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認定職務作品的著作權歸屬

2021-06-11 18:13:25 字數 5247 閱讀 4964

1樓:華律網

除依《著作權法》第16條第2款的規定外,職務作品的著作權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有權在其業務範圍內優先使用。認定職務作品應從以下幾個方面考慮:1、作品的作者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工作人員,即作者與該單位具有勞動關係,作者有權從單位定期領取勞動報酬,享受該單位為工作人員提供的工作條件,同時就接受單位在勞動合同範圍內安排的任務,並接受單位在工作上的必要的監督和指導。

2、創作作品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單位的性質而提出的工作任務。3、創作作品應當屬於作者的職責範圍,單位在作者的職責範圍之外並在單位的正常業務之內委派作者完成某些作品,除非雙方有新的約定,不屬於法定的職務作品。4、作品基本上是依作者自己的意志創作,而不是依單位意志創作。

如果是按照單位的意志創作的作品,不是職務作品,而是單位作品,即應視單位為作者的作品。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六條1、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創作,並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承擔責任的工程設計、產品設計圖紙及其說明、計算機軟體、地圖等職務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權,著作權的其他權利歸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享有;2、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合同約定著作權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享有的職務作品,作者有署名權,著作權的其他權利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享有,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可以給予作者獎勵。

2樓:

一、單位作品

即根據《著作權法》第11條第3款的規定,由單位主持、代表單位意志創作並由單位承擔責任的作品,單位被視為作者,行使完整的著作權。

二、一般職務作品

除單位作品外,公民為完成單位工作任務而又未主要利用單位物質技術條件創作的作品,稱為一般職務作品。其著作權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在業務範圍內優先使用。

作品完成兩年內,未經單位同意,作者不得許可第三人或者其他組織以與單位相同的方式使用該作品。作品完成兩年內,經單位同意,作者許可第三人以與單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作品所獲報酬,由作者與單位按約定的比例分配。作品完成兩年的期限,自作者向單位交付作品之日起計算。

三、特殊職務作品

根據《著作權法》第16條第2款規定,主要是利用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物質技術條件製作,並由法人或其他組織承擔責任的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計算機軟體等職務作品,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合同約定著作權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的職務作品。

特殊職務作品的作者享有署名權,著作權人的其他權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給予作者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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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作品的著作權一般為作者所有,但是但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在其業務範圍內優先使用。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規定如下:

第十六條 公民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工作任務所創作的作品是職務作品,除本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外,著作權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在其業務範圍內優先使用。作品完成兩年內,未經單位同意,作者不得許可第三人以與單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該作品。

(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物質技術條件創作,並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責任的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計算機軟體等職務作品;

(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合同約定著作權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的職務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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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對職務作品的認定中,“職責範圍”應予以嚴格界定,否則,會把眾多的個人作品劃歸到職務作品中,這不僅打擊創作者的積極性,而且還是社會利益不公正分配的體現。在判斷職務作品的過程中,下面兩種因素值得高度重視:

1、職務作品與作者是否在工作時間內創作。作品的創作不同於產品的生產(製造產品時,製造者可以在一天工作時間屆滿後便離開崗位,無論工作任務完成與否),作品的創作過程是個連續的心理過程和不斷寫作過程。

有時的情況是,在工作時間內只是作出了創作作品的初步設想,在工作時間外仍是欲罷不能,便以一定的客觀形式實現了構思,並對作品進一步提煉、加工。這樣,我們就很難認定一部作品的構思與創作是否屬“工作時間”之內,所以,用工作時間不能(也不可能)作為判斷某一作品是否屬於職務作品的標準。

(2)2、需要利用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但它們是職務作品;另一方面,有些作者利用了單位的物質條件而創作的作品,也不一定就是職務作品。在這種情況下,也可能是委託作品或其他型別的作品。所以,我們不能以物質技術條件來判斷某一作品是否屬於職務作品。

4樓:匿名使用者

職務作品的著作權歸屬需要根據具體的情況判斷,根據《著作權法》規定如下:

第十六條,公民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工作任務所創作的作品是職務作品,除本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外,著作權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有權在其業務範圍內優先使用。作品完成兩年內,未經單位同意,作者不得許可第三人以與單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該作品。

(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創作,並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承擔責任的工程設計,產品設計圖紙及其說明、計算機軟體、地圖等職務作品。

(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合同約定著作權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享有的職務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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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何認定職務作品著作權歸屬?

職務作品的著作權的歸屬一般都是單位,一般職務作品,是單位職工完成單位工作任務創作的文學、藝術類作品。單位職工在單位中應當履行的職責。這類作品,著作權由作者(單位職工)享有。

但單位在其業務範圍內有權優先使用。

這類作品,著作權由作者(單位職工)享有。但單位在其業務範圍內有權優先使用。作品完成兩年內,未經單位同意,作者不得許可第三人以與單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該作品。

但如果在作品完成2年內,單位在其業務範圍內不使用的,作者可以要求單位同意由第三人以與單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其作品,單位沒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在作品完成2年內,經單位同意,作者許可第三人以與單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作品所獲報酬,由作者與單位按約定的比例分配。作品完成的2年期限,自作者向單位交付作品之日起計算。

二、職務作品如何認定

1、我國《著作權法》將職務作品界定為,“為完成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工作任務而產生的作品”。由於“工作任務”的規定顯得太籠統而容易產生歧義,這造成了人們對職務作品的理解不一致。正因為如此,《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對此予以彌補,即規定,著作權法關於職務作品的規定中的“工作任務”,是指公民在該法人或者該組織中應當履行的職責。

2、創作的作品應當屬於作者的職責範圍這一法律特徵,應包括兩層含義:首先,職責範圍必須要由勞動合同,或相關規章直接確定;另一方面,要求作者創作的作品要與作者所在單位的正常業務直接相關。

在對職務作品的認定中,“職責範圍”應予以嚴格界定,否則,會把眾多的個人作品劃歸到職務作品中,這不僅打擊創作者的積極性,而且還是社會利益不公正分配的體現。在判斷職務作品的過程中,下面幾種因素值得高度重視:

(1)職務作品與作者是否在工作時間內創作。作品的創作不同於產品的生產(製造產品時,製造者可以在一天工作時間屆滿後便離開崗位,無論工作任務完成與否),作品的創作過程是個連續的心理過程和不斷寫作過程。有時的情況是,在工作時間內只是作出了創作作品的初步設想,在工作時間外仍是欲罷不能,便以一定的客觀形式實現了構思,並對作品進一步提煉、加工。

這樣,我們就很難認定一部作品的構思與創作是否屬“工作時間”之內,所以,用工作時間不能(也不可能)作為判斷某一作品是否屬於職務作品的標準。

(2)職務作品與作者是否利用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創作。其實,很多作品特別是社科類的作品幾乎不需要利用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但它們是職務作品;另一方面,有些作者利用了單位的物質條件而創作的作品,也不一定就是職務作品。在這種情況下,也可能是委託作品或其他型別的作品。

所以,我們不能以物質技術條件來判斷某一作品是否屬於職務作品。

綜上所述,職務作品的第二個法律特徵:創作的作品應當屬於作者的職責範圍。作者只有在勞動合同(或者在工作單位的職責規章、長期工作規劃或該單位工作人員必須執行的其他規定)中指明的該作者的職責範圍內創作的作品才是職務作品。

我們絕不能夠把超出此範圍的一些作品也劃到職務作品中去。否則不利於保護作者的著作權益,也會嚴重地削弱作者的創作積極性。

3、職務作品體現了作者的個人意志,其思想內容是由作者決定的。

在職務作品的創作中過程中,雖然法人或其他組織必然會對職務作品的作者的創作產生或大或小的影響,但創作行為的主體應該是職務作品的作者而不是單位。職務作品的作者完全可以在創作過程中決定如何遣詞造句、如何選景拍攝、採用什麼風格、手法等。換言之,這種作品的內容可以充分體現職務作品的作者的思想和情感,作品反映的是職務作品的作者的意志和個性。

因而可以說,職務作品的作者是對作品作出了獨創性貢獻的人。

只要是由於職務的原因而獲得的作品,那麼其歸屬者一般都是單位,若是職員可以拿出證據證明是自己獨自完成的,那麼歸屬者就是公民個人,但是此時若是其有想把作品交給他人使用的想法,需要第一時間,告知單位,並且單位有優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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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樓:

著作權亦稱版權,是指作者對其創作的文學、藝術和科學技術作品所享有的專有權利。著作權是公民、法人依法享有的一種民事權利,屬於無形財產權。職務作品,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的規定,即:

“公民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工作任務所創作的作品是職務作品”,職務作品的作者與所在單位之間存在勞動法律關係,因此,職務作品與公民所擔任的職務緊密地聯絡在一起,它是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安排其僱員或工作人員履行職責和任務而創造的成果。

關於職務作品的著作權歸屬,根據著作權法和著作權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分為一般和特殊兩種情形。一般情形的職務作品由作者享有著作權,包括髮表權、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特殊情形的職務作品由法律法規專門規定或解釋,在專門規定或解釋之外的就是一般情形。

《著作權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了著作權歸屬的一般情形:

“公民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工作任務所創作的作品是職務作品,除本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外,著作權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在其業務範圍內優先使用。作品完成兩年內,未經單位同意,作者不得許可第三人以與單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該作品”。《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十四條規定:

“職務作品由作者享有著作權的,在作品完成兩年內,如單位在其業務範展內不使用,作者可以要求單位同意由第三人以與單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單位沒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作品完成兩年後,單位可以在其業務範圍內繼續使用”。

《著作權法》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了著作權歸屬的特殊情形:

《著作權法》第十三條規定:“兩人以上合作創作的作品,著作權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沒有參加創作的人,不能成為合作作者;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對各自創作的部分可以單獨享有著作權,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體的著作權”。

從以上法律分析可知,職務作品的作者屬於創作者個人,職務作品的著作權分別一般和特殊兩種情形,分別屬於作者和法人或其他組織,在一般情形下,作者享有著作權,特殊情形下,作者享有署名權,法人或其他組織享有著作權的其他權利。對於合作作品,要區分合作人是否參加了創作,沒有參加創作的人不是合作作者。因此,作者並不必然享有著作權的所有權利,擁有著作權也並不必然是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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