佘祥林殺妻案暴露了我國刑事訴訟法中存在哪些問題

2021-04-20 12:14:50 字數 2354 閱讀 3620

1樓:華律網

新刑事訴訟法共計修改二十三處,具體內容主要有:危害****犯罪、恐怖活動犯罪案件的處理;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時的程式規則;補充了不適用速裁程式的情形等。下面列舉幾條:

一、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五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願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二、將第十八條改為第十九條,第二款修改為:人民檢察院在對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中發現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對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三、將第三十二條改為第三十三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被開除公職和被吊銷律師、公證員執業證書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近親屬的除外。

2樓:匿名使用者

1 逼供獲得言詞證據一律排除

【草案摘錄】

3樓:匿名使用者

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將「尊重和保障人權」明確寫入了總則。這是憲法有規定以來,我國部門法第一次有了人權規定。

嚴格限制「關押」不通知

有利於保障訴訟順利進行

背景:老刑訴法規定,拘留、逮捕後,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以外,應當把拘留、逮捕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24小時以內通知家屬。其中「有礙偵查」情形的界限比較模糊。

新刑訴法:對有礙偵查進行了「雙層」限制:限定在涉嫌危害****、恐怖活動兩種犯罪中;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後,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禁止強迫自證其罪

對遏制刑訊逼供起重要作用

背景:佘祥林案、杜培武案、趙作海案等冤假錯案,吹響了遏制刑訊逼供的「號角」。

新刑訴法:增加了「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這一取證原則,同時,明確規定了非法證據排除的具體標準:採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採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應當予以排除。

為保證訊問過程的合法性,防翻供等,修正案規定了錄音、錄影以及偵查人員出庭作證制度。其中,對於可能判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必須錄音或者錄影。

強化證人義務保護證人安全

緩解證人出庭率較低的問題

背景:證人出庭率較低。

新刑訴法:刑事訴訟中,證人應當履行出庭作證的法定義務,對拒絕出庭作證的證人予以一定處罰。證人沒有正當理由拒絕出庭或者出庭後拒絕作證的,予以訓誡,情節嚴重的,經院長批准,處以十日以下拘留。

對於危害****犯罪、***性質的組織犯罪等案件,證人、鑑定人、被害人因在訴訟中作證,本人或近親屬的人身安全面臨危險的,公檢法機關應採取保護措施。具體措施包括不公開真實姓名、住址等個人資訊;同時賦予了證人、鑑定人、被害人「請求保護」的權利。

如無新罪「上訴不加刑」

避免一審二審踢皮球

背景: 實踐中存在規避「上訴不加刑」原則的情形:第二審人民法院發回重審,下級人民法院在重審中加刑。

有的二審法院發回重審,要麼打**要麼發函,要求判重一些,或者要求追加罪名等等,變相加刑。

新刑訴法:對於因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原審法院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後,被告人上訴或檢察院抗訴的,二審法院應依法判決或裁定,不得再發回原審法院重審。

二審法院審理上訴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二審法院發回原審法院重審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實,人民檢察院補充起訴的以外,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

**外逃人財兩空

避免鉅額違法財產無法追繳

新刑訴法:「特別程式」一章中,專門增加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違法所得的沒收程式」。

增加規定,對於**賄賂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緝一年後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規定應當追繳其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的,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沒收違法所得的申請。並設定公安機關移送人民檢察院的程式和人民法院的審理程式。

偵查階段律師辯護

偵查程式不再是「針插不進」的私密空間

新刑訴法: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託辯護人;在偵查期間,只能委託律師作為辯護人。

刑事和解防「花錢買刑」

新刑訴法:明確了當事人和解的公訴案件訴訟程式。為了避免花錢贖刑等危險,和解範圍限制在部分危害較輕的犯罪,而且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真誠悔罪,通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強調被害人自願和解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和解。

同時規定,對於當事人之間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可以依法對被告人從寬處罰。

監視居住減少羈押

體現保障犯罪嫌疑人權利的精神

新刑訴法:將監視居住定位於減少羈押的替代措施,並規定與取保候審不同的適用條件。

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

刑事訴訟法,問題

無罪推定,簡單地說是指任何人在未經證實和判決有罪之前,應視其無罪。因此,無罪推定所強調的是對被告人所指控的罪行,必須有充分 確鑿 有效的證據。如果審判中不能證明其有罪,就應推定其無罪。應該說這一原則對於保障被告人的訴訟權利 訴訟地位發揮了巨大的作用。因此,世界上大多數國家都將其作為一條重要的法治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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