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房合同補充條款在什麼條件下視為有效

2021-06-04 06:45:19 字數 4054 閱讀 3647

1樓:

(1)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的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一方以欺詐、脅迫手段訂立的合同,屬於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合同,一般屬於可變更或撤銷的合同,但是如果還損害了國家利益,則屬於無效合同。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3)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合同;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

(5)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

(6)對於造成對方人身傷害或者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免責的合同條款。

(7)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條款無效。

2樓:匿名使用者

你只需要在所有的補充條款的紙面上面寫上「本補充條款作廢」(你持有的那份和對方持有的那份所有都要寫),因為它被標註過,就無效了。

因為對方可能會事後蓋上騎縫章,這樣很容易引起爭議。

3樓:七臺河李陽平

購房合同一般是房產管理機關提供的格式化合同,僅是供雙方協商的參考格式,對合同中沒有約定的或約定不明確的,經雙方平等協商一致後,完全可以對格式合同的條款進行修改或新增。同時按照現行法律規定,格式合同的效力評判一般來說以補充條款為準。加蓋了對方公章,說明對方給予了確認認可,屬於約定的追認確認。

是完全具有法律效力的。

4樓:匿名使用者

補充條款是對主合同的補充,是經雙方協商達成的一致,如未簽字則不生效

關於購房合同的補充協議是否有法律效力

5樓:匿名使用者

補充合同經合同各方當事人簽字確認後與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補充合同中與原合同有衝突的地方,補充合同的約定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情況下,衝突部分以補充合同為準!

6樓:樂觀的靚哥哥

只要是雙方自願簽署的,沒有強迫的情況,有法律效力。

《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

第四十五條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

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

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不正當地促成

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

第四十六條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

至時生效。附終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滿時失效。

第四十七條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經法定**人追認後,該合同有效

,但純獲利益的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不必

經法定**人追認。

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法定**人未作表示的,視為

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四十八條行為人沒有**權、超越**權或者**權終止後以被**人名義訂

立的合同,未經被**人追認,對被**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

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四十九條行為人沒有**權、超越**權或者**權終止後以被**人名義訂

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權的,該**行為有效。

第五十條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許可權訂立的合同,除相對

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許可權的以外,該代表行為有效。

第五十一條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

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

第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第五十三條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一)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第五十四條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

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7樓:阿元

只要雙方簽字同意,補充協議就具有法律效力。

《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8樓:北京朗山律師事務所

只要是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自願簽訂,即具有法律效力

在簽訂購房合同後 簽訂補充協議還有效嗎

購房合同裡的補充協議需要注意哪些問題

9樓:未來法律

您好,購房合同有一

個補充協議,這個補充協議往往是房屋購買合同裡沒有約定的事項通常在補充條款裡進行約定。補充協議在某種程度上,它約定的事項比房屋購銷合同里約定的還重要,因為補充協議是根據不同的專案的不同具體情況來約定的。所以,在補充條款簽訂的時候一定要注意防範下面這些陷阱。

在此舉例說明:

購房合同補充協議陷阱:補充協議效力大於合同條款

補充協議原文:若本補充協議與本合同有關規定有牴觸,則以本補充協議規定為準。

點評:有關法規規定,合同格式條款是指合同文字提供方為重複使用而預先擬定,並在訂立合同時未與消費者協商的條款。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於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採用非格式條款。

據此,就商品房買賣合同而言,其效力從大到小的順序依次為:現場簽約條款第一;標準合同條款第二;開發商單方提供的補充協議、以及填充條款第三。

結論:補充協議所設格式化條款,效力大於非格式條款(標準合同示範文字),違背了法律法規相關規定。

購房合同補充協議陷阱:宣傳廣告不承擔法律責任

補充協議原文:本合同與宣傳資料、樣板房的畫片、資料、文字如有出入,以本合同內容為準。凡本合同未約定之事項,對雙方無約束力。

點評:有關法規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釋出商品房銷售宣傳廣告,必須真實、合法、科學、準確;其銷售商品房時設定樣板房的,應當說明實際交付的商品房質量、裝置及裝修與樣板房是否一致,未作說明的則視為實際交付的商品房應與樣板房一致。

結論:補充協議將商品房銷售發放的宣傳資料、樣板房畫片等僅視為購買參考,其實質是不對這類宣傳資料的真實性負責,不按宣傳履約,也不承擔違約責任。

購房合同補充協議陷阱:購房總價成違約金基數

補充協議原文:任何一方在本合同簽訂後單方面終止合同,應承擔終止合同違約金,比例為合同總價款的20%。

點評:有關法規解釋規定,當事雙方約定違約金,標準應以違約造成的實際損失計費,最高比例30%。很明顯,消費者單方面終止買房合同,開發商損失再怎麼也不超過總房價,因為房產始終擺在那裡。

結論:補充協議看似對買賣雙方有利,實則是單方面加大了消費者違約責任。

購房合同補充協議陷阱:限定買家商品房用途

補充協議原文:該商品房僅為住宅用途。

點評:有關法規規定,財產所有權是指所有人依法對自己的財產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置的權利。業主享有房屋的所有權,享有對該房屋佔有、使用、收益和處置的權利。

換言之,只要業主對房屋處置不違法,他人就無權干涉。

結論:補充協議剝奪了消費者應享有的權利。

購房合同與補充協議以哪個為準 5

10樓:微湖情

補充協議並未改變主合同的主要目的,也就是買房賣房這個主合同目的未改變,只是在一些細節上的修改和補充,未經備案並不影響其法律效力,而且,補充協議是對主合同的修改和完善,即使是同時簽署的,也會以補充協議上的內容為準的。

11樓:匿名使用者

以補充協議為準,補充協議就像一個對合同的特別約定

合同要在什麼條件下才受到法律保護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 合同的生效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法律 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 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合同一經生效,當事人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如果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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