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保險法》對人身保險中保險利益定性規定和時效規定是什麼

2021-03-27 21:22:35 字數 3951 閱讀 3286

1樓:莫道無情

我國《保險法》第53條規定:「投保人對下列人員具有保險利益:

(1)本人;

(2)配偶、子女、父母;

(3)前項以外與投保人有撫養、贍養或者扶養關係的家庭其他成員、近親屬。

除前款規定外,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為其訂立合同的,視為投保人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任何人對自己的生命或身體具有無限的保險利益,因此,在投保人以自己的生命或身體投保人身保險的情形下,自當不發生保險利益的認定問題。

除本人、配偶、子女、父母以外,投保人對與其有撫養、贍養或者扶養關係的家庭其他成員、近親屬,均具有保險利益。因此,有撫養關係的兄弟姊妹之間、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及對公婆、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喪偶兒媳、喪偶女婿與公婆、岳父母之間,都互有保險利益。

時效規定

人身保險的保險利益必須在保險合同訂立時存在,而保險事故發生時是否具有保險利益並不重要。也就是說,在發生索賠時,即使投保人對被保險人失去保險利益,也不影響保險合同的效力。

人身保險的保險利益的存在是訂立合同的必要前提條件,而不是給付的前提條件。即使投保人對被保險人因離異、僱傭合同解除或其他原因而喪失保險利益,也不影響保險合同的效力,保險人仍擔負給付被保險人保險金的責任。

擴充套件資料:

產生依據

國際上對人身保險的保險利益的產生依據有兩種原則,即利益主義原則和同意主義原則。

1、利益主義原則

利益主意原則把投保人與被保險人之間是否存在經濟上的利益關係作為保險利益存在的依據。即如果投保人與被保險人之間存在經濟上的利害關係,則投保人就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如夫妻之間、合夥人之間等都存在經濟上的利害關係,所以夫妻之間、合夥人之間相互具有保險利益。

2、同意主義原則

同意主義原則認為只要經過被保險人的同意,而不論投保人與被保險人之間是否存在利害關係,都認為投保人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

3、我國採用利益主義與同意主義相結合的原則

根據我國《保險法》第53條的規定,可以看出我國採用的是利益主義與同意主義相結合的原則。

(1)、利益主義

我國《保險法》第53條第1款規定:「投保人對下列人員具有保險利益:(一)本人;(二)配偶、子女、父母;(三)前項以外與投保人具有撫養、贍養或者扶養關係的家庭其他成員、近親屬。」

(2)、同意主義

我國《保險法》第53條第2款規定:「除前款規定外,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為其訂立合同的,視為投保人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

為了更有效地防範道德風險,此處的「被保險人同意」應以被保險人與投保人之間已經存在的可以產生利益關係的法律關係為條件。即這裡表現出來的是雙重條件,既要具有一定的法律關係又要被保險人同意。

2樓:種花家的小米兔

人身保險中,對保險利益的時效規定是:只要求在合同訂立時存在保險利益。人身保險的保險利益只要求在保險合同訂立時存在,而不要求在保險事故發生時存在。

以人的生命或身體為保險標的,在被保險人的生命或身體發生保險事故或保險期滿時,依照保險合同的規定,由保險人向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給付保險金的保險形式。

財產遭受損失時,保險人在保險金額內按其實際損失進行補償。大多數人身保險.不是補償性合同,而是定額給付性質的合同,只能按事先約定金額給付保險金。健康保險中有一部分是補償性質,如醫療保險。

在財產保險方面,大多數財產可參考其當時市價或重置價、折舊來確定保險金額,而在人身保險方面,生命價值就難有客觀標準。

保險公司在稽核人身保險的保險金額時,大致上是根據投保人自報的金額,並參照投保人的經濟情況、工作地位、生活標準、繳付保險費的能力和需要等因素來加以確定。

3樓:午夜學徒

我國《保險法》對人身保險

中保險利益定性規定和時效規定是隻要求在合同訂立時存在保險利益保險利益

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又稱可保利益。保險利益產生於投保人或被保險人與保險標的之間的經濟聯絡,它是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可以向保險公司投保的利益,體現了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害關係,即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因保險標的遭受風險事故而受損失,因保險標的未發生風險事故而受益。

適應物件

根據《保險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投保人對下列人員具有保險利益:

(1)本人;

(2)配偶、子女、父母;

(3)前項以外與投保人有撫養、贍養、或者扶養關係的家庭其他成員、近親屬。

(4)與投保人有勞動關係的勞動者。

除前款規定外,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為其訂立合同的,視為投保人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

訂立合同時,投保人對被保險人不具有保險利益的,合同無效。

4樓:匿名使用者

保險利益:在人身保險中是投保人對被保險人必須具有法律上承認的利益關係包括,親密血緣(父母與子女之類)、法律關係(夫妻)、利害關係(債務、僱傭)等,

時效性:人身保險時效性只強調買的那一刻有利益存在就可以了,之後(直至事故發生或不發生)有沒有利益合同都有效。例:

夫婦兩結婚時候夫幫婦買了一份人壽保險,2年後即使離婚,該人壽保險任然有效,利益實效只強調買保險的那刻存在。

人身保險中的可保利益在我國保險法中是如何規定的

5樓:saup秦淮人

保險利益,又叫「可保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所具有的利害關係,即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的發生而受損以及因保險事故不發生而受益的損益關係。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三十一條載明: 投保人對下列人員具有保險利益:(一)本人;(二)配偶、子女、父母;(三)前項以外與投保人有撫養、贍養或者扶養關係的家庭其他成員、近親屬;(四)與投保人有勞動關係的勞動者。

除前款規定外,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為其訂立合同的,視為投保人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

人身保險合同的保險利益具有一定的特殊性。由於人的價值是無法確定的,因此,人身保險合同只要求投保人與被保險人具有利害關係,包括財產上和人身上的利害關係。如投保人對於配偶、子女、父母因人身上的利害關係而對之有保險利益。

人身保險利益,是指基於親屬關係,扶養義務,債務關係,財產或利益上的管理關係或經濟上的利益關係而生的對特定人身體或生命的關切。投保人對其本人當然具有人身上的保險利益。人身上的保險利益是人身保險合同的效力要件。

人身保險合同訂立時,必須存在人身上的保險利益,否則合同無效。

6樓:見龍

第三十一條 投保人對下列人員具有保險利益:

(一)本人;

(二)配偶、子女、父母;

(三)前項以外與投保人有撫養、贍養或者扶養關係的家庭其他成員、近親屬;

(四)與投保人有勞動關係的勞動者。

除前款規定外,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為其訂立合同的,視為投保人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

訂立合同時,投保人對被保險人不具有保險利益的,合同無效。

根據我國《保險法》的規定,人身保險的投保人在保險合同訂立時,對被保險人可以不具有保險利益嗎?

7樓:樂觀的l無謂

這個說法肯定是錯的。《

保險法》第十二條規定:人身保險的投保人在保險合同訂立時,對被保險人應當具有保險利益。

注:人身保險是以人的壽命和身體為保險標的的保險。

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

從法律角度上講,從保險合同成立生效的那一刻開始,就會存在被保險人,保險人與投保人三者,而且從某種意義上講,受益人也是必須的,這是保險合同上面不可缺少的要素。

如果不明確的寫出所確定的利益,那麼保險合同的價值也就無法得到體現,也無法說明這是一個從條款上來體現約定價值的產品。

有了受益人的約定,說明保險金額有確定的利益領取人,使得保額作為身故後的指定賬款發放到收益人手中,並免去了遺產糾紛的問題,而且不收取任何稅務費用。

判斷題: 根據我國《保險法》的規定,人身保險的投保人在保險合同訂立時,對被保險人可以不具有保險利益

8樓:成都方利律師

這個說法肯定是錯的。《保險法》第第十二條規定:人身保險的投保人在保險合同訂立時,對被保險人應當具有保險利益。

按照我國《保險法》規定,受益人是人身保險合同中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指定人身保險合同的受益人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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