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朝的刑罰改革及其意義漢代形制改革的源起和意義

2021-03-05 09:21:34 字數 5107 閱讀 6894

1樓:匿名使用者

漢代的刑制改革:景帝頒佈《棰令》,規定了刑具的規格,這次刑制改革為結束奴隸制肉刑奠定了基礎。

漢代的司法制度:

(1)春秋決獄:其特徵是根據《春秋》等儒家經典論心定罪。是漢律儒家化在司法領域的體現。

(2)秋冬行刑:理論基礎是天人感應理論,行刑必待秋冬以順應天意。唐律中的「立春」後不決死刑,明清的秋審制度皆本源於此。

1)內容:文帝十三年正式改革刑制,主要是廢除肉刑,以笞,徒,死刑來取代原有的刑罰。具體為:把黥刑改為髡鉗城旦舂,劓刑改為笞三百,斬左趾改為笞五百,斬右趾改為棄市。

漢景帝執政之後,進一步完善了文帝改制的內容。一方面,兩次減少笞的數量。另一方面,景帝命丞相劉舍和御史大夫衛綰指定《棰令》,具體規定執行笞刑的刑具尺寸,重量,規格,行刑時中途不得更換人。

2)意義:漢文帝廢除殘人肢體,刻人肌膚的肉刑,具有進步歷史意義,不僅符合經濟發展的需要,順應歷史發展趨勢,而且還使中國刑罰制度擺脫原始形態,由野蠻殘酷走向更為人道文明的道路。這也是中國法制史上的一次重大改革,為後世以身體刑,勞役刑為主體的「五刑」體系的建立奠定了基礎。

當然漢朝這次刑制改革仍存在侷限性。如改革過程中,區域性範圍曾有一定程度的反覆,倒退,斬右趾改為死刑棄市,由輕至重,宮刑本已廢除,後來又予以恢復等,改革後的刑制仍十分繁雜。即便如此,其進步意義是不可否定的。

2樓:匿名使用者

漢初統治者及思想家深刻反思和總結秦朝二世而亡的歷史教訓,已認識到傳統的肉刑不利於封建政權的穩固。而文帝繼位後,經濟有所發展,人民生活趨於穩定,階級矛盾相對緩和,社會治安狀況較好,為刑制改革創造了良好的客觀環境。文帝十三年(前167年),齊太倉令淳于公獲罪當施肉刑,其小女兒緹縈上書文帝:

「妾傷夫死者不可復生,刑者不可復屬。雖後欲改過自新,其道亡由也。」請求沒官為奴,替父贖罪。

此事引起文帝的思考,曾下詔指出:「今法有肉刑三,而奸不止,其咎安在?非乃朕德之薄,而教不明歟!

吾甚自愧」。「夫刑至斷支體,刻肌膚,終身不息,何其刑之痛而不德也!」 遂下令改黥刑為髡鉗城旦舂,劓刑為笞三百,斬左趾為笞五百,斬右趾為棄市。

這次改革從法律上廢除了肉刑,具有重大意義,但也不盡理想。如斬右趾改為棄市死刑,屬由輕改重;劓刑和斬左趾雖改為笞刑,但因笞數太多,受刑者難保性命。因此,這次改革存在「外有輕刑之名,內實殺人」 的缺陷,有待進一步完善。

景帝時期,在文帝改革基礎上,進一步深化刑制改革。前元年(前156年)下詔:「加笞與重罪無異。

幸而不死,不可為人。」 下令將劓刑笞三百改為笞二百,斬左趾笞五百改為笞三百。中六年(前144年)又下詔減笞三百為二百,笞二百為一百。

同年,景帝還頒佈詔令改革刑具,規定笞杖長五尺,面寬一寸,末端厚半寸,以竹板製成,削平竹節,行刑時不得換人,使刑制改革又前進了一大步。

至於先秦五刑中的宮刑,文帝改革刑制時曾被廢除,但景帝中四年又被恢復。 那麼,比較輕的墨、劓、剕(斬左右趾)刑都可以廢除,更為殘酷的宮刑為什麼卻除而不廢呢?這是由於宮刑承擔著死刑代替刑的作用。

文帝廢除了宮刑,但沒有找到代死之刑,因此,景帝不得不將它恢復。對於死刑犯請求改處宮刑者,允許以宮刑代替之。近代人程樹德亦云:

「終漢之世,時以宮刑代死罪,皆沿景帝定製也。」

文帝、景帝時期的刑制改革,順應歷史發展趨向,為結束奴隸制肉刑制度、建立封建刑罰制度奠定了基礎。儘管這次改革還有缺陷,但無疑是中國古代法制發展史上一次意義深遠的極其重要的刑制改革。

3樓:匿名使用者

行不?

漢代刑法改革的內容過程和影響是什麼

4樓:匿名使用者

漢代刑法改革發生在西漢中期文帝十三年正式改革改革刑制 主要內容:廢除肉刑,以笞,死刑來取代原有的刑罰。具體為:

把黥刑改為髡鉗城旦舂,劓改為笞三百,斬左趾改為笞五百,斬右趾改為棄市。

漢景帝執政之後,進一步改善文帝改制的內容。一方面,兩次減少笞的數量,另一方面,景帝命丞相劉舍和御史大夫衛綰制定《箠令》,具體規定執行笞刑的刑具尺寸、重量、規格,行刑時中途不得更換人。至此,杖刑開始規範化。

影響漢文景帝廢除殘害人肢體、刻人肌膚的肉刑,具有進步歷史意義,不僅符合經濟發展的需要,順應歷史發展趨勢,而且還十中國刑罰制度拜託原始狀態,由野蠻殘酷走向更為人道文明的道路,這也是中國法制史上的一次重大改革,衛後世以身體刑、勞役刑衛主體的"五刑" 體系的建立奠定了基礎。

當然,漢朝這次改革仍存在侷限性。如改革過程中,區域性範圍曾有一定程度的反覆、倒退,斬右趾改為死刑棄市,由輕變種,宮刑本已廢除,後來又予恢復等,改革後的刑制仍十分複雜。即便如此,其進步意義是不可否定的。

漢代刑法改革的內容過程和影響是什麼?

5樓:匿名使用者

漢代刑法改革發生在西漢中期

文帝十三年正式改革改革刑制 主要內容:廢除肉刑,以笞回,死刑來取代原有的刑答罰。具體為:把黥刑改為髡鉗城旦舂,劓改為笞三百,斬左趾改為笞五百,斬右趾改為棄市。

漢景帝執政之後,進一步改善文帝改制的內容。一方面,兩次減少笞的數量,另一方面,景帝命丞相劉舍和御史大夫衛綰制定《箠令》,具體規定執行笞刑的刑具尺寸、重量、規格,行刑時中途不得更換人。至此,杖刑開始規範化。

影響漢文景帝廢除殘害人肢體、刻人肌膚的肉刑,具有進步歷史意義,不僅符合經濟發展的需要,順應歷史發展趨勢,而且還十中國刑罰制度拜託原始狀態,由野蠻殘酷走向更為人道文明的道路,這也是中國法制史上的一次重大改革,衛後世以身體刑、勞役刑衛主體的"五刑" 體系的建立奠定了基礎。

當然,漢朝這次改革仍存在侷限性。如改革過程中,區域性範圍曾有一定程度的反覆、倒退,斬右趾改為死刑棄市,由輕變種,宮刑本已廢除,後來又予恢復等,改革後的刑制仍十分複雜。即便如此,其進步意義是不可否定的。

漢代形制改革的源起和意義

6樓:皓凌

漢代邢制改革的源起:秦朝以嚴刑酷法行其**,以苛捐雜稅刮盡民財,導致人民忍無可忍,揭竿而起,最終導致秦朝的垮臺。長期的戰亂,留給漢朝**的是一派凋敝的社會景象,生產力受到嚴重破壞,國庫空虛,人口大減,百姓流離失所。

漢初,西漢統治者總結了秦朝滅亡的教訓,認識到輕徭薄賦、省減刑罰、讓人民休養生息乃是爭取民心、使社會安定和經濟發展的必要措施,而要推行這種政策。

漢初刑制改革的意義是在秦朝的法律法規上,糾正了秦朝法制的暴虐殘忍,漢朝以「仁政」精神為指導,廢除了許多肉刑酷法,使沿襲了兩千多年的肉刑逐步廢除,刑罰進入了相對文明,還確定了刑事責任的承擔標準,順應了當時的經濟與社會發展,起到了積極作用,但是作為一次封建刑制改革,其目的必然是為了維護封建統治,所以必然有其侷限性。

7樓:的人

曾憲義認為,漢文帝適應形勢的需要,於公元前167年下詔廢肉刑,進行刑制改革。文帝在詔令中稱「刑至斷肢體,刻肌膚,終身不息」,這是為政者的「不德」造成的,表示用其他刑罰手段來代替肉刑。之後,丞相張蒼、御史大大馮敬提出了具體的改革入案:

把黥(臉上刻墨並服無期刑)改為髡鉗城旦(有期刑附加頭髮剃光、脖子上套鐵圈),把劓(割鼻子並服無期刑)改為笞三百(有期刑附加打三百板子),把斬左止(斬去左腳並服無期刑)改為笞五百(有期刑附加打五百板子),把斬右止(斬去右腳並服無期刑)改為棄市(死刑)。[9]

而閻曉軍則在此基礎上進一步的總結歸納出,文帝刑制改革以後,笞刑取代了肉刑,勞役由無期變為有期,因此,刑罰體系中除死刑外,主要刑罰即是有期勞役附加不同數目的笞刑,笞刑也由漢初的非「正刑」、一種輕微罪錯的教戒手段成為一種主要的刑罰方式

漢朝刑制改革是怎樣的

8樓:匿名使用者

1.刑制改革的內容。

(1)文帝:

①黥刑 改為 髡鉗城旦舂(去發頸部系鐵圈服苦役五年);

②劓刑改為 笞三百;

③斬左趾改為 笞五百;

④斬右趾改為 棄市死刑。

(2)景帝:

①笞三百改為笞二百;

②笞五百改為 笞三百。

《箠令》,規定笞杖尺寸,以竹板製成,削平竹節,以及行刑不得換人等,使得刑制改革向前邁了一大步。

2.刑制改革的意義。

文帝、景帝時期的刑制改革,順應了歷史發展,為結束奴隸制肉刑制度,建立封建刑罰制度奠定了重要基礎。儘管這次改革還有缺陷,但同周秦時期廣泛使用肉刑相比,無疑是歷史性的進步,在法制發展史上具有重要的意義。

9樓:匿名使用者

文帝十三年正式改革改革刑制 主要內容:廢除肉刑,以笞,死刑來取代原有的刑罰。具體為:把黥刑改為髡鉗城旦舂,劓改為笞三百,斬左趾改為笞五百,斬右趾改為棄市。

漢景帝執政之後,進一步改善文帝改制的內容。一方面,兩次減少笞的數量,另一方面,景帝命丞相劉舍和御史大夫衛綰制定《箠令》,具體規定執行笞刑的刑具尺寸、重量、規格,行刑時中途不得更換人。至此,杖刑開始規範化。

影響漢文景帝廢除殘害人肢體、刻人肌膚的肉刑,具有進步歷史意義,不僅符合經濟發展的需要,順應歷史發展趨勢,而且還十中國刑罰制度拜託原始狀態,由野蠻殘酷走向更為人道文明的道路,這也是中國法制史上的一次重大改革,衛後世以身體刑、勞役刑衛主體的"五刑" 體系的建立奠定了基礎。

漢朝的刑罰制度改革內容!急急

10樓:匿名使用者

漢代的刑制改革:景帝頒佈《棰令》,規定了刑具的規格,這次刑制改革為結束奴隸制肉刑奠定了基礎。

漢代的司法制度:

(1)春秋決獄:其特徵是根據《春秋》等儒家經典論心定罪。是漢律儒家化在司法領域的體現。

(2)秋冬行刑:理論基礎是天人感應理論,行刑必待秋冬以順應天意。唐律中的「立春」後不決死刑,明清的秋審制度皆本源於此。

1)內容:文帝十三年正式改革刑制,主要是廢除肉刑,以笞,徒,死刑來取代原有的刑罰。具體為:把黥刑改為髡鉗城旦舂,劓刑改為笞三百,斬左趾改為笞五百,斬右趾改為棄市。

漢景帝執政之後,進一步完善了文帝改制的內容。一方面,兩次減少笞的數量。另一方面,景帝命丞相劉舍和御史大夫衛綰指定《棰令》,具體規定執行笞刑的刑具尺寸,重量,規格,行刑時中途不得更換人。

2)意義:漢文帝廢除殘人肢體,刻人肌膚的肉刑,具有進步歷史意義,不僅符合經濟發展的需要,順應歷史發展趨勢,而且還使中國刑罰制度擺脫原始形態,由野蠻殘酷走向更為人道文明的道路。這也是中國法制史上的一次重大改革,為後世以身體刑,勞役刑為主體的「五刑」體系的建立奠定了基礎。

當然漢朝這次刑制改革仍存在侷限性。如改革過程中,區域性範圍曾有一定程度的反覆,倒退,斬右趾改為死刑棄市,由輕至重,宮刑本已廢除,後來又予以恢復等,改革後的刑制仍十分繁雜。即便如此,其進步意義是不可否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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