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房子被查封的情況下,如果法院強制執行拍賣房子,需要通知房主嗎

2021-04-21 11:42:20 字數 4860 閱讀 2339

1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必須通知房主還債或者搬遷出去,才能執行。

如果法院強制執行拍賣房子,需要通知房主嗎

2樓:杭州築家易電子商務****

根據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在拍賣五日前以書面或者其他能夠確認收悉的適當方式,通知當事人和已知的擔保物權人、優先購買權人或者其他優先權人於拍賣日到場。

3樓:地藏悲心

法院在執行過程中,通過拍賣被執行人的財產,以實現債權的合法權益。強制拍賣過程大致可分為以下階段:

1、評估**

評估**是拍賣的前置程式。在對被查封、扣押、凍結的被執行人的財產進行變現前,法院應當委託依法成立、具有相應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對其進行**評估。對評估結果,法院應當及時向執行雙方當事人送達評估報告。

當事人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可向法院請求複議,法院再要求評估機構進行復議。

2、作出強制拍賣的決定

**評估完成後,法院可組織執行雙方當事人協商,按評估**將被執行人財產抵債給申請執行人。雙方當事人對以物抵債不能達成一致的,法院應作出強制拍賣被執行人財產的決定。如果被執行人要求自己自行變賣財產的,法院依照《執行條例》第48條的規定,可以准許,但應當監督其按照合理**在指定的期限內進行,並有效控制變賣的價款。

在實際工作中,很少有被執行人要求自己變賣財產的情況,《執行條例》只擬定可以准許,但不是應當。法院應根據被執行人財產狀況,和被執行人的信譽程度,依職權做出決定。如准許,被執行人自行變賣,應給其10日以內的時間,同時,法院在得款後,才能將查封財產予以解除查封,確保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得以實現。

3、確定和委託拍賣機構

對拍賣機構的選定,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凍結、拍賣上市公司國有股和社會法人股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若干規定)和最高院作出的統一由法院技術處委託的規定辦理。拍賣上市公司的股份,應嚴格按照《若干規定》的規定辦理。法院不應依職權選定拍賣機構。

法院拍賣其它財產,首先應採取當事人主義。雙方不能達成一致的,法院再依職權選定拍賣機構。 拍賣機構確定後,法院與拍賣機構進行協商,簽訂《委託拍賣合同》。

委託拍賣合同必須是書面的,應當載明拍賣的標的、拍賣佣金、拍賣價款的支付等必備條款。

4、釋出公告與展示標的拍賣機構接受法院委託後,將嚴格按照法律的規定和合同的約定進行拍賣公告和拍賣展示。對拍賣方案、拍賣公告等重大事項,拍賣機構應徵求法院的意見,獲得法院的同意和積極配合。

5、確定拍賣保留價

在拍賣會召開之前,法院應當以評估**為基礎確定拍賣保留價並告知拍賣機構。拍賣保留價應等於或低於評估價,不能超出評估價。拍賣保留價是拍賣成交的最低價限,拍賣的最高應價低於保留價的,不得成交。

如第一次拍賣無人競買,法院根據市場情況,確定再次拍賣的保留價。

6、舉行拍賣會

舉行拍賣會時,法院一般應派員到場監拍,並將拍賣情況記入筆錄;拍賣機構亦可邀請公證員到場進行公證。拍賣成交的,由拍賣機構與買受人簽訂成交確認書,並即時錢物兩清,或按合同的約定分期付款。競買人分期付款的,應得到法院的同意。

7、確認拍賣結案

對拍賣結果,法院應依法進行審查,審查發現拍賣機構,與競買人之間或者競買人相互之間惡意串通,並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情形,將依法裁定拍賣無效;若審查未發現上述情形,則應確認拍賣結果。拍賣結果確認後,法院應配合拍賣機構將拍賣標的交付買受人。拍賣的標的是動產的,由拍賣機構直接交付給買受人,是不動產或特定動產的,由法院負責將拍賣標的佔有人清除,並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4樓:風箏誤放空

如果是辦理抵押了,對方可以向法院主張實現抵押權,法院有權拍賣。

由於訴訟唯一房產被法院強制執行,法院要對房子進行拍賣,現在法院要求房主把鑰匙交到法院保管,合理麼?

5樓:棒棒糖——信仰

按照最高院於

bai2023年5月5日正式釋出的du《關於人zhi

民法院辦dao理執行異議和復內

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容第20條的規定,明確了唯一房產可執行的3個條件:

第二十條 金錢債權執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執行人以執行標的系本人及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為由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一)對被執行人有扶養義務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夠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執行依據生效後,被執行人為逃避債務轉讓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請執行人按照當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為被執行人及所扶養家屬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參照當地房屋租賃市場平均租金標準從該房屋的變價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執行依據確定被執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執行通知送達之日起,已經給予三個月的寬限期,被執行人以該房屋系本人及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的必需品為由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按照這一規定,如果符合條件的話,在金錢債權案件中被執行人的唯一房產是可以被執行的。所以,大家在日常生活中要誠實守信,給債務人作保的時候,謹慎小心。

6樓:匿名使用者

最高院bai對於唯一一套住房的du執行有專門的司法解釋,zhi

現在可以執行的,dao

所以你現在專強調唯一一套住房是沒用的,屬但你可以和法官商量,鑰匙可以交,但成交之前還是要住在裡面的,還有就是按照當地人均最低居住面積,這個要法院保證的。如果你不交,法院可以強制換鎖。

7樓:律行師誠

如果是唯一一套住copy房,bai且法院已經決定拍賣du的,可以要求房主繳納鑰匙,zhi畢竟拍賣前有競買人需

dao要看房,需要鑰匙。如果房屋已經準備拍賣了,那麼一定是你有判決沒有履行,則拍賣前你需要騰空房屋,同時你也有權利法院給你保留6個月的房租用於租房過度。

房子已經被他人查封,我還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嗎?會拍賣其房子嗎

8樓:清泉

應該說查封后是可以拍賣的,不過要拍賣債務人的房屋為自己還債,首先得自己申請財產保全,拍賣後才能還自己,否則拍賣後就還別人的債了。

法院查封拍賣房屋三次流拍後的處理方式是什麼?

9樓:薔祀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第二十九條:第三次流拍且不申請執行人不接受以物抵債的,法院應變賣,仍不成且仍不接受抵債的,法院可解除查封、凍結,將房屋退還被執行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第二十九條:第三次拍賣流拍且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拒絕接受或者依法不能接受該不動產或者其他財產權抵債的,人民法院應當於第三次拍賣終結之日起七日內發出變賣公告。

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內沒有買受人願意以第三次拍賣的保留價買受該財產,且申請執行人、其他執行債權人仍不表示接受該財產抵債的,應當解除查封、凍結,將該財產退還被執行人,但對該財產可以採取其他執行措施的除外。

擴充套件資料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

第八條 拍賣應當確定保留價。拍賣保留價由人民法院參照評估價確定;未作評估的,參照市價確定,並應當徵詢有關當事人的意見。人民法院確定的保留價,第一次拍賣時,不得低於評估價或者市價的百分之八十。

如果出現流拍,再行拍賣時,可以酌情降低保留價,但每次降低的數額不得超過前次保留價的百分之二十。

第九條 保留價確定後,依據本次拍賣保留價計算,拍賣所得價款在清償優先債權和強制執行費用後無剩餘可能的,應當在實施拍賣前將有關情況通知申請執行人。申請執行人於收到通知後五日內申請繼續拍賣的,人民法院應當准許,但應當重新確定保留價。

重新確定的保留價應當大於該優先債權及強制執行費用的總額。依照前款規定流拍的,拍賣費用由申請執行人負擔。

第十條 執行人員應當對拍賣財產的權屬狀況、佔有使用情況等進行必要的調查,製作拍賣財產現狀的調查筆錄或者收集其他有關資料。

第十一條 拍賣應當先期公告。拍賣動產的,應當在拍賣七日前公告;拍賣不動產或者其他財產權的,應當在拍賣十五日前公告。

第十二條 拍賣公告的範圍及**由當事人雙方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確定。拍賣財產具有專業屬性的,應當同時在專業性報紙上進行公告。當事人申請在其他新聞**上公告或者要求擴大公告範圍的,應當准許,但該部分的公告費用由其自行承擔。

第十三條 拍賣不動產、其他財產權或者價值較高的動產的,競買人應當於拍賣前向人民法院預交保證金。申請執行人蔘加競買的,可以不預交保證金。保證金的數額由人民法院確定,但不得低於評估價或者市價的百分之五。

應當預交保證金而未交納的,不得參加競買。拍賣成交後,買受人預交的保證金充抵價款,其他競買人預交的保證金應當在三日內退還;拍賣未成交的,保證金應當於三日內退還競買人。

第十四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拍賣五日前以書面或者其他能夠確認收悉的適當方式,通知當事人和已知的擔保物權人、優先購買權人或者其他優先權人於拍賣日到場。優先購買權人經通知未到場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第十五條 法律、行政法規對買受人的資格或者條件有特殊規定的,競買人應當具備規定的資格或者條件。申請執行人、被執行人可以參加競買。

參考資料: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

10樓:樑保東律師

1、房屋屬於不動產,第三次流拍且不申請執行人不接受以物抵債的,法院應變賣,仍不成且仍不接受抵債的,法院可解除查封、凍結,將房屋退還被執行人。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

第二十八條 對於第二次拍賣仍流拍的不動產或者其他財產權,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將其作價交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抵債。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拒絕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債的,應當在六十日內進行第三次拍賣。

第三次拍賣流拍且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拒絕接受或者依法不能接受該不動產或者其他財產權抵債的,人民法院應當於第三次拍賣終結之日起七日內發出變賣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內沒有買受人願意以第三次拍賣的保留價買受該財產,且申請執行人、其他執行債權人仍不表示接受該財產抵債的,應當解除查封、凍結,將該財產退還被執行人,但對該財產可以採取其他執行措施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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