錄用通知書勞動合同嗎,錄用通知書能否代替勞動合同

2021-05-30 15:10:26 字數 2327 閱讀 2899

1樓:七臺河李陽平

錄用通知書的法律效力在我國《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中沒有明確規定,但它在勞動關係的締結過程中起著十分重要的作用。其法律性質屬於我國《合同法》中規定的「要約」與「承諾」的形式。基於《勞動法》系的法律關係的特殊性,企業發放錄用通知書其實是一種要約行為,對企業和員工雙方都有約束力。

對於用人單位來說,一經發出到達勞動者後即生效,用人單位不得撤銷;對於勞動者來說,收到錄用通知書,可以選擇承諾或放棄,一旦選擇承諾,雙方合同即告成立。

如果錄用通知書具備了雙方協商的過程,公司發出的錄用通知書含有錄用的意思表示,還就勞動合同期限、勞動報酬、工作崗位、月薪標準等內容進行了約定,並且同時具有公司的公章和勞動者的簽字,隱含了雙方協商的過程,且在勞動合同期限內亦按約定實際履行,因此,錄用通知書應認定為雙方經協商後的真實意思表示。其次,錄用通知書雖然不具備《勞動合同法》第17條所要求的勞動合同應具備的全部條款,但核心條款已經具備。錄用通知書中約定了具體的合同期間、工作崗位、工資標準等勞動合同的基本條款,公司已經加蓋公章、員工已經簽字確認,應屬於具有法律效力的勞動合同。

2樓:

lz:兩者不是等同關係

(1) 兩者在內容上有相似之處但不等同

(2) 錄用通知書是用人單位的「要約」,而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權利義務關係的正式法律文書,《勞動合同法》規定了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李蕊)

3樓:匿名使用者

這完全是兩個概念,錄用通知書只是說明你有去這個單位的資格,和簽訂勞動合同完全是兩個概念。

4樓:匿名使用者

它們是兩個概念,錄用通知是指你的身體健康狀況、專業知識、工作經驗和社會經驗符合公司的崗位要求,所以公司人力資源部根據公司部門的用人要求標準通知你被錄用。

勞動合同是國家勞動法規定的保護勞動者的權益的一個強制性規定,用人單位必須與勞動者簽訂的合同那是對用人單位的約束也是對勞動者的一種約束,保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利益。

錄用通知書能否代替勞動合同

5樓:偲小妞

錄用通知書是用人單位想要同某一特定員工建立勞動關係的單方意願,而勞動合同是證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的法律檔案。

因此,首先從功能上講,二者就不能相互代替。其次,錄用通知書作為具有要約性質的文書一旦發出,即對用人單位產生效力,在吸引人才的同時,也將是否建立勞動合同關係的主動權交由員工決定。從內容上看,錄用通知書的約定更為自由,勞動合同更加嚴格,二者也有著顯著的差別。

公司的錄用通知書是否具有勞動合同的效力

6樓:石祖新律師

具有合同的效力,因無勞動合同的必要條款,其還不屬於勞動合同。

錄用通知書是單位向他人發出的希望與其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即要約。相對人只要接受且未對其內容做實質性變更,則要約生效。這是訂立合同的一種方式。

合同法

第十三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採取要約、承諾方式。

第十四條 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內容具體確定;

(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第十六條 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

採用資料電文形式訂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統接收資料電文的,該資料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的時間,視為到達時間;未指定特定系統的,該資料電文進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統的首次時間,視為到達時間。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失效

(一)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

(二)要約人依法撤銷要約;

(三)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

(四)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

第二十一條 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

第二十二條 承諾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表明可以通過行為作出承諾的除外。

第二十三條 承諾應當在要約確定的期限內到達要約人。

第二十五條 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

7樓:殷之皮美麗

【1】員工錄用通知書不具有勞動合同的效力。

【2】員工錄用通知書可以證明勞動者和單位建立了勞動關係。

【3】勞動者和單位要另外根據《勞動合同法》第17條簽訂勞動合同。

8樓:奮鬥者啊啊

不具備,算做一個預約性的一個合同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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