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出來後,判決書多久會公佈在網

2021-03-08 08:31:44 字數 6094 閱讀 7446

1樓:阿元

判決書出來後,什麼時候公佈在網上,取決於判決書什麼時候發生法律效力。

根據最高法院關於在網際網路公開裁判文書的規定,法院必須在判決書生效後的七日內,將判決書上傳網際網路公開。

判決書向雙方當事人送達後,如果雙方當事人都不上訴,判決書就生效了,此後的七天內,法官會公開在網上的。

如果有一方當事人上訴,案件進入二審。二審如果維持原判,在二審判決書送達後,一審判決書就可以公開在網上了。

如果二審發回重審、改判、調解、駁回一審原告起訴等情況,一審判決書就永遠不會公開了。

2樓:匿名使用者

最高人民法院釋出新規:法

院生效的判決書從2023年1月1日起在網際網路全面公佈,除涉及****、個人隱私、未成年犯罪以及不宜「晒」的4類判決書外,公眾均可隨時查閱。

1、民事訴訟一審普通程式審限一般不超過六個月,複雜的可以延長六個月,一審簡易程式審限為三個月;

2、案件的審判程式不是開一次庭就能搞定的,一般要經過多次**審理(如果是簡單的案件,適用簡易程式審理,可能一次**就能解決問題),查清案件事實,只有查清案件事實並有相關證據證明時,法院才可以宣判,而且即使是當庭宣判,法院也來不及當場作出判決書,所以一個案件定期宣判的,會在十日內發判決書,定期宣判的,立即發判決書。

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

第一百四十九條,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六十一條,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判決書,法律術語,是指法院根據判決寫成的文書。是法律界常用的一種應用寫作文體,包括民事判決書、刑事判決書、行政判決書和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那麼法院判決書的生效時間歸類為:

1、民事判決書:

一審判決為收到判決書15日內如不上訴,自動生效;二審判決做出即為生效。

2、刑事判決書:

一審判決為收到判決書10日內如不上訴,自動生效;二審判決做出即為生效。

3、行政判決書:

一審判決為收到判決書15日如不上訴,自動生效;二審判決做出即為生效。

3樓:手機使用者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在網際網路公佈裁判文書的規定》第七條

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書,應當在裁判文書生效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在網際網路公佈。依法提起抗訴或者上訴的一審判決書、裁定書,應當在二審裁判生效後七個工作日內在網際網路公佈。

4樓:匿名使用者

另查明,莫麗斯酒店原名稱為青島三利酒店****,2023年9月25日更名為青島三利莫麗斯酒店****。

徐某某稱其在三利集團的工作經歷為:自2023年12月21日入職,從事文員工作,2023年7月1日因三利集團不為其繳納社會保險、不支付加班費而離職,離職前12個月平均工資為3371元。三利集團招聘時承諾的是免除任何餐飲食宿費用,該20000元應予返還。

三利集團每月從徐某某應發工資中按照相應比例扣除,將應發工資轉化為預獎勵憑證,雙方約定二十年以後支付該工資,違反了相關法律規定,每月收取數額不等的慈善金是直接從徐某某工資中扣除,徐某某非自願。雙方簽訂勞動合同,合同中未約定工資數額,合同不在徐某某處,在三利集團處。

三利集團認可徐某某陳述的入職時間、從事工作及離職時間,並稱雙方簽訂了書面勞動合同,但稱徐某某的月平均工資為2520元,其主張徐某某因個人原因自動辭職。關於保險情況三利集團稱庭後落實。庭後三利集團未提交落實意見。

徐某某明確其訴訟請求為:1、要求三利集團支付工資19389元(2023年至2023年,證據3);2、要求三利集團返還徐某某2023年至2023年的慈善**1842.1元;3、要求莫麗斯酒店返還押金20000元,因三利集團為莫麗斯酒店的行政主管公司,應承擔連帶返還責任,該請求與中德美公司無關;4、要求三利集團支付徐某某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23597元(3371元×7);5、要求三利集團支付帶薪年休假工資10849元[3371元/21.

75天×7(2023年至2023年)×5天×200%]。

對於徐某某的訴訟請求,三利集團稱:公司不拖欠工資,未強制徐某某交納慈善**,也未從工資中扣除;預付款押金與我公司無關,與本案無關;不應支付經濟補償金;2023年至2023年帶薪年休假工資已經超過仲裁時效,且應按照月平均工資2520元計算;2023年帶薪年休假應當按照其工作時間計算。莫麗斯酒店稱預付款押金20000元不屬於勞動爭議。

中德美公司稱徐某某訴訟請求均與我公司無關。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第三十八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二條、第三條、《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之規定,一審判決:

一、青島三利集團****於判決生效後十日內支付徐某某預獎勵金6786.15元;

二、青島三利集團****於判決生效後十日內支付徐某某經濟補償金19833.31元;

三、青島三利集團****於判決生效後十日內支付徐某某2023年帶薪年休假工資數額521.07元;

四、駁回徐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0元,由青島三利集團****負擔。

本院二審期間,三利集團提交證據

一、關於公司預獎勵員工的若干規定及學習會議記錄,證明預獎勵是一種額外獎勵,此獎勵是員工額外獲得的,是公司多給的額外收入,與員工的工資、月薪、年薪、加班費、各類補助、各種獎勵等一切報酬和收入無關。本獎勵僅對忠實履行勞動合同成就預獎勵條件的人有效。如被獎勵人出現違約勞動合同、協議、承諾、中途離職等一切不講信譽的行為,預獎勵無效。

此規定徐某某已進行了學習並掌握。提交證據

二、員工離職管理辦法及學習會議記錄,證明徐某某學習了"員工離職管理辦法"並掌握,"員工離職管理辦法"中第4.4條規定"員工沒有履行請假審批手續擅自曠工7日以上的,以及離職手續沒有辦理完畢而私自離崗的,經勸導教育拒不改正的視為無故脫崗";第5.3條規定"員工無故脫崗的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解除勞動關係"。

提交證據

三、情況說明3份,證明徐某某系無故曠工,且其在職期間其部門領導及人力資源部多次要求其交納保險,但其拒不交納。提交證據

四、解除員工勞動合同通知書、關於解除與徐某某勞動關係的通知,證明三利集團已於2023年8月20日與徐某某解除勞動合同關係,其解除勞動關係的原因是其無故曠工,嚴重違反廠規廠紀,參照《員工離職管理辦法》第4.4條、5.3條之規定進行處理,並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9條依法解除與徐某某的勞動合同關係。

經質證,徐某某對證據一的真實性不認可,不符合證據的三性,更不是二審意義上的新證據。三利集團自行製作的規定無徐某某的簽字與認可,且違背勞動法強制性規定,本身就是無效的。對證據二的質證意見同證據一,徐某某真實的離職原因是加班多、工資低,不繳保險,解除勞動合同報告書系三利集團提供,加蓋了公章,報給社保部門,是徐某某真正的離職原因。

證據三與本案無關,且該情況說明系三利集團自行製作。因三利集團未給徐某某繳納保險,徐某某無奈離職,且投訴到城陽區社保部門,此事正在處理過程中,不存在三利集團所說的要求其繳納保險。對證據四的真實性不予認可,這些通知我們沒有收到。

根據三利集團對查明事實無異議,徐某某於7月1日已經與三利集團解除了勞動合同,三利集團也為其出具瞭解除勞動合同報告書。

莫麗斯酒店、中德美公司對三利集團提交的上述證據予以認可。

經審理查明,本院查明的事實與一審一致。

本院認為,綜合雙方當事人的訴辯主張,本案爭議的焦點問題是:1、三利集團應否支付徐某某解除勞動關係的經濟補償金;2、三利集團應否支付徐某某未休年休假工資,應否返還徐某某慈善**、押金;3、對雙方爭議的預獎勵金的性質應如何認定。

關於第一個焦點問題。本院認為,徐某某在三利集團工作期間,三利集團未依法為徐某某繳納社會保險費,違反了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社會保險法的相關規定,徐某某有權據此要求解除勞動關係並主張解除勞動關係的經濟補償金,一審據此判令三利集團支付徐某某相應的經濟補償金,並無不當,本院予以確認。三利集團主張多次要求為徐某某繳納社會保險費,但徐某某均予以拒絕,徐某某對此不予認可。

對此,本院認為,繳納社會保險費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必須履行的法定義務,不以勞動者是否自願繳納為前提。三利集團作為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主體責任,其未依法為徐某某繳納社會保險費,不僅損害了職工徐某某的切身利益,還損害了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其以徐某某拒絕繳納社會保險費為由主張不應支付徐某某經濟補償金,缺乏法律依據。三利集團主張因徐某某無故曠工嚴重違反其公司規章制度而解除與徐某某的勞動關係,但其未提交考勤記錄予以證明,未舉證證明已將該通知送達給徐某某,無法證明其解除勞動關係的合法性。

故,本院對三利集團關於不應支付徐某某經濟補償金的主張不予支援,對三利集團二審中提交的證據

二、三、四不予採信。徐某某提交的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報告書真實與否,不影響本案定性處理,本院對此不予評判。

關於第二個焦點問題。本院認為,根據《青島市企業工資支付規定》第十條的規定,用人單位工資清單至少儲存兩年備查。徐某某於2023年7月1日從三利集團離職,對於2023年7月1日之前的未休年休假,三利集團不負舉證責任,徐某某對此未提交充分證據證實,其要求三利集團支付2023年7月1日之前的未休年休假工資,本院不予支援。

三利集團未提交證據證明其安排徐某某休了2023年7月1日至2023年7月1日期間的帶薪年休假,也未提交證據證明已向徐某某支付該期間的未休年休假工資,故三利集團應支付徐某某2023年7月1日至2023年7月1日期間的未休年休假工資2605.36元[2833.33元/月÷21.

75天×5天×2年×200%]。

徐某某要求返還慈善**,因慈善**不屬於勞動報酬,因該款項引發的爭議不屬於勞動爭議案件的受理範圍,本院對此不予處理。徐某某要求莫麗斯酒店返還押金,與本案勞動爭議並非同一法律關係,本院在此亦不予處理。

關於第三個焦點問題。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的預獎勵金不宜認定為工資、獎金等勞動報酬,理由如下:1、三利集團向徐某某每月發放的"三利集團額外預獎勵憑證"中載明預獎勵的有效條件為,簽訂20年及以上合同並連續工作20年以上且預獎勵滿20年;未簽訂勞動合同或簽訂勞動合同期限低於20年對公司無實質性有效信譽承諾或中途離職無效,勞動合同到期但預獎勵不滿20年的,預獎勵無效等。

該預獎勵憑證明確宣告,該獎勵是公司鼓勵員工履行合同、協議、承諾等重合同、講信譽的一種額外獎勵,與員工的工資、月薪、年薪、加班費、各類補助、各種獎勵等一切報酬和收入無關;該獎勵僅對講信譽的員工有效;如果被獎勵人出現違約勞動合同、協議、承諾、中途離職等一切不講信譽的行為,出現勞動關係中斷、曠工、被開除、停職、辭退、除名等行為,該獎勵無效。從該預獎勵憑證載明的上述內容可以看出,三利集團在向徐某某發放該預獎勵憑證時已明確告知該預獎勵金與勞動報酬無關,是一種附條件、附期限的額外預獎勵。2、該預獎勵金實質是一種信譽保障獎勵措施,是企業行使自主經營權、吸引人才挽留人才長期為企業服務而採取的一種激勵措施,與勞動報酬無關。

3、該獎勵與勞動者的貢獻和付出無關,並非獎金性質,是一種附條件、附期限的自主性企業福利。徐某某接受並持有該預獎勵憑證,表明其以實際行為認可三利集團發放該預獎勵金所附設的條件,其主張該預獎勵憑證載明的款項為獎金性質,屬於其勞動報酬的組成部分,依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援。一審認定該預獎勵金為附條件的獎金,認定不當,本院依法予以糾正。

徐某某在三利集團工作不足七年即離職,未達到上述預獎勵憑證載明的發放預獎勵金的條件和期限,其主張預獎勵金,缺乏依據,本院不予支援。

綜上所述,徐某某、三利集團的上訴請求均部分成立,本院分別予以部分支援;一審判決認定部分事實不當,本院依法予以糾正。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一百七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維持青島市城陽區人民法院(2017)魯0214民初1323號民事判決第二項;

二、變更青島市城陽區人民法院(2017)魯0214民初1323號民事判決第三項為:青島三利集團****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徐某某未休年休假工資2605.36元;

三、撤銷青島市城陽區人民法院(2017)魯0214民初1323號民事判決第

一、四項;

四、駁回徐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五、駁回青島三利集團****的其他上訴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案件受理費10元,二審案件受理費20元,由上訴人徐某某負擔10元,上訴人青島三利集團****負擔20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徐 明

審判員 王化宿

審判員 齊 新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六日

大約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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