飯店禁止自帶酒水,遇上霸王條款該如何維權

2021-05-05 05:17:47 字數 5387 閱讀 3145

1樓:胡成功律師

飯店不讓自帶酒水,該怎麼解決呢?聽胡律師為你解答

2樓:叮嚀不可

要是人家沒有明確貼上這個標語,而是口頭上直接說的,你要怎麼舉證?就要事先開啟錄音筆或者是手機的錄音裝置,再進行溝通,之後再向工商部門或是撥打12315進行投訴,這樣一來是不是就有種直接過去砸場子的感覺,而不是過去開開心心消費的意思?你覺得這個做法是不是可取呢?

我個人覺得要是人家的要求相對合理一些,那麼,這個就睜一隻眼閉一隻眼了,要不然,就是自己給自己找不痛快,出來花錢,就是為了讓自己舒服的,你說是不是?

要是人家說可以,但是要有開瓶費,這個怎麼辦?這個沒法辦!因為這個開瓶費是一個市場行為,這個需要商家和顧客自主協商,要是協商不好,那就是不歡而散。

一些商家是看出來顧客是要在飯店吃飯的,一般是要收取20元左右的開瓶費的。這個維權就很難了!很多顧客覺得酒水已經自帶了,開瓶費交就交吧!

看來很多商家都是抓住了顧客的心理,是不是這些老闆都是學過心理學的?你怎麼看這個事情?

3樓:兔兔**答疑

我覺得你應該撥打12315消費者投訴**試試,把你遇到的情況告訴客服,然後他們應該會有專人幫助你解決問題的,據我所知現在飯店都是可以自帶酒水的。

4樓:如果丶意外

不要老想著維權,站在對方的角度去想想。飯店都是小本生意,如果不賺一點酒水錢,你可能來年就看不到這個飯店了,得饒人粗且饒人吧。

娛樂場所不準自帶酒水,有沒有法律依據?

5樓:匿名使用者

娛樂場所不準自帶酒水是不合法的。法律依據是《消費者權益保**》第二十四條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宣告、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不準自帶酒水」系格式條款,應屬無效。

《消費者權益保**》規定消費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權利。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有權獲得質量保障、**合理、計量正確等公平交易條件,"有權拒絕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

擴充套件資料:

消費維權方法:

一、協商和解。消費者與經營者在發生爭議後,在自願、互諒基礎上,通過直接對話,擺事實、講道理,分清責任,達成和解協議,使糾紛得以解決。這種快速、簡便的爭議解決方式,無論是對消費者還是對經營者來說都是理想的途徑。

二、投訴調解。消費者與經營者之間發生消費者權益爭議後,請求消保委調解,即由第三方對爭議雙方當事人進行說服勸導、溝通調和,以促成雙方達成解決糾紛。

消費者投訴時應注意四點:

1、消費者合法權益受損處理,一般按管轄範圍受理;

2、是當消保委未能解決時,消費者可請消保委作損害鑑定,提供證據;

3、是消費者要儘快選擇申訴或起訴來保護自己的權益;

4、是消費者向有關行政部門申訴、向人民法院起訴都是法律賦予消費者的權利。

三、行政申訴。消費者和經營者發生權益爭議後,可請求有關行政部門解決爭議,它具有高效、快捷、力度強等特點。消費者決定申訴時,一般用書面形式,並載明要求、理由及相關的事實根據。

如與經營者達成和解,可撤回申訴,請求有關行政部門作出調解書。

四、提請仲裁。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自願將爭議提交仲裁機構調解並作出判斷或裁決。仲裁具有當事人程式簡便、一裁終局、專家仲裁、費用較低、保守機密、相互感情影響小等特徵。

仲裁費用原則上由敗訴的當事人承擔,當事人部分勝訴,由仲裁庭根據各方責任大小確定各自應承擔的仲裁費用。

五、提起訴訟。消費者因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依照法定程式進行審判。消費者因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而提起的訴訟屬於民事訴訟範疇。

6樓:等待戈多

娛樂場所不準自帶酒水是不合法的,根據《消費者權益保**》第二十六條 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宣告、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不得利用格式條款並藉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

格式條款、通知、宣告、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

7樓:各種怪

1、娛樂場所不準自帶酒水沒有任何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明確表示,餐飲行業中的「禁止自帶酒水」、「包間設定最低消費」屬於服務合同中的「霸王條款」,消費者可以依據消費者權益保**的規定,請求人民法院確認「霸王條款」無效。

2、根據《新消法》第26條,「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宣告、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不得利用格式條款並藉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

最高人民法院明確,「禁止客人自帶酒水」等餐飲行業中的這些規定屬於服務合同中的霸王條款。

3、根據《新消法》規定,ktv不允許自帶酒水的行為屬於霸王條款,消費者可以選擇向消協投訴,或者走司法途徑維權。

擴充套件資料:

商家對條款或存3種誤讀:

據瞭解,工商部門在對餐飲企業行政指導過程中,發現有部分餐飲企業對這6種條款的理解還有所偏差,「至少有3種誤讀。」北京市工商局相關負責人說。

首先,對於「禁止自帶酒水」這一條,工商部門表示,條款的核心在於禁止餐飲企業剝奪消費者的投訴權利,而並非鼓勵消費者就餐時自帶食品。很多餐飲企業允許消費者自帶酒水,但在協商前提下合理收取就餐服務費,這一點工商部門並沒有禁止。

第二,對於「消毒餐具工本費一元」或「消毒餐具另收費」條款,規範僅限於提供一種收費餐具的餐飲企業。如餐飲企業既提供消毒好的免費餐具,又提供包裝好的收費餐具,並且已經以店堂告示等方式告知消費者,由消費者自願選擇使用哪種餐具的情況,則不屬於違法。

第三,工商部門禁止的是「包間最低消費」,許多餐飲企業將之誤讀為包間服務費。這在餐飲行業是兩種不同的收費。中消協和北京市消協多年前就已明確提出:

飯店餐廳「最低消費」的設定侵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屬於強制性消費。

《消費者權益保**》第9條規定,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而在全社會倡導節約,反對鋪張浪費的大環境下,餐館、飯店頑固堅持設定最低消費,將直接推升過度消費,應該徹底取消。

8樓:匿名使用者

最高法明確"禁止自帶酒水"屬餐飲業霸王條款。

據中消報報道,最高人民法院日前接受**採訪時稱,餐飲行業中的「禁止自帶酒水」、「包間設定最低消費」屬於服務合同中的不平等格式條款(俗稱霸王條款),是餐飲行業利用其優勢地位,在向消費者提供餐飲服務中作出的對於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消費者可請求人民法院確認「霸王條款」無效。

《消費者權益保**》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宣告、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不得利用格式條款並藉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格式條款、通知、宣告、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

9樓:匿名使用者

沒有法律依據,屬於霸王條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第26條,「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宣告、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不得利用格式條款並藉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最高人民法院明確,「禁止客人自帶酒水」等餐飲行業中的這些規定屬於服務合同中的霸王條款。

身邊的「霸王條款」維權

中國青年報社社會調查中心聯合問卷網,於今年「3·15」前夕對2005名受訪者進行的一項調查顯示,85.3%的受訪者現在還會遇到商家的「霸王條款」,「禁止自帶酒水」和「**商品不退換」是受訪者最常遇到的「霸王條款」。66.

2%的受訪者通常能識別商家的「霸王條款」,33.8%的受訪者對此不清楚。

面對商家的「霸王條款」,有時打幾個**就能維護自己的權益,「生活中要不怕麻煩,現在消費者有很多渠道可以發聲和維權,遇到損害自己利益的事情,絕對不能忍氣吞聲,要勇敢地站出來」。

參考資料:人民網《男子k歌自帶啤酒遭「禁令」 服務員:不準喝》

10樓:與你最初

娛樂場所不準自帶酒水沒有法律依據,屬於霸王條款。

根據《新消法》第26條,「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宣告、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不得利用格式條款並藉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最高人民法院明確,「禁止客人自帶酒水」等餐飲行業中的這些規定屬於服務合同中的霸王條款。

11樓:舞璇瀅

娛樂場所不準自帶酒水,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二條:關於禁止搭銷的規定中明確指出:經營者銷售商品,不得違背購買者的意願,搭售商品或附加其它不合理的條件。

《消費者權益保**》的頒佈,明確了消費者的權利、確立和加強了保護消費者權益的法律基礎、彌補了原有法律、法規在保障消費者權益方面調整作用不全的缺陷。

擴充套件資料1、餐飲業制定的不平等格式條款(俗稱霸王條款)雖不適用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 《規定》),但對於違反《合同法》與《消費者權益保**》(以下簡稱《消法》)的條款,消費者可請求人民法院確認霸王條款無效。

2、最高法指出,禁止自帶酒水、包間設定最低消費,均屬於餐飲經營者利用其優勢地位,作出的加重消費者責任的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違反了相關法律規定,屬於霸王條款。消費者可以依據上述法律規定,請求人民法院確認霸王條款無效。

12樓:匿名使用者

不準自帶酒水毫無法律依據。

《消費者權益保**》第九條規定,消費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權利。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時,有權獲得質量障,**合理,計量正確等公平交易的條件,有權拒絕經營者強制交易的行為。

《反不當競爭法》第十二條關於禁止搭銷的規定中明確指出:經營者銷售商品,不得違背購買者的意願,搭售商品或附加其它不合理的條件。

《消費者權益保**》的頒佈,明確了消費者的權利、確立和加強了保護消費者權益的法律基礎、彌補了原有法律、法規在保障消費者權益方面調整作用不全的缺陷。

餐飲行業中的「禁止自帶酒水」、「包間設定最低消費」屬於服務合同中的「霸王條款」,沒有法律依據。

擴充套件資料

禁止自帶酒水 屬於霸王條款

「禁止自帶酒水」、「包間設定最低消費」,這些餐飲業的「行規」2023年底被北京市工商局確定為「霸王條款」後,受到中國烹飪協會、中國旅遊飯店業協會等行業協會及部分餐飲企業的抵制。

最高法:禁帶酒水最低消費違反合同法與消法

最高人民法院於2023年2月12日明確,「禁止自帶酒水」、「包間設定最低消費」,均屬於餐飲業制定的違反《合同法》與《消費者權益保**》的霸王條款。

最高人民法院表示,消費者在餐飲經營者提供服務時遭遇霸王條款產生糾紛,可適用《消法》的規定,而不能適用《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進一步指出,「禁止自帶酒水」、「包間設定最低消費」,均屬於餐飲經營者利用其優勢地位,作出的加重消費者責任的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違反了相關法律規定,屬於霸王條款。消費者可以請求人民法院確認霸王條款無效。

(記者楊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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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消費者有權自主選擇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自主選擇商品品種或者服務方式,自主決定購買或者不購買任何一種商品 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項服務。第四條 經營者與消費者進行交易,應當遵循自願 平等 公平 誠實信用的原則。經營者不得以合同 通知 宣告 店堂告示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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