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貸式詐騙與民間借貸有什麼區別,借貸式詐騙和民間借貸 兩者有什麼區別

2021-03-31 18:47:05 字數 5490 閱讀 1122

1樓:華律網

兩者的區別在於

來獲取源

款項是否存在「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民間借貸一般發生於有信任基礎的雙方之間,獲取款項後需在一定時限內予以歸還,否則出借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主張還款。而詐騙罪通常發生於認識不久的雙方之間,採取欺騙手段獲得款項,且根本不打算償還款項,即有非法佔有的目的。綜上,民間借貸為正常資金流轉方式,而詐騙罪屬於違法行為。

2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民間借貸為正常資金流轉方式,而詐騙罪屬於違法行為。

借貸式詐騙和民間借貸 兩者有什麼區別

3樓:正氣長春

借貸式詐騙,是詐騙的一種方式。

詐騙,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款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

民間借貸,則是在非銀行機構進行借貸。

借貸式詐騙和民間借貸之間有哪些區別

4樓:司恩烏雅書蘭

這個很麻煩,從你講的情況確實是詐騙行為,如果他給你借條就屬於民事糾紛。民事糾紛報案公安局是不能立案的,如果不能按期還款,只能到法院起訴。

民間借貸糾紛和詐騙罪有什麼區別

5樓:華律網

經濟糾紛是指市場經濟主體之

間因經濟權利和經濟義務的矛盾而引起的權益爭議,包括平等主體之間涉及經濟內容的糾紛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作為行政管理相對人與行政機關之間因行政管理所發生的涉及經濟內容的糾紛。經濟糾紛有兩大類:一是經濟合同糾紛,如買賣合同糾紛,借款合同糾紛,承攬合同糾紛,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技術合同糾紛等;二是經濟侵權糾紛;如智慧財產權侵權糾紛、所有權侵權糾紛、經營權侵權糾紛等。

在市場經濟中,合同是平等的市場主體間確立交易關係,共同實施交易行為,追求和實現經濟目的的法定和普遍的形式,因此,合同糾紛是經濟糾紛的主要部分。詐騙,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使被害人陷於錯誤認識,被害人「自願處分」財物,被告人騙取款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被害人受損。由於這種行為完全不使用暴力,而是在一派平靜甚至「愉快」的氣氛下進行的,加之受害人一般防範意識較差,較易上當受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6樓:君眾律師事務所

您好!民事借貸糾紛,是指因借款人與貸款人達成借貸協議,由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借款人不能按期歸還而產生的糾紛。屬於一種民事法律關係,應受民事法律調整,不產生刑事責任。

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欺騙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詐騙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產所有權,犯罪物件是各種型別的公私財物。詐騙罪的行為主體通過虛構事實和隱瞞真相兩種方法,使被害人產生錯覺而「自願」交出財物。

區分二者的方式如下:

一是看借款人與貸借人在借貸時的相互關係。

一般民間借貸關係多發生在相互瞭解、相互往來的親友之間,借貸關係建立在相互信任的基礎之上。而詐騙則往往發生在雙方當事人相識不久,採取欺騙的手段騙取對方的信任。

二是看發生借貸關係的原因。

正常的借貸關係中,借款人確實遇到了困難,一時無力解決,才向他人借貸。而以借貸為名實行詐騙的,則往往是編造虛假的困難事實,或以高利息等利益為**,騙取他人同情或信任。

三是看借款人是否願意歸還及不能按期歸還的原因。

正當的借貸關係,借用人並不否認借貸關係,並表示設法歸還。即使不能按期歸還,往往是因為遇到了不以其意志為轉移的客觀困難。而以借貸為名詐騙財物,則往往表現為攜款潛逃,或是大肆揮霍或賭博,根本不想到歸還。

如能進一步提出更加詳細的資訊,則可提供更為準確的法律意見。

7樓:華夏正義

律師解答:

民事借貸糾紛,是指因借款人與貸款人達成借貸協議,由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借款人不能按期歸還而產生的糾紛。屬於一種民事法律關係,應受民事法律調整,不產生刑事責任。

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欺騙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詐騙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產所有權,犯罪物件是各種型別的公私財物。詐騙罪的行為主體通過虛構事實和隱瞞真相兩種方法,使被害人產生錯覺而「自願」交出財物。

區別民事借貸糾紛和詐騙犯罪的一個關鍵因素在於行為獲取的款項是否存在「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所謂「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是指行為人意圖使用非法手段對他人所有的財物行使事實上的佔有、使用、收益或處分權,從而侵犯他人對某一特定財物的所有權的正常行使。為此,應從以下幾個方面來認定:

一是看借款人與貸借人在借貸時的相互關係。一般民間借貸關係多發生在相互瞭解、相互往來的親友之間,借貸關係建立在相互信任的基礎之上。而詐騙則往往發生在雙方相識不久,採取欺騙的手段騙取對方的信任。

二是看發生借貸關係的原因。 正常的借貸關係中,借款人確實遇到了困難,一時無力解決,才向他人借貸。而以借貸為名實行詐騙的,則往往是編造虛假的困難事實,或以高利息等利益為**,騙取他人同情或信任。

三是看借款人是否願意歸還及不能按期歸還的原因。正當的借貸關係,借用人並不否認借貸關係,並表示設法歸還。即使不能按期歸還,往往是因為遇到了不以其意志為轉移的客觀困難。

而以借貸為名詐騙財物,則往往表現為攜款潛逃,或是大肆揮霍或賭博,根本不想到歸還。

8樓:傳說中的豁人

主觀故意不同

詐騙罪要求有非法佔有的目的,也就是說詐騙行為根本就沒有打算還錢。而民間借貸糾紛是由於合同約定不明確、遺忘、或者無力歸還導致的。多數情況下詐騙是人導演的,借貸糾紛是老天爺導演的。。。

由此衍伸出詐騙罪的被害人是由於陷入了錯誤認識而交付的財產,而借貸糾紛是基於正確的認識交付的,只是由於形勢變化等一時無法索回

如何區分民間借貸關係與詐騙罪

9樓:華律網

兩者的區別bai在於獲取款du

項是否存在「以非法佔zhi有為目的」,dao民間借貸一般發生於有專信任基礎的

屬雙方之間,獲取款項後需在一定時限內予以歸還,否則出借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主張還款。而詐騙罪通常發生於認識不久的雙方之間,採取欺騙手段獲得款項,且根本不打算償還款項,即有非法佔有的目的。綜上,民間借貸為正常資金流轉方式,而詐騙罪屬於違法行為。

10樓:戚廣利

民間借貸糾紛是指借bai款人du與出借人達成書面或口zhi頭的借貸協議,由借款人向dao出借專

人借款,因借款人不能按期屬歸還借款而產生的民事糾紛。借貸雙方之間因借貸協議形成特定的債權債務關係,其借貸關係屬於民事法律關係,由民法調整。

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其模式一般為:行為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實施欺詐行為--對方陷入錯誤認識--對方基於錯誤認識而「自願」處分財產--行為人取得財產--被害人受到財產損失。

欺詐行為有兩種表現形式:虛構事實和隱瞞真相。

詐騙罪與民間借貸糾紛,罪與非罪之間的區分關鍵在於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具有非法佔有公私財物之目的。非法佔有的目的,屬於行為人主觀上的心理活動,具有一定的隱蔽性。考察行為人的主觀目的,只能從行為人實施的具體客觀行為事實方面進行綜合判斷。

具體到個案,應當根據行為人與出借人的相互關係、借款的原因、不能按期歸還的原因及借款人的償債能力等多方面綜合考慮,按照事前、事中和事後的各種主客觀因素進行整體判斷。

如何區分詐騙罪與民間借貸?

11樓:是個胖子了

1、審查行為人借款前是否具有還款能力。

如果行為人借款前已債臺高築,或沒有任何財產和正當職業,卻大量向人借款,則即使借款時有出具借條,仍可以判斷其具有非法佔有目的。

反之,如果行為人借款前經濟狀況良好,則即便使用了一些欺騙方法如誇大償還能力等獲得了借款,事後因天災、經營虧損等客觀原因導致無法按時歸還借款,但因其所擁有的房產等其他財產能保證出借人利益不受損,因此可認定行為人在借款時不具有非法佔有目的,不應認定為詐騙。

2、審查行為人借款時是否採取了詐騙手段。

詐騙案件中,行為人為了詐騙得逞,在借款時往往會採用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手段,或虛構借款用於某種投資或營利性活動,或承諾高額的利息,導致被害人產生錯誤的認識,從而使被害人誤信其能連本帶息還款。

而在正常借貸中,借款人因不具有非法佔有借款的目的,往往會告知自己的真實情況和借款用途,很少採用欺騙的方法。

3、審查行為人借款後的實際用途。

詐騙犯罪的行為人在騙得財物後通常不打算歸還,因此會在獲得財物後肆意揮霍,如用於賭博、還債、揮霍、放高利貸等。而民事借貸中的行為人一般會按約定將借款用於做生意、投資等正當用途。

4、審查行為人不能歸還借款的原因。

詐騙犯罪的行為人在借款到期後,如果是能歸還而拒不返還,或者是因將借款用於揮霍、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而造成無法歸還的,可推斷其主觀上具有非法佔有目的。

而一般的民事借貸糾紛,借款人不能還款的原因主要是由客觀原因造成的,如經營虧損、不可抗力等。通俗地講,詐騙犯罪的行為人是根本不打算償還,即能還而不還;而民事借貸糾紛是由於客觀原因一時無法償還,即想還而還不了。

5、審查行為人不能歸還借款後的態度。

詐騙犯罪的行為人對欠款的事實或以各種理由搪塞應付,或轉移資金、逃避隱藏,拒不返還。而民事借貸糾紛的借款人在因客觀原因導致不能歸還借款後,會想方設法採取各種補救措施,以彌補和減少被害人的損失。

12樓:

現實生活中一些人借錢借物,因某種原因到期確實一時無力償還;而有的人則以借貸為名,行詐騙之實,對此如何才能正確認定和處理,是刑事司法中的一個常見問題。詐騙罪具體來說,即行為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其中最關鍵的是行為人主觀上必須具有非法佔有公私財物的目的。

因此,概括來說,如果行為人以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為目的騙取財物,即使使用「借」的形式作掩護,也應以詐騙罪定罪處罰。如果行為人並無非法佔有公私財物的目的,即使借款時使用了一些欺騙的方法,又確屬一時無力償還,沒有揮霍一空,不賴帳,不玩失蹤,確實打算償還的,仍屬借貸糾紛,不構成詐騙罪。此外,還有以下兩種特殊情況也要注意:

一、有欠條是否就一定不構成詐騙罪嗎?行為人虛構事實發生欠款,也打了欠條,但一直不還,這樣是否就一定不屬於詐騙而是民間借貸?現實中這種事情經常發生,報案的話公安機關往往以有欠條是民間借貸糾紛為由不予立案,最多告知報案人去法院起訴。

筆者認為,如果以非法佔有該錢財為目的,壓根兒就不想償還,而且最終也沒有能力償還,就可以定為詐騙,不能僅以有無欠條為區分標準。但相對來說對有欠條的詐騙稽核應更加嚴格。

二、一開始借貸並未虛構事實,隱瞞真相,也打算償還,但後來因為客觀原因無法償還,並且伴有下落不明,關機停機等現象,是否構成詐騙罪?筆者認為,詐騙罪的非法佔有目的,應在取得財物之前就已產生,並在此目的之下,採取了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手段以實現此目的,而對於後來才產生的非法佔有目的,不構成詐騙犯罪,只能通過民事訴訟來解決。司法實踐中,由於這兩者極易混淆,以致有的明明是詐騙,但公安機關以不能介入經濟糾紛為由不予立案;有明明不是詐騙,卻被公安機關按詐騙罪錯誤拘捕。

要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標準,加以區分,才不至於使放縱犯罪和冤屈無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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