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感情破裂。為了孩子維持的婚姻可以嗎?和他在一起,我直接患

2021-03-22 05:23:21 字數 5385 閱讀 2948

1樓:糖果忍者貓

人要為自己而活,因為生命說長不長,世上本沒有輪迴,你只活這麼一世,這一輩子,看你如何選擇,是活的灑脫開心,還是被束縛在牢籠?你為了孩子委曲求全,可是孩子在一個感情破裂的家庭裡成長對他就真的好嗎?父母是孩子言傳身教的老師,如果夫妻感情不和,孩子受其影響,長大後也同樣不會處理自己的感情生活。

有一句話叫你若精彩,彩虹自來。身邊有一位女士,容顏較好也很顧家,丈夫卻有了外遇要離婚。一開始她整天痛哭,不思茶飯。

也不同意離婚。後來有一天她說她看到鏡子裡憔悴的自己,瞬間就想通了,鏡子裡的那個她不是她想要的自己,想要的人生,於是她決定擺脫這種狀況。痛快地離了婚,孩子判給母親,因為一個對家庭沒有責任感的父親對孩子也不會有更多的愛。

她帶著孩子獨自生活,正常上班,沒事去學學瑜伽,旅遊,看書,學攝影。後來她再婚了,對方是個美國人,條件優越,而且很喜歡她的孩子。她問他為什麼會愛上她一個單身媽媽,那人說因為她身上有種氣質令他難忘,她足夠愛自己,這樣的人也一定懂得愛別人。

也許這個例子與你的情況並不相符,但是我想告訴你,婚姻並不是人生的全部,如果一段婚姻不能讓你變得更好,讓你獲得幸福。那麼不如重新開始,因為你要愛自己,要讓自己活得更好更精彩。

2樓:匿名使用者

有句話叫強扭的瓜不甜,離婚會對孩子造成不良影響,但這樣也會對孩子造成不良影響的,既然不和肯定有吵架的時候,你們的一言一行孩子都會看到,他現在不懂,長大了肯定會懂,如果感情真的不能修復就離婚吧,好好照顧孩子,自己開心點,孩子才會開心的成長,望採納。

3樓:大眼蟲娃娃

在一起沒有感情,何必呢,早離開對誰都好。

4樓:

家庭氛圍如何女人站80%責任。我的建議是先分開住3-6個月,如果你愛人希望維繫這個家,你們兩個可以重新調整。如果不是,分開吧,這樣對孩子上海更小。祝好!

5樓:匿名使用者

人生苦短,多容忍,包含,遷讓,理解,信任,每個人都有每個人的問題,先把自己身上問題安撫好了,家就和諧了,

6樓:佛曰乀不可說

能離還是離吧,勉強一起對誰都不好,如果顧慮父母孩子,你們可以先商量著離婚不離家,等做通父母的思想工作後再說

7樓:誰還跟我起一樣

孩子是愛情的結晶,不是愛情的束縛

8樓:匿名使用者

跟自己不愛的人在一起,就是老火

9樓:女神經

不要拿父母孩子當做理由

10樓:蘇重快遞

你能捨得孩子嗎,捨得就離婚

我的現任丈夫是二婚,認識我時他們夫妻感情破裂,他要離婚,我一而再,再而三地勸他,為了孩子別離婚,那

11樓:bo_qing薄情

離婚吧,切記夫妻共同財產的分法按照法律來。要不然我覺得這男人會坑你。所以一定要走法律。給自己留條後路

12樓:匿名使用者

別想那麼多了

先冷靜一段時間再說吧

認識一個人

瞭解一個人

真的好難

13樓:小壯要努力

我說句難聽的,你就是賤

夫妻不在一起多久可以離婚

14樓:華律網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構成法院認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標準。這個規定有三個要件,一是要分居滿兩年;二是分居因感情不合引起,而不是其他原因,如工作調動等因素;三是即使符合前面兩個要素,也僅是屬於被法院認定感情破裂的標準之一,很重要的一點就是,一方提出感情不合導致分居滿兩年以上,需要有證據證明,並被法院採信,繼而可能法院支援主張離婚一方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判決離婚。有此當事人諮詢分居二年是不是就自動解除婚姻關係,沒有法律有此規定。

離婚也以*****為準(如果是訴訟離婚,則以判決書為準)。所以說,結婚和離婚都需到相應部門辦理書面手續,故不存在所謂「自動解除婚姻關係」的說法,這個說法是不準確的。

15樓:匿名使用者

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根據我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擴充套件資料

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人民法院受理離婚案後,首先應對當事人進行調解,使當事人消除分歧,互相諒解,從而達成離婚或和好的協議。達成和好協議的,人民法院將協議記錄存卷,一般不發給調解書,達成離婚協議的,人民法院應制作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並加蓋人民法院印章。

離婚申請書是申請離婚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的表示,並承擔法律後果。登記離婚最重要的條件是夫妻雙方自願離婚,這種自願的行為是排除一切外界的阻撓、干涉,完全發自內心的自願行為。因此,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遞交申請,陳述理由。

16樓:匿名使用者

夫妻感情破裂,不在一起分居兩年的就可以離婚。

但是離婚並不是僅限於此一個條件。只要是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就應判決離婚。

《婚姻法》規定,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的情形為: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是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規定的14項情形中與新《婚姻法》不牴觸的情形

具體包括: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的。

2、婚前缺乏瞭解,草率結婚,婚後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後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

5、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後,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

6、包辦、買賣婚姻,婚後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滿兩年(原《意見》規定為三年,與《婚姻法》相牴觸,故修正),確無和好可能的,或者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又分居滿一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

8、一方與他人通姦、非法同居,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無過錯一方起訴離婚,或者過錯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經批評教育、處分,或在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過錯方又起訴離婚,確無和好可能的。不能誤認為為了懲罰過錯方,對過錯方提出的離婚判決不準離婚

9、一方重婚,對方提出離婚的(與新《婚姻法》相同)。

10、一方好逸惡勞、有賭博等惡習,不履行家庭義務,屢教不改,夫妻難以共同生活的(與新《婚姻法》相同,新《婚姻法》增加了吸毒)。

11、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滿二年,對方起訴離婚,經公告查詢確無下落的。

13、受對方的虐待、遺棄,或者受對方親屬虐待,或虐待對方親屬,經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諒解的(與新《婚姻法》相同,新《婚姻法》增加了實施家庭暴力)。

14、因其他原因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這裡賦予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權)。

另外,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17樓:匿名使用者

1、夫妻不在一起兩年可以申請離婚。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四點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2、但是特殊以下情況不可以申請離婚,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三,三十四條規定:

(1)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2)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擴充套件資料

辦理離婚的程式:

1、當事人提交證件和證明材料;

2、婚姻登記員查驗相應證件和證明材料;

3、婚姻登記員向當事人講明婚姻法關於登記離婚的條件;

4、婚姻登記員詢問當事人的離婚意願以及對離婚協議內容的意願;

5、雙方自願離婚且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雙方填寫《申請離婚登記宣告書》,並在監誓人面前簽名;

6、夫妻雙方親自在離婚協議上簽名;婚姻登記員作監誓人。協議書夫妻雙方各一份,婚姻登記處存檔一份;

7、婚姻登記員對當事人提交的證件、申請離婚登記宣告書、離婚協議書進行審查,符合離婚條件的,填寫《離婚登記審查處理表》和離婚證;

8、頒發離婚證。

18樓:day一路向北啊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四款規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法院可以判決雙方離婚。

但是,當事人要清楚,雙方因感情不和,分居二年只能作為法院判決雙方離婚的一個依據。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如果有下面這些情況的,調解以後還是沒用的,可已判決准予離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的。

2、婚前缺乏瞭解,草率結婚,婚後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

3、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

4、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後,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

5、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滿2年,確無和好可能的,或者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又分居滿1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

6、一方重婚,對方提出離婚的。

7、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8、一方下落不明滿二年,對方起訴離婚,經公告查詢確無下落的。

9、一方有家庭暴力行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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