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看守所已多月,已批捕,但昨天聽說案子從檢察院打回公安,重新偵查,這是好壞啊?,離判還要多久

2021-05-01 21:48:40 字數 2302 閱讀 4777

1樓:荒誕不經

好壞參半,補充偵查說明,證據不足以支援起訴定罪。但經補充偵查後,證據充足,還是會起訴的。

至於羈押時間是有規定的。

羈押時間是有規定的。超過時間可向檢察院反應。(加起來602左右。發現另有重大案情重新計算,可能會有所延長。)

1偵查階段

在偵查階段,羈押分拘留和逮捕兩種形式,其中拘留又分為公安機關偵查案件和檢察機關自偵案件兩種情況。

拘留:公安機關偵查案件:羈押期限為十四日。

這十四日包括: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捕。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至四日。

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的期限為七日。但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法律規定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檢察機關自偵案件:羈押期限為十七日。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十四日以內作出決定。在特殊情況下,決定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三日。

逮捕: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對於以下四類案件:(1)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2)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3)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4)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在期限屆滿時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級人民檢察院批准或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此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級人民檢察院批准或決定,還可再延長二個月。

對於因為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複雜的案件,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五條規定,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延期審理。

此外,對於羈押期限起算的時間,有三種特殊情況:在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現之日起重新計算期限;犯罪嫌疑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偵查羈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計算,但不得停止對其犯罪行為的偵查取證。對於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確實無法查清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報的姓名起訴、審判。

對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鑑定的期間不計入辦案期限。

2審查起訴階段

審查起訴階段的羈押期限為一個月。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後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重新計算期限;刑事訴訟法一百四十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不能超過二次。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3審判階段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第二審人民法院受理上訴、抗訴案件,應當在二個月以內審結。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階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上訴、抗訴案件的審理期限,由最高人民法院決定。

公安機關適用刑事羈押期限規定

第三章 監督

第三十條 公安機關應當加強對適用羈押措施的執法監督,發現對犯罪嫌疑人超期羈押的,應當立即糾正。

第三十一條 對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人、近親屬或者犯罪嫌疑人委託的律師認為拘留或者逮捕犯罪嫌疑人超過法定期限,要求解除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申請後三日內進行審查,對確屬超期羈押的,應當依法予以糾正。

第三十二條 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超期羈押犯罪嫌疑人,向公安機關發出糾正違法通知書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糾正違法通知書後的三日內進行審查。對犯罪嫌疑人超期羈押的,應當依法予以糾正,並將糾正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不屬於超期羈押的,應當向人民檢察院說明情況。

第三十三條 看守所應當自接到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有關超期羈押的申訴、控告後二十四小時以內,將有關申訴、控告材料轉送駐所檢察室、公安機關執法監督部門或者其他有關機關、部門處理。

駐所檢察員接到有關超期羈押的申訴、控告材料後,提出會見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

第三十四條 地方各級公安機關應當每月向上一級公安機關報告上月本級公安機關轄區內對犯罪嫌疑人超期羈押的情況。

上級公安機關接到有關超期羈押的報告後,應當責令下級公安機關限期糾正,並每季度通報下級公安機關超期羈押的情況。

2樓:弘竹悅

那就是檢察院,沒有釆納就是證據不足,所以要公安部門重新偵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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