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在平安辦理離職那麼困難呢,為什麼在平安辦理離職那麼困難呢

2021-05-02 13:21:06 字數 1393 閱讀 4538

1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者合法辭職的權利,方法如下(可以自行選擇合適的方法):

1.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

2.若用人單位存在法定過錯,即《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之情形,勞動者可以書面告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3.若用人單位不存在法定過錯,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需提前30日書面(試用期提前3日)告知用人單位,到期後勞動合同即解除。但需注意儲存已遞交的證據,可採取郵寄的方式遞交辭職通知書。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2樓:匿名使用者

是你的主管不想讓你離職,誰說辦離司難,最容易了,不用等的,隨時就可以寫離職申請,關鍵你的主管不幫你

3樓:

平安離職很快的啊 主要你的主任很壞

平安一個季度考核一次 不合格 降業務員等級 降完就脫落了 只要兩個月有一個單子就可以保命

不是你說的自動離職 要有離職報告 從你的主任開始 課長 處經理 就可以了

返還展業證 帶上身份證影印件和存摺影印件 完後所有手續辦完 去高科12樓 一交 記住 自己去交 不出一個月 錢就返還給你了

4樓:愛吃的舉哥

直接打保監會的 **投訴!

為什麼 賺錢那麼難,為什麼賺錢那麼難,那麼困難。

如果賺錢那麼容易的話,世界上的每個人都是有錢人了,那每個人都飯來張口,衣來伸手.還會有人去做事 付費內容限時免費檢視 回答最簡單的說。因為掙錢的多了,掙錢就難了,再加上現在社會發展節奏越來越快,那麼這也是社會的一個必然呀!對於一個普通人而言,你要想掙大錢,要想在某個方面有發展,那前期就要做大量調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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