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個合同法的風險轉移和情勢變更的問題

2021-03-10 22:27:21 字數 1349 閱讀 6716

1樓:風風火火射手

如果這是這bai個學術問題du,那麼請你認真研究不zhi可抗力和dao情勢變更二者的不同內,不可抗力是法定容的免責事由,在合同法和民法中有明確規定的,即不可抗力的情況一旦出現,是不需要法院進行判斷,不可抗力的條款便自動適用。而情勢變更在合同法和民法中不是明確規定的免責條款,因其適用的複雜性,能不能適用需要法院進行裁決的。關於補充問題:

情勢變更適用於合同成立後直到履行完畢。情勢變更個人認為更適用於合同剛開始履行時。關於你的案例:

乙方請求情勢變更的理由不應該是目的不達,而是以下理由:出現了當事人不可預見、不能克服的情況,而這個情況其發生不可歸責於當事人,(由不可抗力、意外事故等引起),其發生使合同的履行失去意義(合同標地物已滅失,作為乙方來講,無法佔有使用該房屋,作為甲方來講,無法給乙方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

2樓:匿名使用者

問題問得很清楚,但答案很簡單:

交付後特定物已經為受買人實際佔有。這時

版買賣雙方已經變成賒欠權關係。貨物分險已經轉移至受買人處。

所以:買受人「必須得履行合同支付貨款」!

情勢變遷有很多種情況,但適用時審查的很嚴,,

如何區分合同法中的不可抗力與情勢變更

3樓:民商法苑

合同法中的不可抗力與情勢變更應作如下區分: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之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本法所稱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2、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合同成立以後客觀情況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屬於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於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或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公平原則,並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確定是否變更或者解除。

3、由此可以看出不可抗力與情勢變更的不同之處主要有:

(1)兩者構成履行障礙的程度不同。前者已構成履行不能,而後者未達到此程度,仍可能履行,只是在這種情形下其履行極為困難並導致顯失公平。

(2)前者屬於法定免責事由,當事人只要舉證證明因不可抗力導致合同目的無法實現或者產生損失,即可免責,法院無裁量餘地;後者不屬於法定免責事由,只是當事人變更或解除合同的請求權,法院具有公平裁量權。

(3)前者的效力系自然發生,無需人為介入,後者的效力非自然發生,是否構成以及相應效果須取決於法院的裁量。

(4)前者從違約的角度出發,解決是否承擔責任的問題;後者從合同效力角度出發,解決的是合同效力是否繼續的問題。

如何區分合同法中的不可抗力與情勢變更

合同法中的不可抗力與情勢變更應作如下區分 1 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七條之規定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本法所稱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 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2 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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