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教育法規定了哪些基本原則

2021-03-08 19:41:08 字數 5735 閱讀 7899

1樓:匿名使用者

我國教育法規定了合憲原則、民主原則、實事求是原則、法制統一原則、教育的方向性原則、教育的公共性原則、教育的平等性原則、教育的終身性原則等基本原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是中國教育工作的根本**,是依法治教的根本**。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

第三條 國家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思想和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為指導,遵循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發展社會主義的教育事業。

第四條 教育是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基礎,國家保障教育事業優先發展。

全社會應當關心和支援教育事業的發展。

全社會應當尊重教師。

第五條 教育必須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為人民服務,必須與生產勞動和社會實踐相結合,培養德、智、體、美等方面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人。

第六條 教育應當堅持立德樹人,對受教育者加強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教育,增強受教育者的社會責任感、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

國家在受教育者中進行愛國主義、集體主義、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教育,進行理想、道德、紀律、法治、國防和民族團結的教育。

第七條 教育應當繼承和弘揚中華民族優秀的歷史文化傳統,吸收人類文明發展的一切優秀成果。

第八條 教育活動必須符合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

國家實行教育與宗教相分離。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利用宗教進行妨礙國家教育制度的活動。

第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財產狀況、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機會。

第十條 國家根據各少數民族的特點和需要,幫助各少數民族地區發展教育事業。

國家扶持邊遠貧困地區發展教育事業。

國家扶持和發展殘疾人教育事業。

第十一條 國家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的需要,推進教育改革,促進各級各類教育協調發展,建立和完善終身教育體系。

國家支援、鼓勵和組織教育科學研究,推廣教育科學研究成果,促進教育質量提高。

第十二條 漢語言文字為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基本教學語言文字。少數民族學生為主的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可以使用本民族或者當地民族通用的語言文字進行教學。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進行教學,應當推廣使用全國通用的普通話和規範字。

第十三條 國家對發展教育事業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十四條 ***和地方各級人民**根據分級管理、分工負責的原則,領導和管理教育工作。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領導下,由地方人民**管理。高等教育由***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管理。

第十五條 ***教育行政部門主管全國教育工作,統籌規劃、協調管理全國的教育事業。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教育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教育工作。縣級以上各級人民**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有關的教育工作。

第十六條 ***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報告教育工作和教育經費預算、決算情況,接受監督。

2樓:現實社會

教育基本原則主要包括:一致性與多樣性相結合原則、歷史繼承性與創新性相結合原則、國際性與民族性相結合原則、民主性原則、可持續發展原則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是中國教育工作的根本**,是依法治教的根本**。

《教育法》的頒佈是關係中國教育改革與發展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全域性的一件大事,對落實教育優先發展的戰略地位,促進教育的改革與發展,建立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現代化教育制度,維護教育關係主體的合法權益,加速教育法制建設,提供了根本的法律保障。

《教育法》的頒佈,標誌著中國教育工作進入全面依法治教的新階段,對我國教育事業的改革與發展,以及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將產生重大而深遠的影響。

3樓:匿名使用者

教育法的基本原則,是全部教育法所應遵循的基本要求和價值準則,是制定和執行教育法的出發點和基本依據。中國教育法的基本原則首先應與中國總體法的原則相一致,即教育法要以合憲原則、民主原則、實事求是原則、法制統一原則等總體原則為指導,教育法的制定不能違背這些總體原則。在此基礎上,教育法又應反映教育的自身特點和規律,不能簡單地用總體法的原則來代替。

因此,根據教育事業發展的需要,教育法還應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一、教育的方向性原則

《教育法》第三條規定:「國家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思想和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為指導,遵循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發展社會主義的教育事業。」這一規定既指明瞭我國教育的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和性質,又指明瞭我國教育應當堅持的社會主義方向。

堅持教育的社會主義方向,包含著依法約束人們在教育活動中繼承和弘揚中華民族優秀的歷史文化傳統,以及吸收人類文明發展的一切優秀成果。《教育法》第七條規定:「教育應當繼承和弘揚中華民族優秀的歷史文化傳統,吸收人類文明發展的一切優秀成果。

」這一規定體現了中國教育法在堅持教育的方向性原則時,對中華民族優秀的歷史文化傳統和人類文明發展的一切優秀成果的高度重視。

中國是世界著名的文明古國之一,有著悠久的歷史和燦爛的文化,形成了自己的民族精神和優良傳統。教育應當為繼承和弘揚中華民族優秀的歷史文化傳統作出貢獻。然而,中華民族的優秀歷史文化只是人類文化的一部分,除中華民族的優秀文化外,人類文化還包括其他國家和民族的優秀文化。

這些文化與中華民族文化構成了一個不可分割的整體,它們可以相互影響、相互滲透、相互融合。任何一個民族的文化都只有在人類文化的長河中才能得到很好的發展。因此,教育還要吸收人類文明發展的一切優秀成果,堅持古為今用、洋為中用的觀點,使中華民族優秀文化傳統和人類文明發展的一切成果,成為我國人民奮發向上、團結奮進的深層文化動因。

二、教育的公共性原則

(一) 教育公共性的含義

《教育法》第八條第一款規定:「教育活動必須符合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這一規定確立了我國教育的公共性原則。教育法之所以要確立教育的公共性原則,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理解:

第一,教育事業是國家、民族乃至全世界的共同事業。從教育的本體功能和社會功能來看,教育不僅能促進人的身心發展,還能對社會的政治、經濟、文化、人口素質等方面起到重要的作用。因而,教育事業的發展不僅是個體發展的需要,也是全社會、全人類發展的共同需要。

第二,個體發展的活動必然影響社會的發展。教育活動作用於每一個受教育者,每一個受教育者又將自己的行為反作用於社會。因而,每一個受教育者的個體活動也就不再是個人的事情,而成為整個社會活動的必不可少的一部分,並影響著社會的發展。

第三,教育工作本身就是為社會發展作貢獻。教育工作是培養個體的具體行為,它雖然對於個體而言是謀生的手段,但對於整個教育事業來說是社會的重要組成部分。

(二)教育公共性原則的體現

教育的公共性原則主要表現為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教育法》第二十五條第三款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營利為目的舉辦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這說明,教育法要求任何組織和個人在中國境內舉辦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都應以促進學生的身心發展和教育事業的發展為主要目的,堅持教育要符合社會的公共利益。

第二,《教育法》第八條第二款規定:「國家實行教育與宗教相分離。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利用宗教進行妨礙國家教育制度的活動。

」 這一規定要求教育要對國家、人民和社會公共利益負責,保證教育制度的正常運轉。

第三,《教育法》第十二條規定:「漢語言文字為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基本教學語言文字。少數民族學生為主的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可以使用本民族或者當地民族通用的語言文字進行教學。

」「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進行教學,應當推廣使用全國通用的普通話和規範字。」漢語言文字是我國普遍通用的官方語言文字之一,也是國際認定的聯合國工作語言文字之一。因而,將漢語言文字規定為我國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基本教學語言文字,能夠滿足我國大多數人和地區的教學需要,也有利於教育的普及和教育事業的發展。

同時,允許少數民族學生為主的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可以使用本民族或者當地通用的語言文字進行教學,這既是對少數民族的尊重,又給予其發展自己語言文字的自由。因此,在教學語言文字上的法律規定,體現了我國教育的公共性原則。

三、教育的平等性原則

教育的平等性原則可以從以下兩個方面進行理解:

(一)受教育機會平等原則

《教育法》第九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財產狀況、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機會。

」這一規定確定了公民受教育機會平等的基本原則。

受教育機會平等原則一般包括受教育起點上的機會平等、受教育過程上的機會平等和受教育結果上的機會平等三個層面。

受教育起點上的機會平等是指每個公民在入學機會上享有平等的權利。《憲法》第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這一規定,以國家**的形式明確了公民受教育起點上的機會平等性。《教育法》第三十六條中也規定:受教育者在入學方面依法享有平等的權利。

受教育過程上的機會平等是指公民在接受教育的過程中,有獲得教育條件、教育待遇等方面的平等權利。對此,《〈義務教育法〉實施細則》和《教育法》都作了相應的規定。《〈義務教育法〉實施細則》第八條規定了實施義務教育,應當為適齡兒童和少年提供的受教育的基本條件為:

「(一)與適齡兒童、少年數量相適應的校舍及其他基本教學設施;(二)具有按編制標準配備的教師和符合義務教育法規定要求的師資**;(三)具有一定的經濟能力,能夠按照規定標準逐步配置教學儀器、圖書資料和文娛、體育、衛生器材。」同時,還要求:「地方各級人民**和其他辦學單位應當積極採取措施,不斷改善實施義務教育的條件。

」《教育法》第四十二條中規定,受教育者享有「參加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種活動,使用教育教學設施、裝置、圖書資料」的權利。

受教育結果上的機會平等是指公民在接受教育後,有獲得學校和社會公正評價的平等權利。這種平等主要體現為學業成績和品行評價上的平等、進一步求學機會上的平等、就業機會上的平等等。《教育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

「受教育者在入學、升學、就業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權利。」第四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受教育者享有「在學業成績和品行上獲得公正評價,完成規定的學業後獲得相應的學業證書、學位證書」的權利。

(二)扶持特殊地區和人群教育原則

受教育機會平等在實踐中的體現並不是絕對的,而是相對的。我國地域遼闊,人口眾多,區域之間的經濟、文化、教育的發展很不平衡,這直接或間接地造成了受教育機會不平等的現象。針對我國目前經濟、教育發展水平不高,各地發展水平不平衡的狀況,教育法需要根據不同的實際情況,採取不同的策略,以儘快實現教育的平等性原則。

我國少數民族地區和邊遠的貧困地區,經濟發展較為落後,教育水平相對較低,教育法則規定國家對這些地區及人群給予特殊的幫助和扶持。《教育法》第十條規定:「國家根據各少數民族的特點和需要,幫助各少數民族地區發展教育事業」。

「國家扶持邊遠貧困地區發展教育事業」。「國家扶持和發展殘疾人教育事業」。這些規定有利於保障教育的平等性原則的實施。

此外,女童、流動人口子女、有違法犯罪行為的未成年人,也應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權。

四、教育的終身性原則

隨著現代科技和現代生產的迅速發展,以及知識的**性增長,為終身教育提出了迫切要求。誰都不可能通過一段時間的學習,就獲得終身享用的知識,因此,必須不斷學習以補充能量。

終身教育認為:在現代科技、現代生產、現代社會條件下,既有必要也有可能打破人的一生中僅限於青少年時期的正規學校教育,教育應貫穿於人的一生。為實現終身教育,要對傳統教育進行改革,促進各級各類教育的協調發展。

這些教育既包括或多或少有組織、有計劃的正式教育,也包括任何場合中的、自發性的非正式教育;既包括胎教、幼教、普教、高教,也包括職教、成教及繼續教育和迴歸教育;既包括就業、生計教育,也包括老年、閒暇教育等。只有不斷地建立和發展各級各類教育,促進它們的相互溝通和銜接,才能不斷完善終身教育體系,進而保證終身教育的順利實現。

《教育法》以法律的形式肯定了終身教育原則,其中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國家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的需要,推進教育改革,促進各級各類教育協調發展,建立和完善終身教育體系。」另外,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

「國家鼓勵發展多種形式的**教育,使公民接受適當形式的政治、經濟、文化、科學、技術、業務教育和終身教育。」第四十一條規定:「國家鼓勵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社會組織採取措施,為公民接受終身教育創造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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