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證人需不需要證明自己跟公司的勞動關係

2021-05-31 10:09:43 字數 1847 閱讀 8774

1樓:麼破1自我

根據《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規定:

一、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係成立。

(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二、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 招聘 「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三、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符合第一條規定的情形的,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補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由雙方協商確定。

協商不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終止勞動關係,但對符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條件的勞動者,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訂立。

用人單位提出終止勞動關係的,應當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2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勞動仲裁證人需要證明自己跟公司的勞動關係的!

針對你的情況,回答如下:

在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雙方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判斷雙方是否已經建立事實勞動關係,就要看雙方是否已經建立了用工關係,而進一步判斷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是否建立用工關係,我認為主要看以下三個要素,如果這三個要素都具備,那麼就能夠認定勞動者與用工單位存在事實勞動關係。

1、勞動者要成為用人單位的成員之一,接受該用人單位的日常管理。主要有兩點:一是勞動者要成為用人單位的成員之一;二是,勞動者要接受用人單位的日常管理,如安全管理、工作規範管理等。

2、勞動者要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主要看勞動者是否為用人單位提供了勞動。

3、勞動者因為付出勞動而獲得勞動報酬。主要看勞動者是否因為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而獲得相對應的勞動報酬,這裡的報酬既包括實物性質的工資支付,也包括其它非物質回報。

在具體法律規定中,勞動和社會保障部2023年5月25日下發了《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在該規定中,對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沒有簽訂勞動合同情況下,如何判斷雙方是否存在事實勞動關係,給出了更為具體的判斷標準:

1、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係成立。

(1)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2)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3)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2、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1)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2)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3)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4)考勤記錄;

(5)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其中,(1)、(3)、(4)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謝謝~

3樓:匿名使用者

1:一般情況下無效,除非證人能夠提供自從你發生勞動糾紛時,他和你是共事的同事關係的證明,證明發生勞動糾紛時,他是公司的員工。就有效。

4樓:奮鬥的

給你老闆打個**錄個音什麼的 開始裝的可憐些 把該說的話都說了 讓老闆說出來你想聽的 就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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