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代州刺史有怎樣的上報制度,漢代州刺史有怎樣的不良行為?

2021-05-05 23:11:32 字數 4103 閱讀 9677

1樓:漫閱科技

漢代州刺史每年也須向**上計。各縣於歲末向守、相上計簿,其性質和郡國向京師上計相似。乘計吏齎送計書到京城之便,地方上把向朝廷申報的其他簿籍或貢奉物品也一併帶去,郡國向**推舉的孝廉之類人才,也可相隨而行,秦漢時稱這種辦法為「計偕」。

漢代州刺史有怎樣的不良行為?

2樓:漫閱科技

地方官上計時常舞弊,武帝時上谷太守郝賢因上計欺謾不實免官。雖然犯者要受重懲,但弄虛作假仍不斷髮生。漢宣帝劉詢曾指出當時地方所上的計簿,是虛假不實的具文,他命令御史要加強對計簿的查對和核實。

元帝時,貢禹說有的守、相因有過而企圖逃避法律的裁製,上計時便委使善於作弊者起草計書。儘管漢代上計制存在不少弊病,但對於從上而下的層層督課,仍起到較大的作用。

西漢刺史制度的影響有什麼?

3樓:淺醉江月

西漢中後期刺史制度是對以前監察制度的發展,是一種比較完善的地方監察制度。

目的 :維護皇權,澄清吏治,緩和階級矛盾,促進經濟與社會的發展。

做法:漢武帝建立了刺史制度。武帝把中國劃分為十三州部,每州為一個監察區,設定刺史一人,負責監察所在州部的郡國。

《漢書》卷六《武帝紀》載:(元封五年)初置刺史部十三州。」師古曰:

「《漢儀》雲:初分十三州,假刺史印綬,有常治所。 常以秋分行部,御史為駕四封乘傳。

到所部,郡國各遣一吏迎之界上,所察六條。」刺史的職權,有明確的規定,即「奉詔六條察州」,那六條是:

一、「強宗豪右,田宅逾制,以強凌弱,以眾暴寡」,即限制地方大族兼併土地,反對其橫行鄉里。

二、「二千石不奉詔,遵舊典,倍公問私,旁詔守利,侵漁百姓,聚斂為奸。」即打擊地方高階**的以權謀私的不法行為。

三、「二千石不恤疑獄,風歷殺人,怒則任刑,喜則淫賞,煩擾苛暴剝戮黎元,為百姓所疾,山崩石裂,祆實訛言。」即打擊地方高階**執法不公平。

四、「二千石選署不平,阿附所愛,敝賢寵玩」,即打擊地方高階**在察舉士人時偏向親己。

五、二千石子弟恃怙榮勢,請任所監」,打擊地方高階**子弟不法。六,「二千石違公下比,阿附豪強,通行貨賂,割損政令」,打擊地方高階**和地方大族相互勾結。對刺史的職權作出明文規定,既可以為刺史行使權力提供依據,又可以防止刺史濫用職權干擾地方的正常行政事務。

設定刺史的範圍是十三個州,分別是冀州、青州、兗州、徐州、揚州、荊州、豫州、益州、涼州、幽州、幷州、交趾、朔方。刺史往往很有政治前途,「居部九歲,舉為守相」。

刺史有固定的治所,而且地位在郡國之上,這和監御史地位和郡守、郡尉並稱的情況不同。刺史也不受丞相的制約,而是直接隸屬於**的御史中丞和御史大夫,和丞相史受制於丞相的情況不同。並且刺史的俸祿很低,只有六百石,這往往能夠促使他們為了追求更高的待遇而加緊監察,取得業績,比用更高的**去監察地方大員更能起到好的效果。

原因:各郡常設的監察御史因與各郡利益相關,形同虛設;

**派出的丞相史只是偶爾為之,監察不力

漢代刺史制可以說是地方行政制度嗎?

4樓:小橋傳

一開始不是,但後來是。

西漢中期,**統轄的郡國數量越來越少,為了加強**對地方的管理,漢武帝在元封五年(公元前106年)把全國除了三輔(京兆、馮翊、扶風)、三河(河南、河內、河東)和弘農以外的地區分成了13個州部:冀州、青州、兗州、徐州、揚州、荊州、豫州、益州、涼州、幽州、幷州、交趾、朔方。**在每個州設立刺史一名,專職監察地方。

刺史沒有固定的治所,每年八月巡視所轄區域,考察吏治、獎懲官吏、決斷冤獄。]後來,刺史權漸重,積久成制,成為行政長官。西漢末到東漢,刺史改稱州牧,級別提高,成為最高地方行政長官。

州也成了最高地方行政區劃了。

西漢承襲了秦始皇開創的**主義**集權制度,歷經惠、文、景帝,到漢武帝時,通過解決王國問題,進一步控制了地方政權;又接受了董仲舒的建議,確立了封建君主**主義的指導思想和理論基礎。兩漢時採取中外朝制度和設立尚書檯,實行刺史制度和上計制,從而完善了這一制度。到東漢初,這一制度進一步加強並定型。

西漢對秦朝的地方行政制度,既有繼承,又有改造,除繼續採用郡縣制外,也實行分封諸侯王制度,即郡國並行制。由於諸侯王勢力的膨脹威脅了皇權,景帝採取削藩政策,還用武力平定了七國之亂。漢武帝進一步削弱王侯權勢,通過實行「推恩令」等措施,基本上解決了王國問題。

漢武帝以後直到東漢,雖一直保留封國,但國象對王國權勢限制很嚴,王國封地也越來越小,勢力越來越小,諸侯王實際成了只有爵位而無實權的封建貴族。

漢武帝時為監察地方,全國分13州,設定刺史。後來,刺史權漸重,積久成制,成為行政長官。西漢末到東漢,刺史改稱州牧,級別提高,成為最高地方行政長官。州也成了最高地方行政區劃了

監察制度和行政制度是並存的,監察制度是用來監督行政的,不是行政制度

5樓:馬纓杜鵑

你好。西漢前期的刺史制度是監察制度,不是行政制度。東漢後刺史成為行政官,就是行政制度。

漢代刺史制度變化有啥規律?

6樓:蓼汀薌漵

從代表**負責監察地方的臨時機關轉變為地方行政區劃最高一級,再從地方行政區劃轉變為擁有財政和兵權的地方割據勢力。

7樓:秀

去檢視中國古代官職的演變規律這本書,前年**答辯鄒老師就問我這個問題。

8樓:匿名使用者

你傻了?這麼簡單都不懂……

漢代的刺史是屬於什麼職務呢?

9樓:匿名使用者

刺史 官名。漢武帝廢除了沿秦而置的監御史制度,將全國劃分為十三州(又稱部),各州任免刺史一人。此時的刺史為監察官,受御史中丞管轄,以六條詔書監察本州郡縣官,秩八百石,較太守的秩比二千石為低。

漢成帝時,改刺史為州牧。漢哀帝初,改歸舊制,不久複稱為州牧。東漢初又複稱刺史。

漢靈帝時,改刺史為州牧,位居太守上,掌握一州軍政大權,成為一級地方行政長官。魏晉南北朝,以刺史領州,多帶使持節、持節、假節、都督諸軍事銜。隋文帝廢郡,以州領縣,則刺史與前代太守無異。

隋唐時期,煬帝、玄宗、武則天都曾經廢州改郡,不久仍其舊。晚唐五代時,節度使、觀察使所領諸州不得徑自奏事上計,節度使甚至自署刺史,導致刺史職任漸輕。宋代以朝臣充知州,刺史成為專供武臣遷轉的虛銜。

10樓:風雨中的童年

為加強對地方的控制,漢武帝將全國劃分為13個州部,各置刺史一人,刺史位卑權重,代表**監察地方。

漢代刺史制度和推恩令能解釋一下嗎 詳細點

11樓:斷翅的飛翔

推恩令是漢朝漢武帝時期推行的一個旨在減少諸侯的封地,削弱諸侯王勢力範圍的一項重要法令。主要內容是將過去由諸侯王只能把封地和爵位傳給嫡長子的情況,允許諸侯王把封地分為幾部分傳給幾個兒子,形成直屬於**政權的侯國。

漢初,諸侯王的爵位,封地都是由嫡長子單獨繼承的,其他庶出的子孫得不到尺寸之地。雖然文景兩代採取了一定的削藩措施,但是到漢武帝初年,「諸侯或連城數十,地方千里,緩則驕,易為淫亂;急則阻其強而合從,謀以逆京師」,嚴重威脅著漢朝的**集權。因此公元前127年正月,武帝採納主父偃的建議,頒行「推恩令」。

推恩令吸取了晁錯削藩令引起七國之亂的教訓,規定諸侯王除以嫡長子繼承王位外,其餘諸子在原封國內封侯,新封侯國不再受王國管轄,直接由各郡來管理,地位相當於縣。這使得諸侯王國名義上沒有進行任何的削蕃,避免激起諸侯王武裝反抗的可能。於是「藩國始分,而子弟畢侯矣」,導致封國越分越小,勢力大為削弱,從此「大國不過十餘城,小侯不過十餘里」。

規定諸侯王死後,嫡長子繼承王位,其他子弟分割王國部分土地為列侯,列侯歸郡統轄。 允許諸侯王推「私恩」把王國土地的一部分分給子弟為列侯,由皇帝制定這些侯國的名號。按照漢制,侯國隸屬於郡,地位與縣相當。

因此王國析為侯國,就是王國的縮小和朝廷直轄土地的擴大。推恩令下後,王國紛請分邑子弟,「於是藩國始分,而子弟畢侯矣。」朝廷「不行黜陟而藩國自析」。

武帝以後,王國轄地不過數縣,其地位相當於郡。這樣,諸侯王強大難制的問題,就進一步解決了。

12樓:毗沙王

武帝時地方十三州設刺史,行使地方監察職能;到東漢末演變為各州軍政長官。武帝針對諸侯王國不利於**集權的形勢,頒推恩令,允許諸侯王把自己的領地分封給眾多子孫為侯國,這樣就解決了王國勢大威脅**集權的問問。

13樓:匿名使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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