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自建房買賣是否合法,農村自建房買賣有效

2021-03-08 17:18:00 字數 5566 閱讀 5048

1樓:農村建房子

很多朋友都在諮詢農村房子買賣的事情,很不幸的是很多買賣都是不合法的,當賣家反悔了,買房人的權益都得不到保障。那麼,農村房子到底能不能合法買賣呢?農村房子怎樣買賣合法?

農村房屋的買賣可以分為三大類:一類是城市居民與農村居民之間的農村房屋買賣;一類是農村居民與本集體經濟成員之間的農村房屋買賣;一類是農村居民與非本集體經濟成員之間的農村房屋買賣。

一、對於城市居民到農村購買農村房屋的效力,在司法實踐中已沒有任何爭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公廳關於加強土地轉讓管理嚴禁炒賣土地的通知》、國土資源部《關於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見》等相關法律法規以及政策的規定,城市居民到農村購買房屋的合同屬於無效合同。

二、對於非同一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房屋買賣合同效力,根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農村的土地屬於本集體經濟組織所有,也就是說只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才享有本集體土地的使用權,所以《物權法》第一百五十三條作出如下規定: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因此,非同一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也屬於無效合同,因為根據法律規定是不能辦理宅基地過戶登記的。

農村的土地只是屬於本集體所有,如果隨意將房屋轉讓給非本集體成員,那麼無疑是侵害了本集體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該合同屬於無效合同。

三、對於同一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房屋買賣行為法律沒有禁止,只是規定,一旦村民將房屋轉讓他人後,不能再申請宅基地。不過即使是同一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間的房屋買賣也要符合以下幾個條件:

(1)轉讓人與受讓人為同一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2)轉讓行為須徵得集體經濟組織同意;

(3)宅基地使用權不得單獨轉讓,必須與合法建造的住房一併轉讓。

(4)受讓人沒有住房和宅基地,且符合宅基地使用權分配條件。

依據如下:

《土地管理法》(2023年修訂)第八條規定,城市市區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

《***辦公廳關於加強土地轉讓管理嚴禁炒賣土地的通知》(國辦發〔1999〕39號)規定,農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佔用農民集體土地建住宅,有關部門不得為違法建造和購買的住宅發放土地使用證和房產證。

《關於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見》(國土資發〔2004〕234號 )規定,嚴禁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嚴禁為城鎮居民在農村購買和違法建造的住宅發放土地使用證。

《***辦公廳關於嚴格執行有關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國辦發〔2007〕71號)第二點規定,農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給本村村民,城鎮居民不得到農村購買宅基地、農民住宅或「小產權房」。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租用、佔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搞房地產開發。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物權法》(2023年3月16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第一百六十二條規定, 宅基地使用權人經本集體同意,可以將建造的住房轉讓給本集體內符合宅基地使用權分配條件的農戶;住房轉讓時,宅基地使用權一併轉讓。禁止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農戶依照前款規定轉讓宅基地使用權的,不得再申請宅基地。

2樓:未來法律

您好:一、農村自建房買賣是否合法

現行關於房屋買賣的所有法律、法規和規章都只適用於城市,專門針對農村房屋買賣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基本沒有,因此我們只能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尋找依據。根據2023年10月1 日開始實施的《物權法》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

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由此可知,該法並未禁止農村房屋的買賣和出租。

同時,由於根據《民法通則》第七十五條第一款,房屋屬於公民的個人財產範疇,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憲法第十三條第一款和第二款也強調國家依照法律規定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和繼承權。根據《民法通則》第七十一條規定:

「公民個人(包括農民在內)對於其房屋既然有受法律保護的財產所有權,自然有依法對自己的財產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其中的處分,包括出賣、互易、贈與等方式。」從中我們可以看出,農村村民有權利出賣自己在農村的房產。

二、農村自建房買賣有效的條件

農村房屋買賣有效必須符合下列四個條件:

1、購房者主體資格合法。農村房屋所依存的宅基地屬於農村集體成員所有,因此購房人必須是該村民集體成員。城市居民不具備購買農村房屋的主體資格。

2、售房者的主體資格合格。賣房人必須對自己所有的財產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對於共同共有的人員來說,其中的共有人一方若單方面處分房屋的,並不能使房屋買賣有效。

3、購房者應當符合申請宅基地的條件。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有一處宅基地,已有宅基地的村民不得再申請宅基地。如果買房人不符合上述條件,以買賣形式變相的佔有更多的宅基地,這樣的買賣得不到法律的支援和保護。

4、買賣經過村民委員會同意。這是必經程式,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有權對這種物權作出實質性處分。

很多農民開始走出村莊,到外面的世界開創事業,為了農村的自己空置,很多農民選擇將該自建房賣給他人。但是農村的自建房有其特殊屬性,不知道農村自建房買賣是否合法,農村自建房買賣合同有效的條件是什麼,如果這些不清楚的話不妨直接諮詢專業的律師,他們會告訴您已便於您決定是否購買農村自建房

農村自建房沒有房產證可以買賣嗎

3樓:南巷如也

沒有房產證的自建房是不可以買賣的,必須有房產證才可以買賣。

1、農村自建房也是可以拿到房屋權屬證書的,拿不到那是你沒有依據《房屋登記辦法》去辦理。

第八十二條,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的村民住房和依法利用其他集體所有建設用地建造的房屋,可以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申請房屋登記。

第八十三條,因合法建造房屋申請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宅基地使用權證明或者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明;

(四)申請登記房屋符合城鄉規劃的證明;

(五)房屋測繪報告或者村民住房平面圖;

(六)其他必要材料。

2、買賣也是有條件的:

申請農村村民住房所有權轉移登記,受讓人不屬於房屋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房屋登記機構應當不予辦理。

如果土地是屬於集體所有則不能上市交易,也不可以辦理產權過戶手續,只可以在自己本村的集體內部買賣,也就是說房子只能賣給自己村的人。

3、可以進行出租,但要依法辦理相關手續,繳納相關稅費。只要是法律上在你名下,國家是不會無辜**的。

4、房屋可以進行繼承,但宅基地不能繼承。根據法律規定,公民使用的宅基地,所有權屬於國家或集體;國家及集體所有的土地是可以依法確定由個人使用的,即公民對宅基地有依法使用的權利,但並不是所有權。

遺產必須是公民合法擁有的財產,對這些財產具有所有權,所以,公民是不能將宅基地作為遺產繼承的,而只享有使用權。

擴充套件資料:

1、上市限制

國有土地範圍內房屋,也就是城鎮自建房,在有關法律檔案生效或者事實發生後以買賣、互換、贈與、繼承、遺贈等方式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①。集體土地範圍內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則有嚴格規定。

《房屋管理辦法》(建設部第168號令)(2023年7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七條:

「申請農村村民住房所有權轉移登記,受讓人不屬於房屋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房屋登記機構應當不予辦理。」如果土地是屬於集體所有則不能上市交易,也不可以辦理產權過戶手續,只可以在自己本村的集體內部買賣,也就是說房子只能賣給自己村的人。

2、審批問題

自建房衰落主要是因為**手續繁雜和地方**規劃法規限製造成。完善個人自建房保**律應當從以下方面著手:拆除民房嚴格按當地商品房**加上六十年物業管理費實施賠償;廢除房屋交易的城鄉與地區限制、籍貫限制;廢除房屋的面積限制。

刪除繁雜的報建審批、**手續,減少昂貴的報建與辦土地證、房產證費用;鼓勵私人起房並在貨款方面給予低息支援;更改強盜邏輯:起商品房是房地產商的私人利益,不能劃為公共利益。

舊城改造拆建**不能為房地產商開路強行拆遷,應儘可能還地於民,規劃後統一集資建造公寓。以此原則定立的個人自建房保**律應該是比較完善的法律。

3、「三無工程」在農村大量存在

農民建房的面積不大,樓層不高,專業施工隊不願幹這種「芝麻」工程,建房者只好自己組建施工隊,施工人員大多為不具專業技能的農民,有時連老、弱、病、殘也上架高空作業,這是導致無設計圖紙、施工隊伍無資質、無施工監理單位建設的農房存在的直接原因。

1)是農民法制意識比較薄弱。村幹部也曾告誡村民新房施工的圖紙要審批、工程隊的資質要審批,但大多村民置若罔聞,請的都是當地的泥水師傅、無資質的工程隊,他們除了經驗,幾乎毫無專業的基建知識。

村幹部就算髮現了違章施工,也沒有強制的執行力,只能出於責任心善意地提醒:施工要注意安全,除此之外別無他法。不審批,請無資質的施工隊伍,能節省成本。

他們從這點出發,什麼安全意識、法制意識都拋在腦後,甚至不知道不審批是違法,出了嚴重事故要承擔法律責任。

2)是農民的安全意識薄弱。搭建的腳架、扶手不穩固,特別是對受力重、易磨損的部位不隨時檢修加固,埋下了安全隱患。建房過程中偷工減料現象十分嚴重,有些新房砂漿中的水泥含量不足10%。

房屋結構不合理,造成磚柱失穩。

4樓:匿名使用者

1、農村自建房也是可以拿到房屋權屬證書的,拿不到那是你沒有依據《房屋登記辦法》去辦理。

第八十二條 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的村民住房和依法利用其他集體所有建設用地建造的房屋,可以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申請房屋登記。

第八十三條 因合法建造房屋申請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宅基地使用權證明或者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明;

(四)申請登記房屋符合城鄉規劃的證明;

(五)房屋測繪報告或者村民住房平面圖;

(六)其他必要材料。

申請村民住房所有權初始登記的,還應當提交申請人屬於房屋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證明。

2、農村自建房可以進行買賣,但宅基地的集體土地使用權必須要依照法律規定程式進行轉讓和受讓。中共**、***關於進一步加強土地管理切實保護耕地的通知(中發〔1997〕11號)規定:「農村居民建住宅要嚴格按照所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依法取得宅基地。

農村居民每戶只能有一處不超過標準的宅基地,多出的宅基地,要依法收歸集體所有。」國辦發〔2007〕71號規定:「農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給本村村民,城鎮居民不得到農村購買宅基地、農民住宅或「小產權房」。

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租用、佔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搞房地產開發。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房屋登記辦法》第87條規定:「申請農村村民住房所有權轉移登記,受讓人不屬於房屋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房屋登記機構應當不予辦理。」

3、你可以進行出租,但要依法辦理相關手續,繳納相關稅費。

4、房屋可以進行繼承,但宅基地不能繼承。根據法律規定,公民使用的宅基地,所有權屬於國家或集體;國家及集體所有的土地是可以依法確定由個人使用的,即公民對宅基地有依法使用的權利,但並不是所有權。遺產必須是公民合法擁有的財產,對這些財產具有所有權,所以,公民是不能將宅基地作為遺產繼承的,而只享有使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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