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簽了一份二手房合同,但是賣方不是房屋的所有權人籤的字,但是合同裡有個補充說明

2021-04-09 02:49:32 字數 2012 閱讀 3578

1樓:其實不溫柔

就算是房屋所有權人同意如果當時他沒有出示書面委託書,他是沒有權利簽署的。

2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房抄主有書面

材料委託**人襲辦理那麼是有效的,但如果沒有相關的書面性的材料是要冒一定風險的,因為現在房價不斷攀升,難保原房臨時改變主意,到時沒有委託書就無法保證購房人的合法利益。

一旦有委託材料,那麼賣房毀約是要承擔相同的違約責任的,**人代簽的合同是真實有效的。

3樓:匿名使用者

代簽人必須持有國家公證處公證的委託書才有效,

沒有經過國家公證過的法定委託書,合同可視為無效,

或者追究詐騙..................

4樓:覃娟娟

代簽人必須有房主委託公證書才有效哦。不然後期扯皮會吃虧。

5樓:匿名使用者

非產權人簽署的話必須有 國家公證機關公證過的,公證委託書才能籤,否則無效。

透過中介簽訂了一份二手房買賣合同,合同上賣方姓名筆誤錯了一個字,請問這份合同還有效嗎?

6樓:匿名使用者

姓名錯誤啦,身份證號碼和房產證編號沒有錯誤吧,合同應該也按了手印,可以在續寫一份補充協議。在協議上註明這個問題。到地稅局和房產局辦理過戶手續的時候還會繼續填寫存量房買賣合同的,這個問題不大。

你所簽訂的合同有效,只是書寫合同的人員不夠細心而已

7樓:匿名使用者

修正雙方按手指印確認仍有效。

買了一套二手房,但是沒有過戶,只是和對方簽了一份協議,這樣受法律保護嗎?

8樓:匿名使用者

受法律保護。但是購房協議屬於債權範疇,受到合同法的保護,也就是說,可以要求賣方按照合同履行。但是買的房子因為還沒有過戶,所以不受物權法保護,也就是說這房子現在還是賣方的,賣方隨時可以賣給別人。

到時候,買方只能追究賣方的違約責任,拿不回房子,所以做好過戶。

根據《物權法》

第六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登記。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應當依照法律規定交付。

第九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依法屬於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

第十四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自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時發生效力。

擴充套件資料

《物權法》

第十五條 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

第二十條 當事人簽訂買賣房屋或者其他不動產物權的協議,為保障將來實現物權,按照約定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預告登記。預告登記後,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處分該不動產的,不發生物權效力。

預告登記後,債權消滅或者自能夠進行不動產登記之日起三個月內未申請登記的,預告登記失效。

第二十三條 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9樓:匿名使用者

這裡面 有兩個關係要區分。第一,你們的協議 屬於債權範疇,受到合同法的保護,也就是說,你可以要求賣方按照合同履行。但是你買的房子因為還沒有過戶,所以不受物權法保護,也就是說這房子現在還是賣方的,他隨時可以賣給別人。

到時候,你只能追究他的違約責任,房子是拿不到了,除非買的那個人是非善意的。

第二,也就是剛才說的物權。房屋屬於不動產,以登記為生效物權變動的要件。你必須去房管局辦理過戶登記,把產權人姓名變更為你,這樣才算是你的。

另外,合同未經公證,不影響其效力,只要不違法就有效。

10樓:匿名使用者

只要該協議是你們雙方自願簽定的,是你們真實意思的表示,是受國家合同法保護的。

11樓:匿名使用者

這不算合同的絕對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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