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三十六條規定

2021-03-07 08:01:23 字數 4825 閱讀 7987

1樓:小明

規定如下:

第三十六條 人民警察的警用標誌、制式服裝和警械,由***公安部門統一監製,會同其他有關國家機關管理,其他個人和組織不得非法制造、販賣。

人民警察的警用標誌、制式服裝、警械、證件為人民警察專用,其他個人和組織不得持有和使用。

違反前兩款規定的,沒收非法制造、販賣、持有、使用的人民警察警用標誌、制式服裝、警械、證件,由公安機關處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並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擴充套件資料

人民警察法的修訂:

2023年2月28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2次會議通過,2023年2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0號頒佈。

根據2023年10月26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9次會議通過、2023年10月2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9號公佈、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的決定》修正)。

2樓:謙謙的辰啊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三十六條:人民警察的警用標誌、 制式服裝和警械,由***公安部門統一監製,會同其他有關國家機關管理,其他個人和組織不得非法制造、販賣。

人民警察的警用標誌、制式服裝、警械、證件為人民警察專用,其他個人和組織不得持有和使用。

違反前兩款規定的,沒收非法制造、販賣、持有、使用的人民警察警用標誌、制式服裝、警械、證件,由公安機關處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並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九條規定的司法解釋是什麼?

3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法律解釋工作的決議》對公安機關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的有關問題解釋如下:如何理解、執行關於盤問、檢查的規定。

依照人民警察法第九條的規定,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在執行追捕逃犯、偵查案件、巡邏執勤、維護公共場所治安秩序、現場調查等職務活動中,經出示表明自己人民警察身份的工作證件,即可以對行跡可疑、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進行盤問、檢查。檢查包括對被盤問人的人身檢查和對其攜帶物品的檢查。

經盤問、檢查,對符合第九條規定的四種情形之一的,可以將被盤問人帶至當地就近的公安派所、縣(市)公安局或城市公安分局,填寫《繼續盤問(留置)審批表》,經該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後繼續盤問。「該公安機關負責人」是指公安派出所所長一級及其以上的領導人員。

對批准繼續盤問的,應當根據被盤問人的證件或者本人提供的姓名、地址,立即書面或**通知其家屬或者所在單位,並作出記錄。在盤問記錄中應當寫明被盤問人被帶至公安機關的具體時間,盤問記錄應當由被盤問人簽名或者捺指印。

4樓:說你認識我呀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九條:

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經出示相應證件,可以當場盤問、檢查。就是說,出示證件,是警察當場盤問、檢查的前提條件。

依照人民警察法第九條的規定,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在執行追捕逃犯、偵查案件、巡邏執勤、維護公共場所治安秩序、現場調查等職務活動中,經出示表明自己人民警察身份的工作證件,即可以對行跡可疑、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進行盤問、檢查。檢查包括對被盤問人的人身檢查和對其攜帶物品的檢查。

這是我翻閱資料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執行《人民警察法》有關問題的解釋。原文我就不引用了,我的疑問是,人民警察通過什麼去判定行跡可疑人員?有何標準?

難道只是憑個人經驗?再假如,當警察剛盤查過一名男子,在其身上未發現有任何可疑物品,身份比對也沒有問題,然後警察盤查無果後將該男子放行,而該男子前一個小時才殺了人,這難道也是憑警察個人的經驗來判定他不是犯罪嫌疑人嗎?我們在執行公務中每天都會被質疑我們沒有權利查驗身份證和進行人身檢查,但是這也是領導和上面規定的,我們也不是火眼金睛,犯罪分子腦門上也沒刻字,我們只能是憑自己的工作經驗去判定。

一是經驗,這是主觀,二是他人的行為是否值得懷疑,這是客觀,二者相互作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經2023年2月28日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12次會議通過,2023年2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0號公佈;根據2023年10月26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9次會議通過、2023年10月2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9號公佈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的決定》修正。《人民警察法》分總則、職權、義務和紀律、組織管理、警務保障、執法監督、法律責任、附則8章52條,自公佈之日起施行。2023年6月25日公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條例》予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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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樓:吾本漁樵

6樓:黃忠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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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的法律規定是針對哪些特定人群的?

7樓:匿名使用者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的法律規定是針對人民警察這一特殊人群制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警察法》第一條 為了維護****和社會治安秩序,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加強人民警察的隊伍建設,從嚴治警,提高人民警察的素質,保障人民警察依法行使職權,保障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8樓:匿名使用者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規範和調整的物件是:公安機關、****機關、監獄、勞動教養管理機關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警察。

9樓:別古看法

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機關、****機關、監獄、勞動教養管理機關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警察。

人民警察法第20條規定是人民警察職業道德方面的什麼

10樓:匿名使用者

人民警察法第20條規定是人民警察職業道德方面的義務。人民警察必須做到:秉公執法,辦事公道;模範遵守社會公德等義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二十條 人民警察必須做到:

(一)秉公執法,辦事公道;

(二)模範遵守社會公德;

(三)禮貌待人,文明執勤;

(四)尊重人民群眾的風俗習慣。

第二十一條 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財產安全受到侵犯或者處於其他危難情形,應當立即救助;對公民提出解決糾紛的要求,應當給予幫助;對公民的報警案件,應當及時查處。人民警察應當積極參加搶險救災和社會公益工作。

擴充套件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二條 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散佈有損國家聲譽的言論,參加非法組織,參加旨在反對國家的集會、遊行、示威等活動,參加罷工;

(二)洩露國家祕密、警務工作祕密;

(三)弄虛作假,隱瞞案情,包庇、縱容違法犯罪活動;

(四)刑訊逼供或者體罰、虐待人犯;

(五)非法剝奪、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體、物品、住所或者場所;

(六)敲詐勒索或者索取、收**賂;

(七)毆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

(八)違法實施處罰或者收取費用;

(九)接受當事人及其**人的請客送禮;

(十)從事營利性的經營活動或者受僱於任何個人或者組織;

(十一)玩忽職守,不履行法定義務;

(十二)其他違法亂紀的行為。

11樓:匿名使用者

第三章 義務和紀律

第二十條 人民警察必須做到:

(一)秉公執法,辦事公道;

(二)模範遵守社會公德;

(三)禮貌待人,文明執勤;

(四)尊重人民群眾的風俗習慣。

第二十一條 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財產安全受到侵犯或者處於其他危難情形,應當立即救助;對公民提出解決糾紛的要求,應當給予幫助;對公民的報警案件,應當及時查處。

人民警察應當積極參加搶險救災和社會公益工作。

第二十二條 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散佈有損國家聲譽的言論,參加非法組織,參加旨在反對國家的集會、遊行、示威等活動,參加罷工;

(二)洩露國家祕密、警務工作祕密;

(三)弄虛作假,隱瞞案情,包庇、縱容違法犯罪活動;

(四)刑訊逼供或者體罰、虐待人犯;

(五)非法剝奪、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體、物品、住所或者場所;

(六)敲詐勒索或者索取、收**賂;

(七)毆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

(八)違法實施處罰或者收取費用;

(九)接受當事人及其**人的請客送禮;

(十)從事營利性的經營活動或者受僱於任何個人或者組織;

(十一)玩忽職守,不履行法定義務;

(十二)其他違法亂紀的行為。

第二十三條 人民警察必須按照規定著裝,佩帶人民警察標誌或者持有人民警察證件,保持警容嚴整,舉止端莊。

新修訂《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職業道德規範》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職業道德規範

一、忠誠可靠:聽黨指揮,熱愛人民,忠於法律。

二、秉公執法:事實為據,秉持公正,懲惡揚善。

三、英勇善戰:堅韌不拔,機智果敢,崇尚榮譽。

四、熱誠服務:情繫民生,服務社會,熱情周到。

五、文明理性:理性平和,文明禮貌,誠信友善。

六、嚴守紀律:遵章守紀,保守祕密,令行禁止。

七、愛崗敬業:恪盡職守,勤學善思,精益求精。

八、甘於奉獻:任勞任怨,顧全大局,獻身使命。

九、清正廉潔:艱苦樸素,情趣健康,克己奉公。

十、團結協作:精誠合作,勇於擔當,積極向上。

12樓:林清宇雲卿

要求警察是遵守社會道德的模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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