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官司判決書多久能下來,打官司判決書多久能下來

2021-03-03 20:50:51 字數 5485 閱讀 5590

1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2樓:四哥有法說

在民事訴訟中,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是六個月審結,簡易程式的是三個月版審結。

法律規權

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第一百四十九條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3樓:京東北

要是沒有鑑定程式的話,一般的民事官司也就是三個月。如果有鑑定的環節,要半年。

4樓:找法網律師

要看是民事訴訟還是行政訴訟。如果是民事訴訟,一審簡易程式從立案之日起三個月之內應該審結;如果是普通程式,一審應該在六個月之內審結。

法院判決書下來多長時間能結案?

5樓:荒城_輾轉成歌

《行政訴訟法》第81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作出一審判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高階人民法院批准;高階人民法院審理一審案件需要延長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行政訴訟法》第88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應當在收到上訴狀之日起3個月內作出終審判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高階人民法院批准;高階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需要延長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一、民事案件

1、一審簡易程式從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結案,一審普通程式從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結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6個月。

2、理民事二審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3個月。審理不服裁定的上訴案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30日內作出終審裁定。

二、刑事案件

1、用普通程式審理一審刑事公訴案件和被告人被羈押的自訴案件及刑事二審案件的審理期限為一個月,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附帶民事訴訟的審理期限,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兩個月。

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經審、自治區、直轄市高階人民法院批准或決定,可以再延長一個月。

2、用簡易程式審理的刑事案件,在受理後20日內審結。

三、行政案件

1、程式: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作出第一審判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高階人民法院批准,高階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案件需要延長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2、審簡易程式:適用簡易程式審理的行政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並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審結。

3、審程式: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應當在收到上訴狀之日起三個月內作出終審判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高階人民法院批准,高階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需要延長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擴充套件資料:

法院判決訴訟時效:

一、一般訴訟時效

指在一般情況下普遍適用的時效,這類時效不是針對某一特殊情況規定的,而是普遍適用的,如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的:「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限為2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這表明,我國民事訴訟的一般訴訟時效為2年。

2023年3月15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該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該法第一百八十八條第一款規定: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3年。

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這表明,我國民事訴訟的一般訴訟時效從2023年10月1日起為3年。

二、特殊訴訟時效

特殊時效優於普通時效,也就是說,凡有特殊時效規定的,適用特殊時效,我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1、短期時效。短期時效指訴訟時效不滿兩年的時效。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下列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

(一)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

(二)**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宣告的;

(三)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被損壞的。」

2、長期訴訟時效。長期訴訟時效是指訴訟時效在兩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訴訟時效。

《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五條「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益受到損害時起計算。」

《環境保**》第六十六條 「提起環境損害賠償訴訟的時效期間為三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受到損害時起計算。」

《海商法》第二百六十五條「有關船舶發生油汙損害的請求權,時效期間為三年,自損害發生之日起計算;但是,在任何情況下時效期間不得超過從造成損害的事故發生之日起六年。」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九條「因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爭議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期限為四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因其他合同爭議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期限,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

3、最長訴訟時效。最長訴訟時效為二十年。

我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根據這一規定,最長的訴訟時效的期間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權利享有人不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害,時效最長也是二十年,超過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時效具有強制性,任何時效都由法律、法規強制規定,任何單位或個人對時效的延長、縮短、放棄等約定都是無效的。

6樓:名特產晾錘

一、民事案件

1.一審簡易程式從立案之

日起3個月內結案,一審普通程式從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結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6個月。

2. 審理民事二審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3個月。

審理不服裁定的上訴案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30日內作出終審裁定。

二、刑事案件

1.適用普通程式審理一審刑事公訴案件和被告人被羈押的自訴案件及刑事二審案件的審理期限為一個月,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附帶民事訴訟的審理期限,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兩個月。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經審、自治區、直轄市高階人民法院批准或決定,可以再延長一個月。

2.適用簡易程式審理的刑事案件,在受理後20日內審結。

三、行政案件

1.一審普通程式: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作出第一審判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高階人民法院批准,高階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案件需要延長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2.一審簡易程式:適用簡易程式審理的行政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並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審結。

3.二審程式: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應當在收到上訴狀之日起三個月內作出終審判決。

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高階人民法院批准,高階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需要延長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過後,要多久才能拿到判決書?

7樓:華律網

無論是民事訴訟法或者刑事訴訟法,均沒有規定**後幾日內應當下達判決,只是規定了案件的審理期限。審結期限,是從立案的次日起至裁判宣告、調解書送達之日止的期間,但公告期間、鑑定期間、審理當事人提出的管轄權異議以及處理人民法院之間的管轄爭議期間不應計算在內。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

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另外,用簡易程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後二十日以內審結;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可以延長至一個半月。法院在**審理後多久下判決書,法律並無強制規定,但是法律規定了案件審結期限,也就是說在審結期限內,法院一定會下發判決書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8樓:匿名使用者

從**到下判決書,需要多長時間呢?聽律師來告訴你答案!

9樓:所示無恆

判決書分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時間分別是:

1、民事案件下判決書的時間有兩種:

(1)當庭宣判的,應當在十日內傳送判決書;

(2)定期宣判的,宣判後立即發給判決書。

2、刑事案件下判決書的時間有兩種:

(1)當庭宣告判決的,應當在五日以內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

(2)定期宣告判決的,應當在宣告後立即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

依據分別如下:

1、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如下:

第一百四十八條 人民法院對公開審理或者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一律公開宣告判決。

當庭宣判的,應當在十日內傳送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後立即發給判決書。

宣告判決時,必須告知當事人上訴權利、上訴期限和上訴的法院。

宣告離婚判決,必須告知當事人在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結婚。

2、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如下:

第一百九十六條 宣告判決,一律公開進行。

當庭宣告判決的,應當在五日以內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定期宣告判決的,應當在宣告後立即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判決書應當同時送達辯護人、訴訟**人。

擴充套件資料

民事判決書的分類

民事判決書有:一審程式的民事判決書、二審程式的判決書和審判監督程式的民事判決書等幾種型別,寫好民事判決書是法律寫作的重要研究內容之一,民事判決書也是法律界常用的一種應用寫作文體。

一審判決書

第一審程式的民事判決書,亦稱一審民事判決書,它是人民法院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對受理的民事案件和經濟糾紛案件按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第一審普通程式或簡易程式審理終結後,依照國家的民事法律、法規或經濟法律、法規,就解決案件的實體問題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書面文書處理決定。

二審判決書

第二審程式的民事判決書,亦稱二審民事判決書,它是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民事判決對當事人不服第一審法院民事判決提起上訴的民事案件或經濟糾紛案件,依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第二審程式進行審理後,依法作出維持或者改變一審民事判決的書面處理決定。

再審判決書

審判監督程式的的民事判決書,亦稱再審民事判決書,他是人民法院對本院或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和調解協議,發現確有錯誤,或者根據當事人符合法定條件的再申請,或者根據人民檢察院的抗訴,依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審判監督程式進行再審後,就訴訟那個當事人之間的權力義務關係,作出重新確認處理的書面決定。

特別程式的民事判決書,是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訴訟法第十五章的規定,審理特殊型別的案件,就某種法律事實是否存在或者某種權利的實際狀態如何依法作出確認的書面決定。按照特別程式審理的案件的特點是:第一,都不具有民事權益爭議的內容;第二,起訴人或申請人都不要求追究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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