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搶劫罪未遂,後又自首,如何量刑

2021-03-13 18:01:35 字數 4186 閱讀 9814

1樓:華律網

需要根據主犯犯罪情節而定。根據《刑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從犯的刑事責任是同主犯應負的刑事責任相比較而言,比主犯應受到的刑罰處罰要輕。但也不是說,所有的從犯實際受到的處罰一定比主犯輕。

因為主犯可能具有從輕或者減輕甚至免除處罰的情節(例如自首),當從犯沒有這樣的情節時,當然不應隨主犯的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而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判刑根據認罪態度、是否具有從輕或者減輕情節,是否符合犯罪構成要件等因素確定。建議委託辯護人,會見當事人,並閱讀案卷,調取證據,查清案情,最後做出有利於當事人的罪輕辯護,以最大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七條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2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這裡要注意到有沒有傷人的,沒搶到錢,但是致人輕微傷的就要判刑

這種情況是可以減輕處罰的。

首先未遂狀態就是法定從輕、減輕情形。自首也是法定減輕從輕情形、

另外平時表現良好的,沒有前科的,認罪態度好的,都是可以從輕發落。

如果是從犯、脅從犯,可能免除刑罰。

法律依據

、構成搶劫罪的,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搶劫一次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入戶搶劫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搶劫三次或者搶劫數額達到數額巨大起點的;搶劫致一人重傷,末造成殘疾的;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持槍搶劫的;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依法需要判處無期徒刑的除外。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搶劫的次數、數額、手段、後果等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1)每增加輕微傷一人,可以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的刑期;

(2)每增加輕傷一人,可以增加六個月至一年的刑期;

(3)每增加重傷一人,可以增加一至二年的刑期;

(4)每增加傷殘等級一級,可以增加二個月六個月的刑期;

(5)每增加搶劫一次,可以增加六個月至三年的刑期;

(6)搶劫數額未達到數額巨大的,每增加1 000元,可以增加二個月的刑期:搶劫數額達到數額巨大的,每增加10000元。可以增加二個月的刑期;

(7)每增加本罪名第1條第(2)項規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的刑期。

3、有下列情節之一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1)持管制刀具等搶劫的;

(2)流竄作案的。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1 )教唆或夥同他人搶劫家庭成員或者近親屬財物的

(2)確因生活所迫、學習、治病急需而搶劫的。

3樓:戚廣利

1、犯搶劫罪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犯搶劫罪,情節嚴重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2、未遂是法定從輕、減輕情形。自首也是法定減輕從輕情形。

3、根據法律規定及你提供的有限情況,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

4樓:匿名使用者

搶劫罪的起點刑是三年,然後自首百分之四十,未遂百分之二十,加上10%的綜合裁量,這樣大致在一年上下,但是不能有前科劣跡,不能有加重情節,比如不能是入戶,不能有太大的**或是數額巨大之類。關於搶劫的未遂,引述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搶劫、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法發(2005)第8號第十條的規定:搶劫罪侵犯的是複雜客體,既侵犯財產權利又侵犯人身權利,具備劫取財物或者造成他人輕傷以上後果兩者之一的,均屬搶劫既遂;既未劫取財物,又未造成他人人身傷害後果的,屬搶劫未遂。

希望在瞭解當地高院制定的量刑細則後,再仔細揣摩定奪判斷。

5樓:管東平大律師

可以從輕觸犯,關在**的看守所,建議委託律師

犯搶劫罪、自首後在監獄表現好的話能減刑多少?

6樓:夏至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

動的;(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捨己救人的;

(五)在抗禦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減刑以後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於下列期限:

(一)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限制減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二十五年,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二十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二條 對有期徒刑罪犯在刑罰執行期間,符合減刑條件的減刑幅度為:如果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一般一次減刑不超過一年有期徒刑;如果確有悔改表現並有立功表現,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現的,一般一次減刑不超過兩年有期徒刑。

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如果悔改表現突出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一次減刑不得超過兩年有期徒刑;如果悔改表現突出並有立功表現,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現的,一次減刑不得超過三年有期徒刑。 第三條 有期徒刑罪犯的減刑起始時間和間隔時間為:被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般在執行一年半以上方可減刑;兩次減刑之間一般應當間隔一年以上。

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次減二年至三年有期徒刑之後,再減刑時,其間隔時間一般不得少於二年。被判處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罪犯,可以比照上述規定,適當縮短起始和間隔時間。確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不受上述減刑起始和間隔時間的限制。

第四條 在有期徒刑罪犯減刑時,對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可以酌減。酌減後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最短不得少於一年。 第五條 對判處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一般不適用減刑。

如果在緩刑考驗期間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參照刑法第七十八條的規定,予以減刑,同時相應的縮減其緩刑考驗期限。減刑後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於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相應縮減的緩刑考驗期限不能低於減刑後實際執行的刑期。判處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不能少於兩個月,判處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不能少於一年。

第六條 無期徒刑罪犯在執行期間,如果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服刑二年以後,可以減刑。減刑幅度為:對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一般可以減為十八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為十三年以上十八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七條 無期徒刑罪犯在刑罰執行期間又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自新罪判決確定之日起一般在兩年之內不予減刑;對新罪判處無期徒刑的,減刑的起始時間要適當延長。 第八條 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減刑後,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於十年,其起始時間應當自無期徒刑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第九條 根據刑法第五十條的規定,死刑緩期執行罪犯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後,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後,減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死刑緩期執行罪犯經過一次或幾次減刑後,其實際執行的刑期,不得少於十二年(不含死刑緩期執行的二年)。

第十條 刑法第八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不致再危害社會」,是指罪犯在刑罰執行期間一貫表現好,確已具備本規定第一條第(一)項所列情形,不致違法、重新犯罪的,或者是老年、身體有殘疾(不含自傷致殘),並喪失作案能力的。 第十一條 刑法第八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特殊情況」,是指有國家政治、國防、外交等方面特殊需要的情況。 第十二條 根據刑法第八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對累犯以及因殺人、**、搶劫、**、綁架等暴力性犯罪中的一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釋。

第十三條 對犯罪時未成年的罪犯的減刑、假釋,在掌握標準上可以比照成年罪犯依法適度放寬。未成年罪犯能認罪服法,遵守監規,積極參加學習、勞動的,即可視為確有悔改表現予以減刑,其減刑的幅度可以適當放寬,間隔的時間可以相應縮短。符合刑法第八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可以假釋。

第十四條 對老年和身體有殘疾(不含自傷致殘)罪犯的減刑、假釋,應當主要注重悔罪的實際表現。對除刑法第八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的情形之外,有悔罪表現,喪失作案能力或者生活不能自理,且假釋後生活確有著落的老殘犯,可以依法予以假釋。。 第十五條 對死刑緩期執行罪犯減為無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後,符合刑法第八十一條第一款和本規定第九條第二款規定的,可以假釋。

第十六條 被假釋的罪犯,除有特殊情形,一般不得減刑,其假釋考驗期也不能縮短。 第十七條 罪犯減刑後又假釋的間隔時間,一般為一年;對一次減二年或者三年有期徒刑後,又適用假釋的,其間隔時間不得少於二年。 第十八條 對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減刑、假釋,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的起始時間,應當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搶劫罪量刑標準(急),15歲搶劫罪量刑標準

搶劫罪,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對財物的所有人 保管人當場使用暴力 脅迫或其他方法,強行將公私財物搶走的行為。犯搶劫罪,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 入戶搶劫的 二 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 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

搶劫罪量刑標準是什麼?怎麼量刑,搶劫罪量刑標準是什麼?

搶劫罪量刑的標準 一般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對財物所有人 持有人或者保管人等當場使用暴力 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行劫取財物,或者迫使其當場交出財物的行為。法律依據 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條以暴力 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有下列...

搶劫罪量刑標準我朋友在高速上用車故意製作碰瓷交通事故,對其車

根據我國刑法263條之規定,普通搶劫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具備以下的情節,不具備減輕情節的話最低量刑就是十年以上,無期 死刑。1 入戶搶劫 2 公共交通工具搶劫 3 冒充軍警搶劫 4 團伙或者多次搶劫 最高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 試行 第十五節 搶劫罪 第一百一十三條 三年以上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