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去當地法院起訴,當地法院已經判決了,已經出具了協助執行通知書,問一下,這房子還會被其他法院拍賣了嗎

2021-04-21 06:17:31 字數 4589 閱讀 7472

1樓:匿名使用者

不會。如當地法院是這房產的第一查封法院,在它未執行完成前,其它法院不能拍賣這房產的。

建議你馬上持協助執行通知書去房管局申請司法過戶,辦出你的房產證。

2樓:長沙市劉律師

看你購買房子的時間、交付使用時間、付款多少

法院已經宣判,但當事人無能力償還所欠款項或拒不執行法院判決時怎麼辦

3樓:淡定超人

法院會要求強制執行或者延期限計利息。

1、民事調解書具有強制執行效力。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第15條規定:「調解達成協議並經審判人員稽核後,雙方當事人同意該調解協議經雙方簽名或者捺印生效的,該調解協議自雙方簽名或者捺印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當事人要求摘錄或者複製該調解協議的,應予准許。調解協議符合前款規定的,人民法院應當另行製作民事調解書。調解協議生效後一方拒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持民事調解書申請強制執行。」

2、如果年底不還錢,可要求你朋友和你朋友的女兒償還。因為你朋友和你朋友的女兒屬於連帶責任人。你不需要找你朋友的女兒的丈夫要錢。

3、你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對方只要有財產,法院執行局就會依法採取強制手段,對其財產進行拍賣。

4、對方沒有在年底還錢,屬於延期,所延期限計利息。

4樓:李保忠律師

法院判決生效後,當事人不執行判決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在強制執行過程中,人民法院可以對被執行人司法拘留,如果有符合拒不執行裁判的情節,符合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罪構成要件的,人民法院會移交有關部門,對被執行人予以判刑。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依法嚴肅查處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執行犯罪行為有關問題的通知》第1條規定:

對下列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的行為,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規定,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論處。 (一)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財產或者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二)擔保人或者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或者轉讓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三)協助執行義務人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拒不協助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四)被執行人、擔保人、協助執行義務人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通謀,利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權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

5樓:

第一,民事調解書具有強制執行效力。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第15條規定:「調解達成協議並經審判人員稽核後,雙方當事人同意該調解協議經雙方簽名或者捺印生效的,該調解協議自雙方簽名或者捺印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要求摘錄或者複製該調解協議的,應予准許。

調解協議符合前款規定的,人民法院應當另行製作民事調解書。調解協議生效後一方拒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持民事調解書申請強制執行。」

第二,如果年底不還錢,可要求你朋友和你朋友的女兒償還。因為你朋友和你朋友的女兒屬於連帶責任人。你不需要找你朋友的女兒的丈夫要錢。

第三,你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對方只要有財產,法院執行局就會依法採取強制手段,對其財產進行拍賣。

第四,對方沒有在年底還錢,屬於延期,所延期限計利息。

6樓:匿名使用者

法院的調解書和判決效力相同,可以申請強制執行。

既然判決沒有說一人一半,那麼他們父女要承擔連帶責任。

他女兒的丈夫原則上不是債務承擔人,但由於夫妻有共同財產,所以可以要求執行他女兒家的財產。

那人既然開飯店,應該有收入,執行他的收入,再狠點要求法院查封他的飯店,或者拍賣他的房子,還完你的錢剩下的夠他租房子就可以了。

7樓:匿名使用者

過了2023年12月31日,如果他還沒還錢,就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既然他開著飯店,肯定是由收入的,執行他的收入。

8樓:河北律師趙穎鋒

告訴你一個方法,如果法院判決是共同債務,你可以在執行階段讓執行法官追加丈夫為被執行人。如果沒有確認,你只能另行起訴。

9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10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你朋友的女兒的丈夫有能力還你錢,那麼你可以向法院申請執行你朋友女兒的財產。

法院強制拍賣、買回的房屋有抵押,怎麼辦?

11樓:我愛斯隆

如果法院強制執行的房產已經抵押給銀行了,法院仍可以進行執行,但應該先在拍賣或變現款中先行支付銀行的債權,剩下的款項才可以用來償還其它債權人的債權。

成交後法院會出具協助執行通知書塗銷抵押的。

【法律依據】《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四十條「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所有的其他享有抵押權、質押權或留置權的財產。受讓人清償債務後可以向抵押人追償。」

12樓:手機使用者

——廣東方中天律師事務所 張來儀

市民劉某從

報紙刊登的拍賣公告得知,拍賣行受法院委託,公開拍賣被執行人王某在某小區的商品房一套,建築面積約207平方米,拍賣參考價50萬元,劉某去看房後,覺得划算。他交了保證金10萬元參與競買,最終以80萬元拍得,與拍賣行簽定了成交確認書,並按確認書付清了全部房款,又另按成交價5%支付了拍賣佣金,拍賣行向他交了房屋鎖匙。但當他手持有關資料向房管部門申辦產權過戶時,房管部門說該房原有抵押登記,尚未塗銷,不能過戶。

原來該房原業主王某是按揭購房的,房子抵押給銀行,期限30年,尚未到期。王某非因不供樓被銀行起訴,而是因欠他人款項成為被告,被法院判決執行其名下房子。劉某找拍賣行、法院、房管局、銀行,要求過戶。

法院說,你拍買所得房屋產權受法律保護,如果房管部門拒不辦理過戶,可以提起行政訴訟。劉某隻好提起行政訴訟。房管部門答辯稱,該套房屋設有抵押,抵押權人為銀行,銀行有他項權證書,抵押未登出,他項權證書未收回,不能過戶。

第三人銀行答辯稱,銀行是抵押權人,已作抵押登記,抵押權是擔保物權,受法律保護,房管部門不予過戶是正確的。 這應怎麼看?法律並無規定設有抵押的不動產不得轉讓。

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已經設定抵押的財產,被採取查封、扣押等財產保全或執行措施的,不影響抵押權原效力。同時規定,抵押權存續期間,抵押人轉讓抵押物未告知抵押權人或者未告知受讓人的,如果抵押物已經登記的,抵押權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權;取得抵押物所有權的受讓人,可以代替債務人清償其全部債務,使抵押權消滅。受讓人清償債務後可以向抵押人追償。

可見,在抵押權人不知道或不同意的情況下,轉讓原產權人(即抵押人)已設定抵押的財產,法律並不禁止。因此,房管部門拒不為劉某辦理房產轉移登記,理由不成立。如法院裁決文書中不註明塗銷原有抵押登記,則房管部門應保留原抵押登記,但仍應給予辦理產權過戶,抵押義務由劉某承受。

但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所有的其他享有抵押權、質押權或留置權的財產,可以採取查封、扣押措施。財產拍賣、變賣所得價款,應在抵押權人、質押人或留置權人優先受償後,其餘額部份用於清償申請執行人的債權。因此,王某的房子設定了抵押權給銀行,在執行時銀行應向法院申報,法院在實施查封時也應向房管部門瞭解房屋產權登記狀況包括抵押狀況,在實施拍賣時,拍賣得款應由銀行優先受償,如有餘額,方可用於清償申請人的債權。

銀行獲得優先受償後,抵押權消滅,這樣,法院應在裁定書和執行通知書中寫明塗銷原抵押,拍得人劉某獲得無任何負擔的房屋所有權。在目前法律狀態下,王某作為抵押人,銀行作為抵押權人,無權反對法院對該房子實施查封、拍賣等處分。法院的處分權是公權。

13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法院強制拍賣、買回的房屋有抵押,不會對所有權產生影響,原因是:

1.已有抵押權的房產不影響法院拍賣行為,法院的拍賣是公權力的處分,對因拍賣買回的房子享有所有權;

2.因拍賣所得的房屋價款會又優先受償給抵押權人,從而使抵押權消滅,使買受人享有沒有瑕疵的所有權。

法律依據有:

1.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已經設定抵押的財產,被採取查封、扣押等財產保全或執行措施的,不影響抵押權原效力。同時規定,抵押權存續期間,抵押人轉讓抵押物未告知抵押權人或者未告知受讓人的,如果抵押物已經登記的,抵押權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權;取得抵押物所有權的受讓人,可以代替債務人清償其全部債務,使抵押權消滅。

受讓人清償債務後可以向抵押人追償。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試行)》第40條 規定:

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抵押權、質押權或留置權的財產,可以採取查封、扣押措施。財產拍賣、變賣後所得價款,應當在抵押權人、質押權人或留置權人優先受償後,其餘額部分用於清償申請執行人的債權。

14樓:匿名使用者

法律並無規定設有抵押的不動產不得轉讓。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已經設定抵押的財產,被採取查封、扣押等財產保全或執行措施的,不影響抵押權原效力。

同時規定,抵押權存續期間,抵押人轉讓抵押物未告知抵押權人或者未告知受讓人的,如果抵押物已經登記的,抵押權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權;取得抵押物所有權的受讓人,可以代替債務人清償其全部債務,使抵押權消滅。受讓人清償債務後可以向抵押人追償。可見,在抵押權人不知道或不同意的情況下,轉讓原產權人(即抵押人)已設定抵押的財產,法律並不禁止。

15樓:馬先生

強制拍賣的話會以房屋**幫你還給銀行的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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