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流轉後,補償款該給誰,土地流轉後,補貼該給誰

2021-03-13 17:48:25 字數 6311 閱讀 2242

1樓:橢徘著詭

1、針對耕地。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徵用或徵收有集體土地的,必須支付有關補償費用,具體包括三大塊:土地補償費、安置費、青苗補償費。後兩項發到居民手中。

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徵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徵地前被徵收單位平均每人佔有耕地的數量計算。

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徵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

被徵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2、針對住宅。村民原宅基地及上建築物可以參照一定標準(建房成本等)對地上建築物給與補償。

3、徵收土地的各項費用應當自徵地補償、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個月內全額支付。如果未依法獲得補償,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當然,你們也可以通過到上級**上訪解決(集體上訪在中國比較有效)

希望我的回答能給你幫助。

2樓:澳倍

雙方在換田協議中註明:以後有轉讓或任何公私變化,各自負責,概不後悔。雙方換田後各自依約對所換的田地進行了耕種。

2023年冬,張某耕種的石子坑田地作為工業園建設用地被**部門徵用,徵用補償費2萬餘元。當村委會發放補償費時,張某和李某對...

1、針對耕地。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徵用或徵收有集體土地的,必須支付有關補償費用,具體包括三大塊:土地補償費、安置費、青苗補償費。

後兩項發到居民手中。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徵收耕地的...

土地被流轉後徵地補償的分配,根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徵收土地的安置補助費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

3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根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土地流轉後,補貼該給誰

4樓:土流集團

很多朋友在問,農村土地流轉後,徵地補償款如何分配?受讓方(包含接包方、承租方等)能獲得哪些補償?其實,在談這個問題前,我們先要搞清楚土地到底是通過哪種方式流轉的,因為土地流轉方式不同,徵地補償款的歸屬也不一樣。

一、土地流轉有哪些方式?不同土地流轉方式的區別是什麼?

土地流轉常見的方式有轉讓、轉包、互換、入股、出租等,分不清這幾種流轉方式的區別?沒關係,《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對各種流轉方式有詳細介紹。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詳細內容如下:

本辦法所稱轉讓是指承包方有穩定的非農職業或者有穩定的收入**,經承包方申請和發包方同意,將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經營權讓渡給其他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農戶,由其履行相應土同的權利和義務。轉讓後原土地承包關係自行終止,原承包方承包期內的土地承包經營權部分或全部滅失。

轉包是指承包方將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經營權以一定期限轉給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其他農戶從事農業生產經營。轉包後原土地承包關係不變,原承包方繼續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規定的權利和義務。接包方按轉包時約定的條件對轉包方負責。

承包方將土地交他人代耕不足一年的除外。

互換是指承包方之間為方便耕作或者各自需要,對屬於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承包地塊進行交換,同時交換相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

入股是指實行家庭承包方式的承包方之間為發展農業經濟,將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為股權,自願聯合從事農業合作生產經營;其他承包方式的承包方將土地承包經營權量化為股權,入股組成股份公司或者合作社等,從事農業生產經營。

出租是指承包方將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經營權以一定期限租賃給他人從事農業生產經營。出租後原土地承包關係不變,原承包方繼續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規定的權利和義務。承租方按出租時約定的條件對承包方負責。

由上文關於土地流轉方式的介紹,我們可看出兩點:

一是如果是以轉讓或互換方式流轉土地,原承包方與發包方在該土地上的承包關係即行終止。也就是說,該土地跟原承包方沒有任何關係了。

二是如果是以轉包、出租方式流轉土地,那原土地承包關係不變,原承包方繼續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規定的權利和義務。也就是說,該土地的承包權還是歸原承包方,受讓方獲得的只是該土地的經營權。

二、土地徵收補償款由哪幾部分組成?分別歸誰?受讓方能獲得哪些補償?

搞清楚了不同土地流轉方式的區別後,下面我們再來談徵地補償款的分配問題。

根據我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農村集體土地被徵收後,土地徵收補償款主要包括土地補償費、青苗補償費、地上附著物補償費、人員安置費4個方面。

根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的相關規定,土地補償費是補償給作為農村土地所有權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是對其喪失農村土地所有權的一種補償。而根據我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規定,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收到土地補償費後,通過召開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土地補償費分配方案,可以分配給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也可以提留用於發展本村經濟或公共設施建設。

青苗補償費、地上附著物補償費和人員安置費如何分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中第22條「承包方已將土地承包經營權以轉包、出租等方式流轉給第三人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青苗補償費歸實際投入人所有,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歸附著物所有人所有」及第23條「被徵地的承包戶,不要求進行安置的,有權請求支付安置補助費」的規定,青苗補償費歸實際投入人所有,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歸附著物所有人所有,安置費歸承包戶。

也就是說,甲把土地流轉給乙,不管採取哪種方式流轉,土地補償費都是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由村民會議決定如何分配。

如果是以轉讓或互換方式流轉土地,那麼,受讓方乙可獲得青苗補償費、地上附著物補償費和安置費;如果是以轉包、出租方式流轉土地,那麼受讓方乙可獲得青苗補償費、地上附著物補償費(地上附著物如果是乙的投入),安置費歸甲。

5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根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6樓:

農民將土地通過轉包方式進行了流轉,轉包的人就有權進行農業生產並領取國家發放的農業補貼,而原承包人取得的是土地流轉的收益,就是轉包人付給的承包費用。現在轉包的人拿到國家補貼後不再進行耕種,而是把土地還給了農民,也就是原承包人,那麼原承包人就可以繼續進行使用,包括耕種或繼續轉包他人,收取流轉收益。只要轉包的人沒有對土地造成永久損害,這些都是合理的。

不過你是不是要說轉包人存在惡意騙取國家補貼的情況,一般來講這種情況不應該發生,即便發生了,造成的損失是國家財政的損失,而不是原承包人的。

土地流轉後徵地補償款歸誰

7樓:倪敏大小晒

我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46條規定,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可以通過公開協商等方式實行承包經營。可見,荒山承包合同為土地承包合同的一種特殊型別,是雙方當事人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就荒山承包問題,意思表示一致所達成的協議,屬債權性質的合同。其作用有三:

一是明確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便於當事人依照合同約定行使權利,履行義務;二是承包方通過簽訂合同,取得承包地的承包經營權;三是作為解決承包合同糾紛的重要依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22條規定:「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

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時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目前,關於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性質,主要有債權說與物權說兩種對立的觀點。我們認為,土地承包經營合同所確立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對所承包的土地直接佔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因而是物權性質的權利;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作用主要是保障承包人對發包人的土地進行使用和收益,因而應屬於他物權中的用益物權。

主要表現在:   第一,土地承包經營權是由法律直接規定的權利,其內容不能由當事人通過承包合同任意創設。《農村土地承包法》第16條規定:

「承包方享有下列權利:(1)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權利,有權自主組織生產經營和處置產品;(2)承包地被依法徵用、佔用的,有權依法獲得相應的補償;(3)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上述權利完全是物權性質的權利。

   第二,土地承包經營權具有排他的支配性,其保護帶有明顯的物權特徵。《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在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擅自收回承包地、不得調整承包地,其保護帶有物權的性質,任何組織和個人侵害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經營權,都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該法第54條規定:

「發包方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承擔停止侵害、返還原物、恢復原狀、排除妨害、消除危險、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1)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產經營自主權;(2)違反本法規定收回、調整承包地;(3)強迫或者阻礙承包方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4)假借少數服從多數,強迫承包方放棄或者變更土地承包經營權而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5)以劃分『口糧田』和『責任田』等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標承包;(6)將承包地收回折頂欠款;(7)剝奪、侵害婦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8)其他侵害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行為。」從以上對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保護方式來看,我國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已經完全具備了物權保護的特徵,具有明顯的物權屬性。

   第三,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流轉,發包方不得干涉。《農村土地承包法》專節規定了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該法第10條規定:「國家保護承包方依法、自願、有償地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

」第49條也規定,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農村土地的,經依法登記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等證書的,其他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採取轉讓、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轉。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迫或者阻礙承包方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土地經營權可以依法、自願、有償流轉,是土地承包經營權題中應有之義,這說明,土地承包經營權已經具備了物權所具有的財產性和可轉讓性特徵,是物權性質的權利。

三、甲村委解除合同構成權利濫用   我們認為,雖然甲村委在與孟某簽訂的荒山承包合同中明確約定,未經村委同意不得出租和轉賣,且孟某將其承包經營的荒山出租並未取得甲村委的同意,孟某的轉租行為已構成違約,但該轉租行為並未導致甲村委與孟某簽訂的荒山承包合同目的不能實現,因而不符合合同法規定的合同解除條件。甲村委以孟某違約為由要求解除承包合同已構成權利濫用,根據禁止權利濫用的民法原則,其訴訟請求依法不應得到支援。   禁止權利濫用原則,是指行使權利不得違背權利應有的社會目的,也不得超越權利應有的界限。

按照該原則,一切私權的行使須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而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否則將構成權利濫用而遭禁止。學說認為,禁止權利濫用原則是由判例發展而來,並被現代各國民事立法普遍接受。如《德國民法典》第226條規定:

「權利行使不得專以損害他人為目的。」我國《民法通則》在文字上雖沒有禁止權利濫用原則的直接表現,但從其整個精神看,無疑也十分強調禁止權利濫用。   關於權利濫用的認定標準,通說認為,是否構成權利濫用,應從主、客觀兩個方面加以考察。

就主觀方面而言,權利人的主觀目的是為了損害他人。判斷是否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應以社會一般觀念認定。從客觀上看,權利人的行為產生損人不利己的後果,或者權利人的行為損人很多,利己很少的,可認定濫用權利。

   本案中,甲村委在孟某投入鉅額資金對所承包的荒山進行開發後,又以孟某違約擅自轉租土地為由要求解除承包合同,其主觀上具有損害他人的目的,客觀上該承包合同的解除,使村委獲得的利益遠遠小與孟某由此造成的損失,並且與我國土地承包法的立法精神相悖,不利於農村土地承包關係的穩定,不利於保護承包雙方的合法權益,符合權利濫用的主客觀標準,因此,其行為已構成權利濫用,依法不應予以支援。

四、法院裁決意見   經法院審理認為,原告甲村委作為發包方,對屬於本村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有權發包,故其與被告孟某通過公開協商方式簽訂的荒山承包合同,是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結果,對雙方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任何一方都必須嚴格履行合同,不得任意解除合同。《農村土地承包法》第4條第1款規定「國家依法保護農村土地承包關係的長期穩定」。第9條規定「國家保護集體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權益,保護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

」在原、被告雙方簽訂的承包合同中,儘管約定被告對所承包的山坡只能綠化、增建旅遊設施,未經村集體同意不得出租和轉賣,但並未約定如被告違反該約定,發包方有權解除該合同。現被告雖然在承包經營期間與他人簽訂荒山轉讓出租合同,將其承包的荒山轉租他人,但由於該荒山轉租合同未實際履行,從而並未致使原、被告簽訂的荒山承包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故被告違約行為並不符合合同法規定的合同解除的條件。而且被告承包荒山後,對該荒山進行了鉅額投資,如果解除該合同將使被告遭受難以彌補的巨大經濟損失,有違民法公平原則,故原告要求解除該合同,理由不當,法院不予支援。

依照《民法通則》第4條,《合同法》第94條,《農村土地承包法》第4條第1款、第9條、第45條的規定,判決:駁回原告甲村委要求解除與被告孟某簽訂的荒山承包合同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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