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機關或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中,侵犯公民 法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嗎

2021-03-27 15:30:56 字數 5802 閱讀 9476

1樓:晴天

國家機關承擔民事責任

2樓:北京武紹智律師

當然應當承擔責任

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中,侵害公民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國家機關承擔民事責任。

3樓:嘎嘎嘎嗎

這題西南政法大學的司法考試模擬題有過,不過它是選擇題,答案是國家機關承擔責任。事後追究該工作人員的責任。所以這題是√的

4樓:匿名使用者

我覺得國家根本沒有承擔所謂的「民事」責任這一說,國家有承擔賠償責任才對

5樓:匿名使用者

民法通則的第121條,這條應該刪除,民事訴訟能立案嗎,能立案的找我,我有案子現無法立案而頭疼呢

6樓:王佳佳

對文明執法,聽過沒有?造成侵權的都需要承擔責任

職務行為造成第三人損害,單位承擔賠償責任後能對個人進行追償嗎?

7樓:特特拉姆咯哦

因職務行為造成第三方損害的,應當由單位承擔賠償責任。但如果員工是故意或者有重大過失的,單位對外賠償後,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向員工進行追償。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

第八條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以及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中致人損害的,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一條的規定,由該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民事責任。

上述人員實施與職務無關的行為致人損害的,應當由行為人承擔賠償責任。

屬於《國家賠償法》賠償事由的,依照《國家賠償法》的規定處理。

第九條 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僱員追償。

前款所稱「從事僱傭活動」,是指從事僱主授權或者指示範圍內的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其他勞務活動。

僱員的行為超出授權範圍,但其表現形式是履行職務或者與履行職務有內在聯絡的,應當認定為「從事僱傭活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規定:

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規定:

第十六條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

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8樓:人人哦哦哦課

原則上,因職務行為造成第三方損害的,應當由單位承擔賠償責任。但如果員工是故意或者有重大過失的,單位對外賠償後,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向員工進行追償。

一、最高法〈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1、第八條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以及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中致人損害的,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一條的規定,由該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民事責任。上述人員實施與職務無關的行為致人損害的,應當由行為人承擔賠償責任。

屬於《國家賠償法》賠償事由的,依照《國家賠償法》的規定處理。

2、第九條   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僱員追償。

前款所稱從事僱傭活動,是指從事僱主授權或者指示範圍內的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其他勞務活動。僱員的行為超出授權範圍,但其表現形式是履行職務或者與履行職務有內在聯絡的,應當認定為從事僱傭活動。

二、《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一條

三、《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

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擴充套件資料:

《民法通則》第四十三條規定:「企業法人對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員的經營活動,承擔民事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8條規定:「企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員,以法人名義從事的經營活動,給他人造成經濟損失的,企業法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在實現條件上:

1、損害是因勞動者本人原因,即勞動者本人應該有過失;

2、勞動合同對此種情況應當有約定,如果勞動合同中對此沒有約定,則用人單位無權要求追償。用人單位如果想實現追償權,以上兩個條件缺一不可。用人單位在公司的人事勞動合同的設計上應該對此有所**。

在實現方法上:

1、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是未來的工資,而不是過去的工資。

2、扣除的比例不得超過20%,且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因此,從法律規定中可以看出,用人單位追償權的實現存在一定困難。

9樓:匿名使用者

這種情況,有兩個法律關係,其一,用人單位與受害人的民事侵權糾紛;其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勞動糾紛。以下就相關法律法規進行整理和分析,以供參考:

一、勞動者職務行為造成第三人損害,用人單位承擔責任

法律依據:

《民法通則》第四十三條規定:「企業法人對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員的經營活動,承擔民事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8條規定:「企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員,以法人名義從事的經營活動,給他人造成經濟損失的,企業法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規定:「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以及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中致人損害的,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一條的規定,由該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民事責任,上述人員實施與職務無關的行為致人損害的,應當由行為人承擔賠償責任。」

《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

勞動者職務行為對第三人造成損害,承擔責任的主體應該是用人單位。實踐中,受害人在起訴中多把勞動者也列為被告,但法院在判決時只判用人單位的責任。

二、勞動者職務行為造成第三人損害,用人單位承擔責任後,是否能夠追償

法律依據:

根據《工資支付暫時規定》第十六條規定:「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

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三、法律分析

由此可見,單位是有追償權的,但這裡的追償權的實現條件和實現的方法比較特殊。

在實現條件上:

1、損害是因勞動者本人原因,即勞動者本人應該有過失;

2、勞動合同對此種情況應當有約定,如果勞動合同中對此沒有約定,則用人單位無權要求追償。用人單位如果想實現追償權,以上兩個條件缺一不可。用人單位在公司的人事勞動合同的設計上應該對此有所**。

在實現方法上:

1、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是未來的工資,而不是過去的工資。

2、扣除的比例不得超過20%,且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因此,從法律規定中可以看出,用人單位追償權的實現存在一定困難。

四、結論

綜上所述,在簽訂勞動合同時,應將此種情況約定明確,以保證追償權的實現,從而維護單位的權益。

10樓:達州律師劉江

沒有過錯的情況下,是不能呢進行追償的。

11樓:夜掩門

如果法院認定是職務行為並且職務行為人沒有過錯的話,單位不可以再進行對個人的追償,如果個人有過錯,那隻在過錯範圍內進行賠償。

12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看具體情況,一般情況不可以追償,因為是職務行為。

13樓:匿名使用者

會的,如果有過錯的會追加責任。

14樓:結荷水宿

根據侵權責任法,不可以追償。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致人損害責任由誰承擔

15樓:易書科技

根據《民復

.損害行為的主體必須是國家機關或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根據《國家賠償法》的規定,國家機關是指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以及監獄管理機關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是指一切在這些國家機關中依法從事公務的人員。

.侵權行為發生在國家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範圍內。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只有在執行職務過程中實施侵權行為致人損害,國家才負擔賠償責任。

如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因執行職務以外的私事,造成他人損害,國家不負賠償責任。如一位行政機關的駕駛員因私事出車,違反交通規則,造成兩人重傷的交通事故。此責任只能由他本人承擔。

.損害行為必須是由國家工作人員行使國家權力不當而發生。如果行使權力得當,不負責任。

如消防隊員為防止火勢蔓延,將一問房屋推翻,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但如果消防隊員將不應拆除的房子推翻。這就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在執行職務中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權益並有損害事實存在的。國家賠償限於對民事權利中的人身自由權、生命健康權和財產權的侵權損害賠償。

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怎麼承擔責任

16樓:嗨呀你爹臨死前

由用人單位承擔責任,法律依據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三十四條 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

勞務派遣期間,被派遣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派遣的用工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勞務派遣單位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17樓:淮安浙江人

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

一、由用人單位對外承擔民事責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規定:

1、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以及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中致人損害的,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一條的規定,由該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民事責任。上述人員實施與職務無關的行為致人損害的,應當由行為人承擔賠償責任。

2、屬於《國家賠償法》賠償事由的,依照《國家賠償法》的規定處理。

二、《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一條規定:

18樓:名門萬投

個人承擔20%單位承擔80%

19樓:祿美俞訪天

《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損害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勞務派遣期間被派遣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損害由接受勞務派遣用工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勞務派遣單位有過錯承擔相應補充責任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造成當事人損害,發生在2023年12月31日以前,賠償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20樓:飛黃之鬃

國家賠償法於2023年1月1日起實施。62616964757a686964616fe59b9ee7ad9431333264653339

21樓:匿名使用者

無過錯原則處理,當然的要求其賠償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行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它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為賠償義務機關。

22樓:月光下的星期

賠償義務機關是該行政機關,如果工作人員本身造成的,行政機關可以向工作人員追償。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包括那些,國家工作人員包括哪些人?

包括在各級國家權力機關 行政機關 司法機關 軍事機關 監察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在依照法律 法規規定行使國家行政管理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或者在受國家機關委託代表國家行使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在代表國家機關行使職權時,視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鄉 鎮 以上中國共產黨機關 人民政協機關中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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