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感情不和離婚財產如何分配,夫妻感情不合,如何離婚及進行財產分割

2021-03-17 11:44:15 字數 3756 閱讀 4671

1樓:劉才剛律師

你同學的事比較複雜,建議她帶著材料當面諮詢律師。

夫妻感情不合,如何離婚及進行財產分割

2樓:四目半妖

第一,要先分清夫妻公有財產有哪些。

第二,離婚理由,比如你發現對方有外遇,在證據充足的情況下申請離婚,那你可以分到得財產會多一點。

第二,是否有共育子女,子女由誰撫養,撫養方自然會多分一點,同時沒有撫養權的要付給對方撫養費用。

第三,如果僅僅是感情不合,沒有子女,正常離婚的話,那就是夫妻共有財產平分。

1.是實物分割,這是最常用的方法。一般經估價後,夫妻的很多共同財產如分割了就容易影響其使用價值,所以為了不影響財物的使用價值,在各財物價值基本均等的情況下采用實物分割的方式。

2.是價金分割。通常夫妻兩人都不想分得某些財物,或者財物不能分割,或者分割後其使用價值降低、消失,那麼可把該財物變賣,對所賣得的價金進行均分。

3.是**補償。一些財物不能分割,一方取得該共同財產後,需補償另一方相當於一半的**。

另外給你補充一些:

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共有財產:

一、婚後夫妻一方或雙方勞動所得的財產。

1、工資、獎金。這裡的工資、獎金,是廣義上的理解,泛指工資性收入,現實中基本工資只是一個人收入的一部分,之外還有各種形式的補貼、獎金、福利等。有時還有實物分配,這些構成了職工的個人收入,當然,在一些企業或外資企業中,存在著一定比例的高工資、高收入,甚至年薪、股份制權等。

這些收入都屬於工資性收入,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範圍。

2、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根據《婚姻法》及相關法規規定,自然人可以買賣**,持有公司股權(包括非上市的股份****、有限責任公司,一人公司)、設立企業(包括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成立個體工商戶,從事承包、租賃生產經營,這些都屬於生產、經營、投資範疇。但是需要特別注意兩點:

第一,一方在婚前就開始進行的生產、經營和投資行為持續到婚後獲得收益,收益部分屬於夫妻共有財產。第

二、婚後一方以個人資產進行生產、經營、投資,如果夫妻間沒有相應約定,那麼由此產生的收益也是夫妻共有財產。

3、夫妻用雙方的合法收入共同購買的財產。夫妻用上述共同的收入購買住房、汽車、**等也是夫妻共有財產。

二、繼承或受贈與所得的財產。根據法律規定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繼承來的財產,受贈與得來的財產均為夫妻共有財產。

在工作中要注意《物權法》、《婚姻法》的特別規定,《物權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因繼承或者受遺贈取得特權的,自繼承或者受遺贈開始時發生效力」,《婚姻法》第二條也規定:繼承或者受遺贈開始的時間為被繼承人或遺贈人死亡的時間,我們在工作中經常會遇到這樣的案例:

甲乙為夫妻,後甲死亡,甲遺有房產一處,沒有遺囑,乙於兩年後和丙結婚。三年後甲的繼承人辦理繼承手續,依照法律規定甲的遺產由乙繼承,現在乙和丙對該繼承物是否構成共有?依照上述法律規定乙繼承的遺產是乙的個人財產,案例中雖然乙在和丙婚後辦理的繼承手續,但是取得甲遺產的效力要追溯到甲死亡之時,所以該繼承物不屬於乙和丙婚姻存續期間繼承所得,不屬於夫妻共有財產,而是乙的個人財產。

三、其他合法收入。智慧財產權的收益;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軍人名下的部分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

四、當區分某項財產屬於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有財產出現困難時,不能證明屬於夫妻一方的財產,就推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11月《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中規定:「對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難以確定的,主張權利的一方有責任舉證。

當事人舉不出有力證據,人民法院又無法查實的,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此規定即是這一原則在法律上的體現。國外也有類似的規定,瑞士民典第二百二十六條規定:

「凡無證據證明屬於一方個人財產的財物均視夫妻共同財產。又根據《物權法》第一百零三條的規定,鑑於夫妻具有家庭關係,這種共有屬於共同共有。

夫妻雙方有一方不同意離婚,怎麼辦?財產如何分配?

3樓:孑孓

法院判決離婚的標準是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是否卻無和好可能,若不存在一方重婚或者有配偶與他人同居、因感情不和分居滿2年等法定的調解不成應准予離婚的法定理由,第一次訴訟離婚,調解不成,法院一般不會准予離婚。

此時,原告可以15日內上訴或者6個月後第二次訴訟離婚

管轄法院:到被告戶籍地或者經常居住地基層法院提起離婚訴訟,若是被告戶籍被登出、離開戶籍地1年以上,原告方法院可以獲得管轄權。

需要材料:民事起訴狀、原被告身份資訊、結婚證、財產清單、房產證等財產證明、證人證言等感情破裂的證據

審限及結果:離婚案件,簡易程式審限3個月,普通程式審限6個月。法院一般會在立案後1個月內安排通知**,如果調解成功、簽收民事調解書後、婚姻關係解除。

訴訟費用:財產標的20萬以內的,法院一般會收取案件受理費300元左右。財產標的超過20萬的,超過部分、按照財產類案件比例收取費用

律師費用:不同地區、不同律師收費標準都是不一樣的,具體要和委託的律師協商,可以是按照財產標的按比例收取費用、也可以是一個固定值,一般不低於2000元

4樓:瘋人

老婆不同意離婚,還提什麼財產分配。

夫妻感情不和同意離婚,但對財產分割不能達成一致 10

5樓:正商觀察者

該案例,雙方雖然都同意離婚,但是由於雙方因為財產分割問題不能達成一致,所以不適合採取協議的方式離婚,只能採取訴訟的方式離婚。因為,訴訟離婚是指夫妻雙方就是否離婚或者財產的分割、債務的分擔、子女的撫養等問題無法達成一致的意見,而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經過審理後,通過調解或判決解除婚姻關係的一種離婚制度。

同時,夫妻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所有權,雙方享有同等的權利,承擔同等的義務。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特別是夫妻一方對共同財產的處分,除另有約定外,應當取得對方的同意。

另外,根據《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以下簡稱《財產分割意見》)的規定,結合司法實踐,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男女平等原則。

男女平等原則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條法律規範中,又是人民法院處理婚姻家庭案件的辦案指南。該原則體現在離婚財產分割上,就是夫妻雙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財產的權利,平等地承擔共同債務的義務。

(二)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

這裡的「照顧」,既可以在財產份額上給予女方適當多分,也可以在財產種類上將某項生活特別需要的財產,比如住房,分配給女方。畢竟從習慣勢力上、從傳統因素的影響所造成的障礙上、從婦女的家務負擔、生理特點上講,離婚後一般婦女在尋找工作和謀生能力上也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會給予更多的幫助。

同時,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要特別注意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權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不能列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三)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則。

在離婚分割共同財產時,不應損害財產效用、效能和經濟價值。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產資料進行分割時,應儘可能分給需要該生產資料、能更好發揮該生產資料效用的一方;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活資料進行分割時,要儘量滿足個人從事專業或職業需要,以發揮物的使用價值。不可分物按實際需要和有利發揮效用原則歸一方所有,分得方應依公平原則,按離婚時的實際價值給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四)權利不得濫用原則。

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不得把屬於國家、集體和他人所有的財產當作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名義損害他人合法利益。

夫妻感情不和離婚,財產怎樣分配

6樓:一切為了她倆

這個需要看具體情況 建議還是找一個律師,把情況說明 如果一方有明顯過錯,那就會得到的比較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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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離婚,估計也就是財產是個大事了,如果雙方好協商,那就是直接簽訂離婚協議去民政局辦個離婚證就可以。如果對財產分割有異議,那就只能去法院起訴,走司法程式了。其實呢,現在的婚姻法對關於離婚財產分割這一塊已經很明確,婚前的就是婚前的,這婚前財產不會隨著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變成婚後共同財產,這個是毫無爭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