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經上交法院的證據原件被篡改,法院要求提供者申請筆跡鑑定是否

2021-04-19 20:03:34 字數 4090 閱讀 5641

1樓:法律實務研究

1、法院的要求符合

來法律規定。源

2、被告認為是在法院內纂改的,要提供證據證明,如果無法證明,視為在提交時即已纂改。

3、法院一定會拒絕由法院做鑑定。如果被告不申請鑑定,法院將根據其他材料來對證據和事實作出判定。

另外,假設是在法院被纂改的,即使法院不告知被告申請鑑定,被告也應當主動申請鑑定,這是維護自身權益的需要。

筆跡鑑定法院質證要求上交原件法院會做手腳嗎?

2樓:匿名使用者

案件審理中,雙來

方當事人都要提供證自據原件供質證,以辨別證據真實性。法院能做什麼手腳?你的證據一是有影印件,二是庭審中有一堆人旁聽,三是法庭筆錄都有相關記錄且需要當事人簽字確認。

案件審判中有可能存在證據造假的情況,比如說:起訴時一般只需提交證據影印件,在一起民間借貸案件中,原告影印借條時至影印上半部分,即一開始借條內容;至**提交原件了才發現,借條下半部分有被告部分還款的記錄。如果原件不上交法院,你說是不是可能造成錯案?

當事人在庭審過程中申請鑑定,但是鑑定與否都與案件結果無關,只是當事人認為有關,法院能否決定不鑑定?

3樓:墨汁諾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二十五條 當事人申請鑑定,應當在舉證期限內提出。符合本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當事人申請重新鑑定的除外。

對需要鑑定的事項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無正當理由不提出鑑定申請或者不預交鑑定費用或者拒不提供相關材料,致使對案件爭議的事實無法通過鑑定結論予以認定的,應當對該事實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

第二十六條 當事人申請鑑定經人民法院同意後,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有鑑定資格的鑑定機構、鑑定人員,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第二十七條 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委託的鑑定部門作出的鑑定結論有異議申請重新鑑定,提出證據證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

(一)鑑定機構或者鑑定人員不具備相關的鑑定資格的;

(二)鑑定程式嚴重違法的;

(三)鑑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

(四)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

對有缺陷的鑑定結論,可以通過補充鑑定、重新質證或者補充質證等方法解決的,不予重新鑑定。

第二十八條 一方當事人自行委託有關部門作出的鑑定結論,另一方當事人有證據足以反駁並申請重新鑑定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

第二十九條 審判人員對鑑定人出具的鑑定書,應當審查是否具有下列內容:

(一)委託人姓名或者名稱、委託鑑定的內容;

(二)委託鑑定的材料;

(三)鑑定的依據及使用的科學技術手段;

(四)對鑑定過程的說明;

(五)明確的鑑定結論;

(六)對鑑定人鑑定資格的說明;

(七)鑑定人員及鑑定機構簽名蓋章。

根據上述規定,當事人申請鑑定的,人民法院一般是允許的(但要在上述規定的時限內申請)。如果鑑定事項確與案件無關的,可不允許。可當事人堅決鑑定的,也可准許,經審查確與案件無關的,鑑定費用由申請人負擔。

擴充套件資料: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

第十五條《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的「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是指以下情形:

(一)涉及可能有損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事實;

(二)涉及依職權追加當事人、中止訴訟、終結訴訟、迴避等與實體爭議無關的程式事項。

第十六條除本規定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應當依當事人的申請進行。

第十七條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當事人及其訴訟**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

(一)申請調查收集的證據屬於國家有關部門儲存並須人民法院依職權調取的檔案材料;

(二)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個人隱私的材料;

(三)當事人及其訴訟**人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條當事人及其訴訟**人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應當提交書面申請。申請書應當載明被調查人的姓名或者單位名稱、住所地等基本情況、所要調查收集的證據的內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的原因及其要證明的事實。

第十九條當事人及其訴訟**人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不得遲於舉證期限屆滿前七日。

人民法院對當事人及其訴訟**人的申請不予准許的,應當向當事人或其訴訟**人送達通知書。當事人及其訴訟**人可以在收到通知書的次日起三日內向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書面申請複議一次。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複議申請之日起五日內作出答覆。

第二十條調查人員調查收集的書證可以是原件也可以是經核對無誤的副本或者複製件。是副本或者複製件的應當在調查筆錄中說明**和取證情況。

第二十一條調查人員調查收集的物證應當是原物。被調查人提供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供複製品或者**。提供複製品或者**的應當在調查筆錄中說明取證情況。

第二十二條調查人員調查收集計算機資料或者錄音、錄影等視聽資料的應當要求被調查人提供有關資料的原始載體。提供原始載體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供複製件。提供複製件的調查人員應當在調查筆錄中說明其**和製作經過。

第二十三條當事人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不得遲於舉證期限屆滿前七日。

當事人申請保全證據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提供相應的擔保。

法律、司法解釋規定訴前保全證據的,依照其規定辦理。

第二十四條人民法院進行證據保全可以根據具體情況採取查封、扣押、拍照、錄音、錄影、複製、鑑定、勘驗、製作筆錄等方法。

人民法院進行證據保全,可以要求當事人或者訴訟**人到場。

4樓:匿名使用者

,是否同意鑑定有法官決定。大多數的鑑定時間是記入審限的,法院為了達標按時結案率是不會輕易同意鑑定的。

何況是當事人的「胡攪蠻纏」,法院不會同意的

5樓:別古看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對你的問題有明確的規定,附後,供參考:

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二十七條 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委託的鑑定部門作出的鑑定結論有異議申請重新鑑定,提出證據證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

(一)鑑定機構或者鑑定人員不具備相關的鑑定資格的;

(二)鑑定程式嚴重違法的;

(三)鑑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

(四)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

對有缺陷的鑑定結論,可以通過補充鑑定、重新質證或者補充質證等方法解決的,不予重新鑑定。

第二十八條 一方當事人自行委託有關部門作出的鑑定結論,另一方當事人有證據足以反駁並申請重新鑑定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

被告不承認寫了借條,申請了筆跡鑑定。法官讓被告筆跡時,不讓原告當場監督,為什麼,這程式合法嗎?

6樓:阿元

被告申請筆跡鑑定,應當由原告在場的情況下親筆書寫姓名,作為鑑定的依據。

沒有被告在場確認,這樣的鑑定結果很難讓原告認可。

7樓:就是杜鵑

你好,司法鑑定是嚴謹的,鑑定機構有自己的法律程式,一般鑑定都不需要申請人到場的,法院的做法並不違法。

8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被告不承認借條該咋辦呢?

9樓:匿名使用者

法院**了以後,原告有欠條,被告不承認,讓被告做筆跡鑑定,被告不出庭法院可以缺席判決。

按照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應當由被告申請進行司法鑑定,如果沒有申請司法鑑定,並且出具鑑定費就等於放棄申請鑑定。誰主張誰舉證就是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提供證據並加以證明。是一種舉證責任的通俗化說法,便於非法律專業人士理解。

一般在民事訴訟中較多采用。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做筆跡鑑定的原件交給法院,法院會出什麼樣的手續

10樓:法工

一般給你個收據

註明什麼內容

幾頁,是否原件或影印件等

11樓:匿名使用者

做字跡鑑定法院沒留證據原件怎麼辦

12樓:四川張培律師

並且還要提供鑑定費用,法院委託司法鑑定機構進行筆跡鑑定。

如果提交給法院的錄音證據鑑定出被剪輯過,需要承擔法律責任嗎

不是的,經過查證屬實的可以作為定案的根據。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相關規定 第五十條 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證據包括 1 物證 2 書證 3 證人證言 4 被害人陳述 5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6 鑑定意見 7 勘驗 檢查 辨認 偵查實驗等筆錄 8 視聽資料 電子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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