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語言文字法規定

2021-03-07 06:22:54 字數 6541 閱讀 8834

1樓:你猜我猜哇擦猜

你好,作為一個法律人,我可以幫你。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的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是普通話和規範漢字。

因此此法確立了普通話和規範漢字的「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法定地位。望採納

2樓:匿名使用者

1.《中華人民共和國通用語言文字法》及其頒行的意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語言文字法》2023年10月31日由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審議通過,同日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簽發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三十七號主席令公佈,並於2023年1月1日起開始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通用語言文字法》可以說是我國近百年來尤其是近50年來漢語規範化運動的結晶,是語言文字社會應用的必然產物,這是我國歷史上第一部關於語言文字的法律,這部法律確立和規定了普通話和規範漢字作為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法律地位,它的制定與頒行,使得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推行有了法律上的依據和保障,從而必將促進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進一步發展。

2.主管國家語言文字工作的是哪個機構?

主管國家語言文字工作的是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

3.我國憲法對語言文字工作有何規定?

我國憲法總綱第十九條規定:"國家推廣全國通用的普通話。"

4. 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使用有何意義?

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使用應當有利於維護國家主權和民族尊嚴,有利於國家統一和民族團結,有利於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

5. 什麼是國家通用的語言文字?

《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規定:"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是普通話和規範漢字。"

6.什麼是普通話?

"普通話"一詞是2023年10月全國文字改革會議和現代漢語規範化學術會議上確定指稱現代漢民族共同語的。在那次文字改革會議上,教育部部長張若奚作了《大力推廣以北京語音為標準的普通話》的報告,在報告中從語音、詞彙、語法三個方面首次提出了普通話的定義,即以北京語音為標準音,以北方話為基礎方言,以典範的現代白話文著作為語法規範。2023年2月6日,***《關於推廣普通話的指示》中教育部確定了這一定義:

"漢語統一的基礎已經存在了,這就是以北京語音為標準音、以北方話為基礎方言,以典範的現代白話文著作為語法規範的普通話。"

7.當前,我國推廣普通話的方針是什麼?

當前我國推廣普通話的方針是:"大力推行、積極普及、逐步提高。"

8.國家推廣普通話工作的奮鬥目標是什麼?

2023年以前,普通話在全國範圍內初步普及,交際中的方言隔閡基本消除,受過中等或中等以上教育的公民具備普通話的應用能力,並在必要的場合自覺地使用普通話,與口語表達關係密切的行業工作人員,其普通話水平達到相應的要求;21世紀中葉以前,普通話在全國範圍內普及,交際中沒有方言隔閡;經過未來四五十年的不懈努力,我國國民語文素質將大幅度提高,普通話的社會應用更加適應社會主義經濟、政治、文化建設需要,形成與中等發達國家水平相適應的良好語言環境。

9.新時期我們國家語言文字工作的奮鬥目標是什麼?

新時期我們國家語言文字工作的奮鬥目標是:在2023年以前,普通話在全國範圍內初步普及,漢字的社會應用基本規範,漢語拼音應用範圍進一步擴大,建立起有效的中文資訊處理的管理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規定,下列哪些情形,應當以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為基本的用語文字()

3樓:小俊七七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

通用語言文字法》第十四條

下列情形,應當以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為基本的用語用字:

(一)廣播、電影、電視用語用字;

(二)公共場所的設施用字;

(三)招牌、廣告用字;

(四)企業事業組織名稱;

(五)在境內銷售的商品的包裝說明。

擴充套件資料《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相關規定第十一條 漢語文出版物應當符合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規範和標準。

漢語文出版物中需要使用外國語言文字的,應當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作必要的註釋。

第十二條 廣播電臺、電視臺以普通話為基本的播音用語。

需要使用外國語言為播音用語的,須經***廣播電視部門批准。

第十三條 公共服務行業以規範漢字為基本的服務用字。因公共服務需要,招牌、廣告、告示、標誌牌等使用外國文字並同時使用中文的,應當使用規範漢字。

提倡公共服務行業以普通話為服務用語。

4樓:手機使用者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

文字法》規定,下列哪些情形,應當以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為基本的用語文字(a.c.d)

a。廣播,電影,電視用語文字

b。公共場所的設施用字,招牌,廣告用字

c。企業事業組織名稱

d。在境內銷售的商品的包裝,說明

5樓:_夏眠動物

abcd

第十四條 下列情形,應當以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為基本的用語用字:

(一)廣播、電影、電視用語用字;

(二)公共場所的設施用字;

(三)招牌、廣告用字;

(四)企業事業組織名稱;

(五)在境內銷售的商品的包裝、說明。

中國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規定什麼

6樓:匿名使用者

《中國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規定內容如下:

第九條國家機關以普通話和規範漢字為公務用語用字。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條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以普通話和規範漢字為基本的教育教學用語用字。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通過漢語文課程教授普通話和規範漢字。

使用的漢語文教材,應當符合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規範和標準。

第十一條

漢語文出版物應當符合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規範和標準。 漢語文出版物中需要使用外國語言文字的,應當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作必要的註釋。

第十二條

廣播電臺、電視臺以普通話為基本的播音用語。 需要使用外國語言為播音用語的,須經***廣播電視部門批准。

第十三條

公共服務行業以規範漢字為基本的服務用字。因公共服務需要,招牌、廣告、告示、標誌牌等使用外國文字並同時使用中文的,應當使用規範漢字。 提倡公共服務行業以普通話為服務用語。

第十四條

下列情形,應當以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為基本的用語用字:

(一)廣播、電影、電視用語用字。

(二)公共場所的設施用字。

(三)招牌、廣告用字。

(四)企業事業組織名稱。

(五)在境內銷售的商品的包裝、說明。

第十五條

資訊處理和資訊科技產品中使用的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應當符合國家的規範和標準。

第十六條

本章有關規定中,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使用方言:

(一)國家機關的工作人員執行公務時確需使用的。

(二)經***廣播電視部門或省級廣播電視部門批准的播音用語。

(三)戲曲、影視等藝術形式中需要使用的。

(四)出版、教學、研究中確需使用的。

第十七條

本章有關規定中,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保留或使用繁體字、異體字:

(一)文物古蹟。

(二)姓氏中的異體字。

(三)書法、篆刻等藝術作品。

(四)題詞和招牌的手書字。

(五)出版、教學、研究中需要使用的。

(六)經***有關部門批准的特殊情況。

第十八條

國家通用語言文字以《漢語拼音方案》作為拼寫和注音工具。 《漢語拼音方案》是中國人名、地名和中文文獻羅馬字母拼寫法的統一規範,並用於漢字不便或不能使用的領域。 初等教育應當進行漢語拼音教學。

第十九條

凡以普通話作為工作語言的崗位,其工作人員應當具備說普通話的能力。 以普通話作為工作語言的播音員、節目主持人和影視話劇演員、教師、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普通話水平,應當分別達到國家規定的等級標準;對尚未達到國家規定的普通話等級標準的,分別情況進行培訓。

第二十條

對外漢語教學應當教授普通話和規範漢字。

擴充套件資料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法第二章有關規定,不按照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規範和標準使用語言文字的,公民可以提出批評和建議。 本法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的人員用語違反本法第二章有關規定的,有關單位應當對直接責任人員進行批評教育;拒不改正的,由有關單位作出處理。

城市公共場所的設施和招牌、廣告用字違反本法第二章有關規定的,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並督促其限期改正。

7樓:匿名使用者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推動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規範化、標準化及其健康發展,使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在社會生活中更好地發揮作用,促進各民族、各地區經濟文化交流,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的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是普通話和規範漢字。

第三條 國家推廣普通話,推行規範漢字。

第四條 公民有學習和使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權利。

國家為公民學習和使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提供條件。

地方各級人民**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採取措施,推廣普通話和推行規範漢字。

第五條 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使用應當有利於維護國家主權和民族尊嚴,有利於國家統一和民族團結,有利於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建設和精神文明建設。

第六條 國家頒佈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規範和標準,管理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社會應用,支援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教學和科學研究,促進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規範、豐富和發展。

第七條 國家獎勵為國家通用語言文字事業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

第八條 各民族都有使用和發展自己的語言文字的自由。

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的使用依據憲法、民族區域自治法及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 [編輯本段]第二章 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使用  第九條 國家機關以普通話和規範漢字為公務用語用字。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條 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以普通話和規範漢字為基本的教育教學用語用字。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通過漢語文課程教授普通話和規範漢字。使用的漢語文教材,應當符合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規範和標準。

第十一條 漢語文出版物應當符合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規範和標準。

漢語文出版物中需要使用外國語言文字的,應當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作必要的註釋。

第十二條 廣播電臺、電視臺以普通話為基本的播音用語。

需要使用外國語言為播音用語的,須經***廣播電視部門批准。

第十三條 公共服務行業以規範漢字為基本的服務用字。因公共服務需要,招牌、廣告、告示、標誌牌等使用外國文字並同時使用中文的,應當使用規範漢字。

提倡公共服務行業以普通話為服務用語。

第十四條 下列情形,應當以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為基本的用語用字:

(一)廣播、電影、電視用語用字;

(二)公共場所的設施用字;

(三)招牌、廣告用字;

(四)企業事業組織名稱;

(五)在境內銷售的商品的包裝、說明。

第十五條 資訊處理和資訊科技產品中使用的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應當符合國家的規範和標準。

第十六條 本章有關規定中,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使用方言:

(一)國家機關的工作人員執行公務時確需使用的;

(二)經***廣播電視部門或省級廣播電視部門批准的播音用語;

(三)戲曲、影視等藝術形式中需要使用的;

(四)出版、教學、研究中確需使用的。

第十七條 本章有關規定中,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保留或使用繁體字、異體字:

(一)文物古蹟;

(二)姓氏中的異體字;

(三)書法、篆刻等藝術作品;

(四)題詞和招牌的手書字;

(五)出版、教學、研究中需要使用的;

(六)經***有關部門批准的特殊情況。

第十八條 國家通用語言文字以《漢語拼音方案》作為拼寫和注音工具。

《漢語拼音方案》是中國人名、地名和中文文獻羅馬字母拼寫法的統一規範,並用於漢字不便或不能使用的領域。

初等教育應當進行漢語拼音教學。

第十九條 凡以普通話作為工作語言的崗位,其工作人員應當具備說普通話的能力。

以普通話作為工作語言的播音員、節目主持人和影視話劇演員、教師、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普通話水平,應當分別達到國家規定的等級標準;對尚未達到國家規定的普通話等級標準的,分別情況進行培訓。

第二十條 對外漢語教學應當教授普通話和規範漢字。 [編輯本段]第三章 管理和監督  第二十一條 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工作由***語言文字工作部門負責規劃指導、管理監督。

***有關部門管理本系統的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使用。

第二十二條 地方語言文字工作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管理和監督本行政區域內的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使用。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對企業名稱、商品名稱以及廣告的用語用字進行管理和監督。

第二十四條 ***語言文字工作部門頒佈普通話水平測試等級標準。

第二十五條 外國人名、地名等專有名詞和科學技術術語譯成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由***語言文字工作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組織審定。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法第二章有關規定,不按照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規範和標準使用語言文字的,公民可以提出批評和建議。

本法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的人員用語違反本法第二章有關規定的,有關單位應當對直接責任人員進行批評教育;拒不改正的,由有關單位作出處理。

城市公共場所的設施和招牌、廣告用字違反本法第二章有關規定的,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並督促其限期改正。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法規定,干涉他人學習和使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予以警告。 [編輯本段]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國家頒佈《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的意義

中華來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自言文字法 以下簡稱 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 於2000年10月31日由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將於2001年1月1日起施行。根據 憲法 制定的 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 是我國第一部語言文字方面的專項法律,它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確了普通話和規範漢字作為國家通用語言文字...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中所稱的國家用語言文字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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