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令 知縣 縣尉 縣丞有何區別

2021-04-18 04:27:42 字數 5386 閱讀 8151

1樓:

1、縣令在其他工具書中的解釋是 官名。縣令之名,起於戰國,其時秦及三晉縣的長官均稱為令。

2、知縣,官名。宋常派遣朝官為縣的長官,管理一縣行政,稱「知縣事」,簡稱知縣。

3、縣尉,負責一縣的治安和抓捕盜賊的工作,級別在縣令、縣長(一縣的最高行政長官)之下。大致相當於今天的縣公安局局長。

4、縣丞是中國古代地方職官名。在縣裡地位一般僅次於縣令(或縣長),漢時每縣各置丞一人,以輔佐令長,主要職責是文書。

2樓:利曉藍

縣令(等於知縣,不同時代稱法)相當於現在的縣委書記兼縣長,是主管一縣事務的一把手。

縣丞相當於現在的副書記兼副縣長,是縣令的副手之一,一縣的二把手。

縣尉相當於現在的縣政法委書記兼公安局長,是主管一縣捕盜、治安等刑事、司法事務的**,品級一般略小於縣丞,也是縣令的副手之一,一縣的第三把手。

「縣令」在其他工具書中的解釋,官名。縣令之名,起於戰國,其時秦及三晉縣的長官均稱為令。

知縣,官名。秦漢以來縣令為一縣的主官。唐稱佐官**縣令為知縣事。

宋常派遣朝官為縣的長官,管理一縣行政,稱「知縣事」,簡稱知縣,如當地駐有戍兵,併兼兵馬都監或監押,兼管軍事。元代縣的主官改稱縣尹,明、清以知縣為一縣的正式長官,正七品,俗稱「七品芝麻官」。

縣尉,負責一縣的治安和抓捕盜賊的工作,級別在縣令、縣長(一縣的最高行政長官)之下。大致相當於今天的縣公安局局長。

縣丞是中國古代地方職官名。在縣裡地位一般僅次於縣令(或縣長),漢時每縣各置丞一人,以輔佐令長,主要職責是文書、倉庫等的管理。後代雖有變革,如宋代曾一度廢除,或以主簿兼任,但歷代大多設定此一**(一或二人),迄於清末。

3樓:予意在山水

縣令官名。戰國時三晉(魏、趙、韓)和秦已稱縣的行政長官為令。秦商鞅變法,並諸小鄉為縣,置令及職責。

縣令本直隸於國君,戰國末年,郡縣兩級制形成,縣屬於郡,縣令成為郡守的下屬。秦、漢法令規定,人口萬戶以上的縣,縣官稱縣令,秩六百石至千石;萬戶以下的稱長,秩三百石至五百石。漢以後放寬尺寬,《晉令》雲:

「縣千戶已上,州郡治五百已上,皆為令;不滿此為長。」(見《北堂書鈔》七十八)所轄戶數不及漢制十分之一。南朝縣,戶數一般很少,而《宋書·州郡志》所載,大多為令。

後遂一律稱令。《隋書·百官志》只說陳五千戶以上縣令與五千戶以下縣令,不提縣長。北齊縣分九等,縣官一律稱令。

隋、唐因之,只以縣的等第,分定縣官品秩,唐縣令,京縣、畿縣正五品上有與正六品上,餘自從六品上至從七品下,宋縣令只存虛名,以京朝官任其職,稱知某縣事,因而有知縣的名稱。元為縣尹。明、清以知縣為正式官名。

知縣在唐代以前,縣的長官稱縣令或縣長。宋代以朝廷大臣到地方兼領一縣之長,稱「知(主持)某縣事」,簡稱「知縣」,管理全縣的行政,有的還兼管軍事,官秩多是七品。知縣的助手有縣丞、主簿等。

縣丞協助知縣管理縣政,主簿管理全縣的糧稅、戶籍等。清《睢陽尚書袁氏(袁可立)家譜》:「十世賦正 字貞叟,號開美,歸德府學諸生,明末考授鄢陵縣知縣。

」縣尉官名(相當於現在的公安局局長)秦、漢制度,與縣丞同為縣令佐官,掌治安捕盜之事。一般大縣二人,小縣一人。西漢長安與東漢洛陽,各有四尉。

魏、晉、南北朝沿設。西晉洛陽與東晉南朝建康各有六部尉。隋改尉為正,後又置尉,分戶曹、法曹。

唐初再改為正,旋復為尉,縣二或一人,掌分判諸司之事。宋縣尉以閱羽弓手、禁止奸暴為職責。遼、金、元均沿設,明廢。

在當時是個很小的官。

縣丞官名。始置於戰國,為縣令之佐官。秦漢相沿。

典文書及倉獄,為縣令之輔佐,歷代所置略同。惟晉及南朝宋無(宋只設建康獄丞)。丞之官秩,漢為二百石至四百石,明清縣丞為正八品官。

明代規定凡方圓不及20裡者不設縣丞,故多數縣份都有佐貳官。清代縣丞多不設,在全國1300多個縣份中,僅設縣丞345人.   縣丞是中國古代地方職官名。

在縣裡地位一般僅次於縣令(或縣長),漢時每縣各置丞一人,以輔佐令長,主要職責是文書、倉庫等的管理。後代雖有變革,如宋代曾一度廢除,或以主簿兼任,但歷代大多設定此一**(一或二人),迄於清末。

4樓:匿名使用者

縣令縣令之名,起於戰國,其時秦及三晉縣的長官均稱為令。

官名。戰國時三晉(魏、趙、韓)和秦已稱縣的行政長官為令。秦商鞅變法,並諸小鄉為縣,置令及職責。

縣令本直隸於國君,戰國末年,郡縣兩級制形成,縣屬於郡,縣令成為郡守的下屬。秦、漢法令規定,人口萬戶以上的縣,縣官稱縣令,秩六百石至千石;萬戶以下的稱長,秩三百石至五百石。漢以後放寬尺寬,《晉令》雲:

「縣千戶已上,州郡治五百已上,皆為令;不滿此為長。」(見《北堂書鈔》七十八)所轄戶數不及漢制十分之一。南朝縣,戶數一般很少,而《宋書·州郡志》所載,大多為令。

後遂一律稱令。《隋書·百官志》只說陳五千戶以上縣令與五千戶以下縣令,不提縣長。北齊縣分九等,縣官一律稱令。

隋、唐因之,只以縣的等第,分定縣官品秩,唐縣令,京縣、畿縣正五品上有與正六品上,餘自從六品上至從七品下,宋縣令只存虛名,以京朝官任其職,稱知某縣事,因而有知縣的名稱。元為縣尹。明、清以知縣為正式官名。

縣丞官名。始置於戰國,為縣令之佐官。秦漢相沿。

典文書及倉獄,為縣令之輔佐,歷代所置略同。惟晉及南朝宋無(宋只設建康獄丞)。丞之官秩,漢為二百石至四百石,明清縣丞為正八品官。

明代規定凡方圓不及20裡者不設縣丞,故多數縣份都有佐貳官。清代縣丞多不設,在全國1300多個縣份中,僅設縣丞345人.

縣丞是中國古代地方職官名。在縣裡地位一般僅次於縣令(或縣長),漢時每縣各置丞一人,以輔佐令長,主要職責是文書、倉庫等的管理。後代雖有變革,如宋代曾一度廢除,或以主簿兼任,但歷代大多設定此一**(一或二人),迄於清末。

縣尉官名(相當於現在的公安局局長)秦、漢制度,與縣丞同為縣令佐官,掌治安捕盜之事。一般大縣二人,小縣一人。西漢長安與東漢洛陽,各有四尉。

魏、晉、南北朝沿設。西晉洛陽與東晉南朝建康各有六部尉。隋改尉為正,後又置尉,分戶曹、法曹。

唐初再改為正,旋復為尉,縣二或一人,掌分判諸司之事。宋縣尉以閱羽弓手、禁止奸暴為職責。遼、金、元均沿設,明廢。

在當時是個很小的官。

縣令相當於現在的縣委書記兼縣長,是主管一縣事務的一把手。

縣丞相當於現在的副書記兼副縣長,是縣令的副手之一,一縣的二把手。

縣尉相當於現在的縣政法委書記兼公安局長,是主管一縣捕盜、治安等刑事、司法事務的**,品級一般略小於縣丞,也是縣令的副手之一,一縣的第三把手。

5樓:

在唐代以前,縣的長官稱縣令或縣長。宋代以朝廷大臣到地方兼領一縣之長,稱「知(主持)某縣事」,簡稱「知縣」,管理全縣的行政,有的還兼管軍事,官秩多是七品。知縣的助手有縣丞、主簿等。

縣丞協助知縣管理縣政,主簿管理全縣的糧稅、戶籍等。

縣尉(相當於現在的公安局局長)秦、漢制度,與縣丞同為縣令佐官,掌治安捕盜之事。一般大縣二人,小縣一人。西漢長安與東漢洛陽,各有四尉。

魏、晉、南北朝沿設。西晉洛陽與東晉南朝建康各有六部尉。隋改尉為正,後又置尉,分戶曹、法曹。

唐初再改為正,旋復為尉,縣二或一人,掌分判諸司之事。宋縣尉以閱羽弓手、禁止奸暴為職責。遼、金、元均沿設,明廢。

在當時是個很小的官。

6樓:匿名使用者

縣令相當於現在的縣委書記兼縣長,是主管一縣事務的一把手。

縣丞相當於現在的副書記兼副縣長,是縣令的副手之一,一縣的二把手。

縣尉相當於現在的縣政法委書記兼公安局長,是主管一縣捕盜、治安等刑事、司法事務的**,品級一般略小於縣丞,也是縣令的副手之一,一縣的第三把手。

過去一縣的人少、事少,機構和**也相當簡單,沒有現在那麼多部門

太守、州牧、刺史有什麼區別,縣尉、縣丞、縣令又有什麼區別呢, 在漢朝和三國時期

7樓:匿名使用者

自漢武帝時起(至隋煬帝隨之前),全國實行州、郡、縣**制。

州一級設刺史,作為最高行政長官。漢成帝綏和元年(公元前8年),改刺史為州牧,後廢置無常。東漢建武十八年(公元42年),依舊制再改為刺史。刺史、州牧,是同職。

州以下為郡。太守為一郡最高行政長官。

郡以下為縣。

曹魏的官制,縣按所轄人口多寡分三等。高者置縣令一人,第六品,丞一人,第八品,尉二人,第九品;次者置縣令一人,第七品,丞、尉各一人,第九品,低者置縣長一人,第八品,丞、尉各一人,第九品。

8樓:匿名使用者

太守一般是指郡級的(就是地級市),而刺史和州牧是州級的(大致是省,按地域講比省大一些),縣尉,縣丞,縣令是縣級的(現在的縣)。其實這些都是發展變化的。有點臨時職位變成常設職位。

有的由實權變成虛銜。

9樓:吳紅召

太守和刺史為一個時期在西漢,州牧是東漢融合了太守和刺史的權利成為州之最高長官。縣尉主管治安,縣丞主管民政,大縣的最高領導叫縣長,小縣的叫縣令

10樓:匿名使用者

太守一般是指郡級的,而刺史和州牧是州級的,縣尉,縣丞,縣令是縣級的。

刺史:秦每郡設御史,任監察之職,稱監察院御史(監察御史)。漢初省,旋復置。

文帝以御史多失職,命丞相另派人員出刺各地,不常置。武帝元封初,廢諸郡監察御史。繼之,分全國為十三部(州),各置部刺史一人,後通稱刺史。

刺史制度在西漢中後期得到進一步發展,對維護皇權,澄清吏治,促使昭宣中興局面的形成起著積極的作用。王莽稱帝時期刺史改稱州牧,職權進一步擴大,由監察官變為地方軍事行政長官。

東漢時,大多數時候是設刺史,後劉焉建議複用州牧制,而州牧比刺史擁有更大的權利。

東漢建武十八年(42),依舊制再改為刺史,但只設十二人,州一人,餘一州隸司隸校尉,變西漢刺史無固定治所為各有駐地;奏事可遣計吏代行,不復自往。東漢刺史權力逐漸擴大。詔書常雲:

「刺史、二千石」,又常有派刺史領兵作戰之事,刺史奏聞之事不必經三公委派掾吏按驗,郡守、縣令對之頗為忌憚,甚至有因畏刺史而解印棄官之事。靈帝中平五年(188),劉焉謂四方多事,原因在刺史權輕。遂改部分資深刺史為牧。

刺使實際已為一州軍政的長吏、太守的上級,州郡兩級制隨之形成。魏、晉刺史有領兵、單車之別,單車即不領兵之意。領兵刺史四品,五品。

領兵刺史多加將軍號,任重者稱使持節都督(某某等州)諸軍事(任一州的刺史,同時都督數州甚至十數州軍事),次為單車刺史「假節都督(某某等州)諸軍事」,又次為使持節。西晉統一初,曾停止刺史加將軍號。西晉末天下大亂,乃仍舊。

南北朝沿襲,惟昆魏道武帝時不同,州有三刺史,包括皇室一人。

縣丞是中國古代地方職官名。在縣裡地位一般僅次於縣令(或縣長),漢時每縣各置丞一人,以輔佐令長,主要職責是文書、倉庫等的管理。後代雖有變革,如宋代曾一度廢除,或以主簿兼任,但歷代大多設定此一**(一或二人),迄於清末。

縣尉(相當於現在的公安局局長)秦、漢制度,與縣丞同為縣令佐官,掌治安捕盜之事。一般大縣二人,小縣一人。西漢長安與東漢洛陽,各有四尉。

魏、晉、南北朝沿設。西晉洛陽與東晉南朝建康各有六部尉。隋改尉為正,後又置尉,分戶曹、法曹。

唐初再改為正,旋復為尉,縣二或一人,掌分判諸司之事。宋縣尉以閱羽弓手、禁止奸暴為職責。遼、金、元均沿設,明廢。

在當時是個很小的官。

以上都是網上找到的

郡丞和縣令那個官大,縣令和知縣,有區別嗎?哪一個官職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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