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責任與法律制裁實際上是一回事嗎

2021-03-07 08:59:42 字數 5906 閱讀 9196

1樓:奶思呀呀

不是一回事。有法律責任不等於有法律制裁,當責任人主動履行了其應承擔的法律責任時,就不存在法律制裁,只有由特定國家機關憑藉國家強制力追究違法者的法律責任時,才稱為法律制裁。

法律責任

1、法律責任首先表示一種因違反法律上的義務(包括違約等)關係而形成的責任關係,它是以法律義務的存在為前提的。

2、法律責任還表示為一種責任方式,即承擔不利後果。

3、法律責任具有內在邏輯性,即存在前因與後果的邏輯關係。

4、法律責任的追究是由國家強制力實施或者潛在保證的。

法律制裁

1、民事制裁是由人民法院所確定並實施的,對民事違法者或應該承擔責任的其他組織和個人,依其所應承擔的民事責任而給予的強制性懲罰措施。

2、刑事制裁或稱刑罰,它是人民法院對於犯罪行為者根據其所應承擔的刑事責任而實施的懲罰措施。

3、行政制裁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對行政違法者所實施的強制性懲罰措施。根據行政違法的社會危害程度、實施制裁的方式等不同,行政制裁又可分為行政處分、行政處罰(勞動教養於2013被廢止)兩種。

4、違憲制裁是對違憲行為所實施的法律制裁。措施主要有:撤銷同憲法相牴觸的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行政規章;罷免國家機關的領導成員。違憲制裁是具有最高政治權威的法。

擴充套件資料:

一、法律責任的構成:

法律責任的構成要件是指構成法律責任必須具備的各種條件或必須符合的標準,它是國家機關要求行為人承擔法律責任時進行分析、判斷的標準。根據違法行為的一般特點,我們把法律責任的構成要件概括為:主體、過錯、違法行為、損害事實和因果關係五個方面。

1、主體。法律責任主體,是指違法主體或者承擔法律責任的主體。責任主體不完全等同於違法主體。

3、損害事實。損害事實即受到的損失和傷害的事實,包括對人身、對財產、對精神(或者三方面兼有的)的損失和傷害。

4、主觀過錯。過錯即承擔法律責任的主觀故意或者過失。

5、因果關係。因果關係即行為與損害之間的因果關係,它是存在於自然界和人類社會中的各種因果關係的特殊形式

2樓:匿名使用者

不是。只有由特定國家機關憑藉國家強制力追究違法者的法律責任時,才稱為法律制裁。

法律責任就是因侵權、違約或違法而應承受的法律上的責任。從一般的、廣泛的意義上講,因違反法律而應承擔的責任,就是法律責任。法律責任是社會責任的一種,與諸如道德責任、政治責任、家庭責任是有分別的,這明顯地表現在法律責任的國家強制性和其根本依據是法兩個方面。

與法律責任相對應的就是法律制裁。法律責任是行為人承受法律制裁的前提,法律制裁是法律責任的結果。特定國家機關對承擔法律責任的人依其法律責任的大小而給予的強制性措施就是法律制裁。

相對法律責任的種類,法律制裁也類似地劃分為民事制裁、刑事制裁、行政制裁以及違憲制裁等。以國家強制力為保證而實施的法律制裁,其一般的目的在於預防、制止和一定程度的懲罰,從而實現法律正義,維護社會公平。法律制裁的措施可以是對責任者的人身、財產和非財產權利施加各種影響,以使法律責任的承擔者受一定的懲罰、限制或剝奪,達到平衡和協調社會關係、化解糾紛、維持社會秩序安定的目的。

通常情況下,法律責任構成的要素由主體即法律責任的承擔者——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行為即侵權行為、違約行為或違法行為、過錯即行為人主觀上的心理狀態——故意或過失、結果即行為所造成的損害或傷害以及因果關係即行為與結果之間的必然聯絡五方面組成。

一種行為在同時符合上述五個方面條件的情況下,行為人即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這種法律責任的構成在侵權或違法的情況下可以得到較為充分的體現。

一般講,任何人的任何行為在沒有同時符合上述五個條件的情況下不得被認為應承擔任何形式的法律責任。在認定行為應承擔法律責任時,應有一定的原則予以遵循,如責任法定原則、責任相當原則、責任自負原則和因果關係原則等。

同時,在符合特定條件的情況下,行為人的行為即使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也可以將這種責任減輕或免除,這種責任的減輕或免除是以行為人應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為前提的,因此稱為免責。這如不訴免責即民事訴訟上的「不告不理」,時效免責即行為的發生超過法定時間而行為人未承擔法律責任時行為人將不再承擔法律責任以及人道主義免責、自首、立功免責等等。

3樓:沃爾

法律責任與法律制裁有著緊密的聯絡。

一方面,法律制裁是承擔法律責任的一個重要方式。法律責任是前提,法律制裁是結果或體現,法律制裁的目的是強制責任主體承擔否定的法律後果,懲罰違法者,恢復被侵害的權利和法律秩序。

另一方面,法律制裁又與法律責任有明顯的區別。法律責任不等於法律制裁,有法律責任不等於一定有法律制裁,而且在追究違法者的法律責任時,可視其違法情節、危害程度、主觀方面等具體情況,依法減免或從重、加重製裁,這表明,即便是有法律制裁的情況下,法律責任的承擔方式也是有輕有重。

4樓:匿名使用者

法律責任是法

律制裁的前提,法律制裁是法律責任的後果和具體化。法律責任是違反法律法規規定而由法律創設的一種責任,比如傷害他人就有可能承擔「刑事責任」或者民事責任。而法律制裁就是當消極的法律責任產生後,違法人基於法律責任將要承擔的不利後果,如傷害他人的被判刑,有期、無期徒刑等,還可能要賠償一定數額的金錢。

法律責任與法律制裁有著緊密的聯絡。一方面,法律制裁是承擔法律責任的一個重要方式。法律責任是前提,法律制裁是結果或體現,法律制裁的目的是強制責任主體承擔否定的法律後果,懲罰違法者,恢復被侵害的權利和法律秩序。

另一方面,法律制裁又與法律責任有明顯的區別。法律責任不等於法律制裁,有法律責任不等於一定有法律制裁,而且在追究違法者的法律責任時,可視其違法情節、危害程度、主觀方面等具體情況,依法減免或從重、加重製裁,這表明,即便是有法律制裁的情況下,法律責任的承擔方式也是有輕有重。

5樓:匿名使用者

法律責任與法律制裁屬於法學基本範疇,也是實現法律執行操作中必須給予充分把握和高度重視的概念,是法學理論與法律實踐中一個極其重要的問題。兩者既有聯絡又有區別。

一、法律責任的涵義

(一)法律責任的涵義

法律責任的一般涵義相當於義務。但在多數場合,法律責任的涵義指的是行為人做某種事或不做某種事所應承擔的後果。即行為人由於違法行為、違約行為或者由於法律規定而應承受的某種不利法律後果。

(二)法律責任的特點

與道義責任或其他社會責任相比,法律責任有兩個特點:

1. 承擔法律責任的最終依據是法律。

2. 法律責任具有國家強制性。如果沒有國家強制力,使人承擔法律責任就成為一句空話。

(三)法律責任與權力、權利與義務的關係

1. 法律責任與權力的聯絡

法律責任確實與法律權力有著密切的聯絡。一方面,責任的認定、歸結與實現都離不開國家司法、執法機關的權力(職權)。另一方面,責任規定了行使權力的界限以及越權的後果。

2. 法律責任與權利義務的聯絡

法律責任與法定權利與義務有密切的聯絡。首先,法律責任規範著法律關係主體行使權利的界限,以否定的法律後果防止權利行使不當或濫用權利;其次,在權利受到妨害,以及違反法定義務時,法律責任又成為救濟權利,強制履行義務或追加新義務的依據;再次,法律責任通過否定的法律後果成為對權利、義務得以順利實現的保證。總之,法律責任是國家強制責任人做出一定行為或不做出一定行為,救濟受到侵害或損害的合法利益和法定權利的手段,是保障權利與義務實現的手段。

(四)法律責任的種類

1. 刑事責任

刑事責任是指行為人因其犯罪行為所必須承受的,由司法機關代表國家所確定的否定性法律後果。刑事責任的特點是:(1)產生刑事責任的原因在於行為人行為的嚴重社會危害性。

(2)與作為刑事責任前提的行為的嚴重社會危害性相適應,刑事責任是犯罪人向國家所負一種法律責任。(3)刑事法律是追究刑事責任的惟一法律依據,罪行法定。(4)刑事責任是一種懲罰性責任,因而是所有法律責任中最嚴厲的一種。

(5)刑事責任基本上是一種個人責任。

2. 民事責任

民事責任是指由於違反民事法律、違約或者由於民法規定所應承擔的一種法律責任。民事責任的特點是:(1)民事責任主要是一種救濟責任。

(2)民事責任主要是一種財產責任。(3)民事責任主要是一方當事人對另一方的責任,在法律允許的條件下,多數民事責任可以由當事人協商解決。

3. 行政責任

行政責任是指因違反行政法或因行政法規定而應承擔的法律責任。行政責任的特點是:(1)承擔行政責任的主體是行政主體和行政相對人。

(2)產生行政責任的原因是行為人的行政違法行為和法律規定的特定情況。(3)過錯不是行政責任的構成要素。(4)行政責任的承擔方式多樣化。

4. 違憲責任

違憲責任是指由於有關國家機關制定的某種法律和法規、規章,或者有關國家機關、社會組織或公民從事的與憲法規定相牴觸的活動而產生的法律責任。

二、歸責與免責

(一)歸責的涵義

歸責,也叫法律責任的歸結,是指由特定國家機關或國家授權的機關依法對行為人的法律責任進行判斷和確認。

(二)歸責的基本原則

1. 責任法定原則

這個原則是指法律責任作為一種否定的法律後果應當由法律規範預先規定,包括在法律規範的邏輯結構之中,當出現了違法行為或法定事由的時候,按照事先規定的責任性質、責任範圍、責任方式追究行為人的責任。要貫徹責任法定原則,首先,要由特定的國家機關或國家授權的機構歸責。第二,要反對責任擅斷。

第三,要反對有害追溯。第四,責任法定一般允許人民法院運用判例和司法解釋等方法,行使自由裁量權,準確認定和歸結行為人的法律責任。

2. 公正原則

公正包括分配的公正與矯正的公正,實質公正和形式公正。在追究法律責任方面,首先,對任何違法、違約的行為都應依法追究相應的責任。第二,責任與違法或損害相均衡。

即要求法律責任的性質、種類、輕重要與違法行為、違約行為以及對他人的損害相適應。第三,公正要求綜合考慮使行為人承擔責任的多種因素,做到合理地區別對待。第四,公正要求在追究法律責任時依據法律程式追究法律責任,非依法律程式,不得追究法律責任。

第五,堅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對任何公民的違法犯罪行為,都必須同樣地追究法律責任,不允許有不受法律約束或凌駕於法律之上的特殊公民,任何超出法律之外的差別對待都是不公正的。

3. 效益原則

效益原則是指在追究行為人的法律責任時,應當進行成本收益分析,講求法律責任的效益。這是實現懲罰違法,挽回損失,威懾預防違法的功能所必需的。

4. 合理性原則

合理性原則是指,在設定及歸結法律責任時考慮人的心智與情感因素,以期真正發揮法律責任的功能。值得一提的是,通過追究法律責任來實現法律責任的教育和預防功能也是合理性原則的內在要求。

上述四項歸責的基本原則可以概括為合法、公正、有效、合理八個字。而合法、公正、有效、合理地歸結法律責任,是正確、充分地發揮法律責任的功能,實現法的價值的必要條件,進而也是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重要保證。

(三)免責

免責,也稱法律責任的免除,是指法律責任由於法定條件被部分或全部地免除。主要存在時效免責、不訴及協議免責、自首、立功免責和因履行不能而免責四種形式。

三、法律制裁

(一)法律制裁的概念

法律制裁是被動承擔法律責任,是指由特定國家機關對違法者依其法律責任而實施的強制性懲罰措施。法律制裁與法律責任有著緊密的聯絡。一方面,法律制裁是承擔法律責任的一個重要方式。

法律責任是前提,法律制裁是結果或體現。另一方面,法律制裁與法律責任又有明顯的區別。法律責任不等於法律制裁,有法律責任不等於一定有法律制裁。

(二)法律制裁的種類

1. 刑事制裁:是司法機關對於犯罪者根據其刑事責任所確定並實施的強制性懲罰措施。

2. 民事制裁:是由人民法院所確定並實施的,對民事責任主體給予的強制性懲罰措施。

3. 行政制裁: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對行政違法者依其行政責任所實施的強制性懲罰措施。

4. 違憲制裁:是根據憲法的特殊規定對違憲行為所實施的一種強制措施。

(三)法律責任和法律制裁的關係

法律責任與法律制裁有著緊密的聯絡。一方面,法律制裁是承擔法律責任的一個重要方式。法律責任是前提,法律制裁是結果或體現,法律制裁的目的是強制責任主體承擔否定的法律後果,懲罰違法者,恢復被侵害的權利和法律秩序。

另一方面,法律制裁又與法律責任有明顯的區別。法律責任不等於法律制裁,有法律責任不等於一定有法律制裁,而且在追究違法者的法律責任時,可視其違法情節、危害程度、主觀方面等具體情況,依法減免或從重、加重製裁,這表明,即便是有法律制裁的情況下,法律責任的承擔方式也是有輕有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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