卡詐騙金額不夠,一樣可以依性質和情節,定罪。

如果公安手上證據再多點,那就是團伙啦,更重。

這種事,就是不能出事,一出事,就是一串,你就跑不了。如果辦卡的人透支出事了,就會回查。現在這玩意都是流水線,公安一般都釣魚,上下家挖出來再動手抓人。

趁早撤吧,尾巴弄乾淨。如果你上下家對你的真實身份都是知道的,那也是個炸彈。

如果可能讓辦卡人變更單位,管它堵不堵得上漏洞,變更了再說。估計用處不大,因為原始的資料還是在的,一查還是那幾個虛構的單位。

3樓:xm599**

現在社會,你交稅了,就不犯法,你沒交稅,自然就犯了。。。就和去年過年幫人家在電腦買動車票被判一樣。。沒有理由的。

4樓:匿名使用者

你說的上面的三條都成立。也就是說你的說法是錯的。不信你要不停的話...

到時就能證明了。法律不會像你說的一樣沒證據就沒有證據了。再說你的邏輯也不成立,法律邏輯和你的邏輯正好對上了

5樓:李昌旭

屬於經濟犯罪 不過因為數額不大 所以量刑不重 最重只是短期的有期徒刑 因為現在量刑不是太重 但是建議去公安局說明情況

6樓:匿名使用者

只要你不替申請人偽造相關財力證明,就沒什麼事情;同時申請人辦卡後不惡意套現就沒事;

如果持卡人惡意套現不還款,風險就大了:一方面,大規模違規發放信用卡,會使一部分人長期佔用銀行資金,而且不用支付利息,必然導致銀行可貸資金減少,利息收入有所損失;另一方面,很多持卡人違法套現,惡意透支,會形成諸多不良貸款,從而提高了銀行的壞賬率,並最終導致金融資產的大量流失;這種情況下銀行就會起訴持卡人,最後司法介入,會追究辦卡源頭;

這種情況下,代辦機構就需要承擔法律責任了!

7樓:匿名使用者

你又何必自欺欺人地說自己沒留下證據呢,進了號子重不重有什麼意義嗎?

人家既然願意出百分之十的手續費,證明他本來就不具備辦信用卡的資格,欠款不還,自然會構成經濟詐騙。

你不要說什麼證據不證據,那麼多人同時說是你提供的證明,你能否認?人證同樣是一種證據

幫別人辦理信用卡,並收取好處費,犯法嗎

8樓:沃涵

違反法律,為信用卡詐騙罪。

信用卡是重要的金融支付工具,需要申請人親自辦理,不能由他人代辦信用卡。

刑法第196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惡意透支的。 前款所稱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後仍不歸還的行為。

盜竊信用卡並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擴充套件資料

信用卡詐騙罪表現行為

1、偽造信用卡

所謂偽造的信用卡,是指模仿信用卡的質地、模式、版塊、圖樣以及磁條密碼等製造出來的信用卡。所謂使用,是指以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為目的,利用偽造的信用卡,騙取他人財物的行為。包括用偽造的信用卡購買商品、支取現金,以及用偽造的信用卡接受各種服務等。

2、使用作廢的信用卡

作廢的信用卡,是指根據法律和有關規定不能繼續使用的過期的信用卡、無效的信用卡、被依法宣佈作廢的信用卡和持卡人在信用卡的有效期內中途停止使用,並將其交回髮卡銀行的信用卡,以及因掛失而失效的信用卡。

此外,使用作廢的信用卡還包括使用塗改卡。所謂塗改卡是指被塗改過卡號的無效信用卡。這些信用卡本身因掛失或取消而被列入止付名單,但卡上某一個號碼被壓平後再壓上另一個新號碼用於逃避黑名單的檢索。

因此,塗改卡也是偽卡的一個種類。

3、冒用他人

冒用是指非持卡人以持卡人的名義使用持卡人的信用卡而騙取財物的行為。根據我國信用卡詐騙罪有關信用卡的規定,信用卡均限於合法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轉借或轉讓,這也是各國普遍遵循的一項原則。

但是,如果信用卡與身份證合放在一起而同時丟失,則可能給拾得者或竊得者創造冒用的機會。這些拾得者或竊得者在取得他人的信用卡後,可能會利用持卡人發覺遺失之前,或者利用止付管理的時間差,採取冒充卡主身份,模仿卡主簽名的手段,到信用卡特約商戶或銀行購物取款或享受服務,這些都是冒用他人的信用卡進行詐騙犯罪的幾種常見情形。

惡意透支

透支是指在銀行設立賬戶的客戶在賬戶上已無資金或資金不足的情況下,經過銀行批准,允許客戶以超過其賬上資金的額度支用款項的行為。透支實質上是銀行借錢給客戶。

所謂惡意透支,根據《刑法》第196條第二款的信用卡詐騙罪規定,是指信用卡的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後仍不歸還的行為。善意透支和惡意透支的本質區別在於行為人在主觀上的差異。

兩者在客觀上都是造成了透支,但善意透支的行為人主觀上有先用後還的意圖,屆時歸還透支款和利息,而惡意透支的行為人透支是為了將透支款佔為己有,根本不想償還或者也沒有能力償還,在行為上採取潛逃的方式躲避債務。

依照《刑法》的規定,行為人除了實施上述四種行為之一以外,還必須具備數額較大的要件。如果數額不大,即使有上述行為,也屬違法行為,不構成犯罪。至於什麼是“數額較大”,目前尚無明確的司法解釋。

但根據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個人詐騙數額較大是指5000元以上。信用卡詐騙罪的數額較大的起點可以參照此規定以5000元為宜。

9樓:匿名使用者

信用卡詐騙罪。因為196條

刑法第196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惡意透支的。 前款所稱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後仍不歸還的行為。

盜竊信用卡並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你的行為符合第一款啊,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

單位存不存在不是關鍵,誰去銀行辦理手續不關鍵。只要有你偽造的事實,那邊卡辦了就行。

犯罪金額與你的手續費多少不成關聯,你就是一分錢沒收一樣也沒問題,而是與所辦的信用卡的詐騙金額相關。

銀行幾個不是關鍵,反正都是彙總的。信用卡詐騙金額太容易夠了。5000就追究刑事責任啦。

只要有一個被發現了,反正都是聯網的,另外一些也不容易跑掉。別人好壞弄了點錢,花了過癮,你為了蠅頭小利,承擔的風險可不是一般的大喲。

再說,你這種虛假身份證明的,即使所辦的卡詐騙金額不夠,一樣可以依性質和情節,定罪。

如果公安手上證據再多點,那就是團伙啦,更重。

這種事,就是不能出事,一出事,就是一串,你就跑不了。如果辦卡的人透支出事了,就會回查。現在這玩意都是流水線,公安一般都釣魚,上下家挖出來再動手抓人。

趁早撤吧,尾巴弄乾淨。如果你上下家對你的真實身份都是知道的,那也是個炸彈。

如果可能讓辦卡人變更單位,管它堵不堵得上漏洞,變更了再說。估計用處不大,因為原始的資料還是在的,一查還是那幾個虛構的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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