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宋鹽稅改革的意義

2021-03-04 00:23:37 字數 1434 閱讀 6945

1樓:匿名使用者

北宋時,全國重歸一統。宋初因循五代舊法,行官商並賣制,規定或官賣、或通商得各隨州郡所宜。於是劃分官賣區與通商區,大抵以沿海州郡為官賣區,內地州郡為通商區。

在官賣區,鹽斤聽由州縣給賣,每年以所收課利申報計省,而轉運使操其贏,以佐一路之費。其鹽業生產,則沿用唐代舊制,設立亭戶戶籍,專事煮鹽,規定產額,償以本錢,即以所煮之鹽折納春秋二稅;於產鹽之地設定場、監等鹽政機構,從事督產收鹽。雍熙年間,北方用兵抗遼,邊儲頗乏,乃縮小官賣區,擴大通商區,推行"折中法"。

其法為:令商人輸納糧草至邊塞,計其代價,發給"交引";商人持赴京師,由**移交鹽場,給其領鹽運銷。慶曆年間,範祥創行"鹽鈔法"。

其法為:令商人交付現錢,買取鹽鈔,鈔中載明鹽量及**;商人持鈔至產地交驗後,憑鈔領鹽運銷。政和年間,蔡京創行"引法"。

其法為:官府印引,編立號簿;每引一號,前後兩券,前為存根,後為憑證;裝鹽以袋,每袋即為一引,限定斤重;商人繳納包括稅款在內的鹽價領引,然後憑引至產地支鹽運銷。與範祥鈔法相比,引不僅是支鹽憑證,且為運輸與銷售憑證。

故其批引、繳引立有手續,銷引定有期限。南宋沿用北宋引法不變。終宋一代,雖鹽制多變,然以行就場專賣為主,即民制、官收、官賣、商運、商銷。

與唐制相比,僅增加一道商人買取**(鈔引)的手續;與此同時,對商人支取的鹽類與銷鹽的地界也有了明確規定。引法既創,遂為宋以後各代所沿用(每引鹽的斤重,歷代不盡相同,大多在400斤上下)。

2樓:海煙人

宋朝對鹽實行專賣制度使得「鹽有常價,鈔有定數。」

北宋時,全國重歸一統。宋初因循五代舊法,行官商並賣制,規定或官賣、或通商得各隨州郡所宜。於是劃分官賣區與通商區,大抵以沿海州郡為官賣區,內地州郡為通商區。

在官賣區,鹽斤聽由州縣給賣,每年以所收課利申報計省,而轉運使操其贏,以佐一路之費。其鹽業生產,則沿用唐代舊制,設立亭戶戶籍,專事煮鹽,規定產額,償以本錢,即以所煮之鹽折納春秋二稅;於產鹽之地設定場、監等鹽政機構,從事督產收鹽。雍熙年間,北方用兵抗遼,邊儲頗乏,乃縮小官賣區,擴大通商區,推行"折中法"。

其法為:令商人輸納糧草至邊塞,計其代價,發給"交引";商人持赴京師,由**移交鹽場,給其領鹽運銷。慶曆年間,範祥創行"鹽鈔法"。

其法為:令商人交付現錢,買取鹽鈔,鈔中載明鹽量及**;商人持鈔至產地交驗後,憑鈔領鹽運銷。政和年間,蔡京創行"引法"。

其法為:官府印引,編立號簿;每引一號,前後兩券,前為存根,後為憑證;裝鹽以袋,每袋即為一引,限定斤重;商人繳納包括稅款在內的鹽價領引,然後憑引至產地支鹽運銷。與範祥鈔法相比,引不僅是支鹽憑證,且為運輸與銷售憑證。

故其批引、繳引立有手續,銷引定有期限。南宋沿用北宋引法不變。終宋一代,雖鹽制多變,然以行就場專賣為主,即民制、官收、官賣、商運、商銷。

與唐制相比,僅增加一道商人買取**(鈔引)的手續;與此同時,對商人支取的鹽類與銷鹽的地界也有了明確規定。引法既創,遂為宋以後各代所沿用(每引鹽的斤重,歷代不盡相同,大多在400斤上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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