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是否能規定員工不能帶手機領導能帶手機是否合法

2021-03-11 14:02:50 字數 4102 閱讀 6544

1樓:匿名使用者

部門規定而已,也是公司底層基層服從上層的規矩,上層會有很多的接洽是不可能不帶手機的。

2樓:匿名使用者

現在很多單位都是規定員工不能帶手機,但是領導是例外,這個肯定是不合法的呀,但是單位也是為了工作吧,所以說這個也很沒辦法判定的

3樓:安於平靜才是福

都是為了工作,單位規定肯定要遵守的

4樓:煙雨紅塵劉

這屬於企業內部的規定。不涉及法律層面的問題。

5樓:一幽幽谷一

有些單位可能會規定,員工不能帶手機,但是作為領導是可以帶手機的,這個是沒有合法不合法的,這是公司自己的規定。

6樓:別刪我回答了

這個沒有什麼合法不合法,這完全是這個單位自己定的規則,如果你在那裡工作,就需要遵守這個單位的規定。

7樓:幻宇晨風

這麼點事還上升不到法律層次,不過是企業內部規定而已

8樓:匿名使用者

工作收抄手機最好就一個單位**,襲這個基本上都有。

收手機屬於勞動規定內容,勞動法對這類規定的要求是,1,完成民主程式,2,公示。

但是這個並不是意味著單位有權收手機,而是你有義務交手機。你不交是可以的,單位只能以違規處理。在處理違規的時候才會考慮上述內容。

9樓:元亨利貞

單位可以制定這樣的規定,現在法律沒有說這樣是不合法的。

10樓:匿名使用者

單位應該是能規定員工不能帶手機上班的,這個屬於公司的制度,但不能限制下班時間員工的行為。

11樓:匿名使用者

要遵守單位的規章制度。

12樓:常青樹

有些特殊的單位為了保密確實有這樣的要求,還是要遵守公司的相關管理規定的。

13樓:光速

單位是能規定員工不能帶手機的,不過既然單位裡面規定了,那麼所有人都要做到,領導也不能有例外

14樓:匿名使用者

不可以有這樣的規定吧!這是不合法的

15樓:我要飛一下

如果是特殊性質的公司呢,有可能是規定員工不能帶手機的,但是領導帶手機應該是符合規定的。

公司不準職工帶手機合法嗎?我們是雞籠廠,公司不讓帶手機合法嗎?

16樓:華榮華榮

公司的規章制度,不涉及到違法。

17樓:匿名使用者

不準員工帶手機進工廠是不對的,但是公司可以規定在崗位上班的時候不準用手機。

18樓:匿名使用者

每個企業都有自己的規定,如果選擇入職,那就要遵守企業規定

19樓:匿名使用者

無論在什麼公司企業上班,必須尊守公司規章制度

20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單位有座機**能使家人方便聯絡就好。公司不允許帶手機一定是為了職工的安全起見,不存在不合法的情況。

上班禁止員工帶手機是不是有違法律

21樓:小瓶屬

此需根據你所服務的公司的性質,分情況對待之:

1、如果你所服務的公司性質屬於特殊行業,如加油站,機場,或屬危險作業行業,則從員工作業時安全形度出發,公司實施上班期間禁止攜帶手機屬於合理禁令。但公司負有安全、妥善保管員工手機的責任,如在保管期間員工手機滅失,則由公司承擔保管不善的賠償責任;

2、如果你從事的並非1中所列的特殊行業,則建議你可以看一下企業的規章制度或者員工手冊,有無關於禁止帶手機的條款。並且該項制度是否得到公示以及員工的簽名確認。

如果沒有,企業不允許員工帶手機或者對於帶手機的員工做出一些處罰,是有違法律規定的,員工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擴充套件資料:

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

根據《勞動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5、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6、用人單位需要提前30天通知解除的,是根據《勞動法》第二十六條或《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以及《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

7、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8、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9、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10、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11、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12、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13、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22樓:匿名使用者

沒有違法,是合法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七十五條:

公民的個人財產,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儲蓄、生活用品、文物、圖書資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以及其他合法財產。公民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侵佔、哄搶、破壞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凍結、沒收。

如果企業沒有非法查封,凍結,查封,這就不代表觸犯了國民法,也就不代表違法。

如果公司的規章制度中有關於上班時間不允許使用手機的規定條款,那麼在和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時候就代表著自己已經預設了該條條款,那麼上班不允許使用手機也是合理的。

擴充套件資料:

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

根據《勞動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5、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6、用人單位需要提前30天通知解除的,是根據《勞動法》第二十六條或《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以及《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

7、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8、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9、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10、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11、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12、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13、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23樓:十月花非花

1、首先這個是合法行為,如果你所服務的公司性質屬於特殊行業,如加油站,機場,或屬危險作業行業,則從員工作業時安全形度出發,公司實施上班期間禁止攜帶手機屬於合理禁令。但公司負有安全、妥善保管員工手機的責任,如在保管期間員工手機滅失,則由公司承擔保管不善的賠償責任。

2、如果你從事的並非1中所列的特殊行業,則建議你可以看一下企業的規章制度或者員工手冊,有無關於禁止帶手機的條款。並且該項制度是否得到公示以及員工的簽名確認。如果沒有,企業不允許員工帶手機或者對於帶手機的員工做出一些處罰,是有違法律規定的,員工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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