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機被盜竊抓到嫌疑人會按原價賠償嗎

2021-03-11 18:28:20 字數 1962 閱讀 2638

1樓:匿名使用者

手機被盜竊如果被**查獲則退回原主,如果已經銷贓或損毀,則可以在公訴時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要求賠償,至於是否按原價要看購買時間等具體情況判定。

2樓:戚廣利

 手機被bai盜竊抓到嫌疑

du人,應當返還被盜手機,如果zhi不能返還的,雙

dao方可以協商解決,一回般不會按原價賠答償,應當按照盜竊時的價值返還,並且定罪量刑也是按照評估結果。盜竊價值5000元,數額較大,涉嫌盜竊罪,應當按照規定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3樓:匿名使用者

手機被盜抓到嫌疑人?只是嫌疑人而已,又不是真正的盜竊者,是吧?嫌疑人可以提供證據,你也可以作為一定的物質獎勵。

如果真的抓到盜竊手機人不光是原價賠償這麼簡單,法律上還要判他一個盜竊罪名!

4樓:匿名使用者

不會的,我兩年前有個朋友,被盜竊麼託車,價值8000多,報警後,當天就抓到嫌疑人和車,結果過了差不多一年才把車歸還失主。

5樓:匿名使用者

手機bai被盜,嫌疑人已du經抓到,但是手機已zhi經被賣掉,警察說等待賠償就好

dao,說內只有法院**宣判容

了才會賠償,我想知道,法院判決的時候會通知當事人到場還是以什麼樣方式賠償?到時候如果不通知呢,怎麼樣才能知道什麼時候**啊?

6樓:匿名使用者

想你上課時間獎學金睡覺睡覺好像就是計算機就直接抓緊時間你自己思考思考只能說明卡卡

7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小偷已將偷來的手機銷贓了,你的手機即便是新的,也不可能按原價賠償。如果小偷現場被抓,警察會返還你的手機。

8樓:麼麼嘴的春天

只有人證,物證聚在一起才能賠償

9樓:匿名使用者

這事好像到最後都是不了了知吧!

10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bai小偷已將偷來的手機銷贓了

du,你的手機即便zhi是新的,也不可能按原價賠dao償專。如果小

偷現場被抓,警察會屬

返還你的手機。如果已把手機損壞,這個應該根據法律來,看警察怎麼說,如果嚴重的話,可能會上法庭。如果損壞了可能要照價賠償。

盜竊犯還要去蹲幾天。所以一切一招法律。主要聽警察怎麼說。

然後保護自己的手機,從小事做起。

11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事只能問派出所了

12樓:水瓶

應該要的,但是也有例外

13樓:手機使用者

我覺得嫌疑人應該出兩倍

14樓:匿名使用者

要回手機,沒有手機在賠償

15樓:外向的屠蔽龐

盜竊數額較大,已經構成盜竊犯罪,應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並處專或單處屬

罰金《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盜竊手機一部,失主提供**是5700,嫌疑人已被刑事拘留,我想賠償,但是警察說這個要等物價局估價,

16樓:匿名使用者

盜竊數額較大,已經構成盜竊犯罪,應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並處或單專處罰金。

《刑法屬》:第二百六十四條 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立案後但沒有抓到嫌疑人不受追訴期限制

刑事案件立案後,不受追訴時限限制,終生追捕。相關法律規定 刑法 第八十七條 追訴時效期限 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一 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 二 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 三 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 四 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 死刑的,經...

具荷拉的保險櫃被盜,現在是否已經鎖定嫌疑人

目前已經鎖定嫌疑人是她的親朋好友,不然也不可能對房間裡面的構造這麼熟悉。到目前為止還沒有鎖定嫌疑人,大概是有三四個人作案,根據監控判斷肯定都是熟人,不然不會如此熟悉她家的結構的 目前還沒有鎖定具體嫌疑人,不過已經懷疑是熟人作案,只有熟人才知道她家的密碼,並且知道保險櫃所在的位置 目前鎖定的嫌疑人就是...

詐騙案,嫌疑人都抓到了,需要多長時間能夠結案

根據法律的規定,犯罪嫌疑人從被拘留到法院判決,大約需要五個月左右的時間,一般不用那麼久。如果證據不足,案件可以退偵。這樣最多可以增加四個月左右的時間。而針對詐騙案件,破案時間法律沒有明文規定,也不能規定,因為案件的情況不一樣。如果對案件偵破後,抓獲犯罪嫌疑人,對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或者逮捕以後,兩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