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法律中會規定對犯罪追究的有效年限翱

2021-03-06 23:49:04 字數 5216 閱讀 7144

1樓:佳菲喵啊

明確規定追訴時效,為司法機關正確執法提供了法律依據,對於依法懲治犯罪、教育改造罪犯,維護社會的安定和穩定具有重要的意義,具體表現在:

1、能夠使一些企圖逃避刑罰處罰的犯罪分子,在沒有超過追訴時效期限內及時受到刑事制裁。

2、對已經超過追訴時效規定期限的犯罪分子不再追究刑事責任,體現了我國刑罰改造罪犯和警戒他人的目的。

3、有利於集中力量打擊現行犯罪活動,提高辦案效率,有效地發揮司法機關的作用;同時也避免因陳年舊案難以查清,給偵查、起訴和審判工作帶來困難,浪費訴訟資源。

4、有利於化解社會矛盾,使已改過自新的罪犯放下包袱,安心生活和工作,促進社會和諧。

2樓:匿名使用者

lz誤會了,我國的刑事訴訟時效說通俗點是兩點,第一就是沒立案的,過了時效,被害人以及利害關係人提起訴訟會喪失勝訴的權利,不是不追究!

第二,要是當時公安檢察機關立了案的,哪怕跑一百年,也是要追究刑事責任的!

3樓:小路路

追訴時效一般指案件偵查機關不知曉,受害人未提出控告的案件。

如果受害人提出控告,偵查機關立案了,是沒有追溯時效的。

4樓:單純快樂的天堂

時效一般是不知道**。知道**的話,已經立案處理,而犯罪嫌疑人潛逃的,不適用時效規定。

5樓:匿名使用者

不是這樣的。如果已經立案了,那就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只是對沒有發現的案件,才會有追訴期的限制。

6樓:匿名使用者

這是法律規定的犯罪行為超過了一定期限就不再追究的一種法律制度。

7樓:匿名使用者

司法的效率以及法律追求的公平,而且犯罪的訴訟時效還是相對比較長的,一個人在犯一個錯誤之後,承擔了足夠長時間的心裡煎熬並且沒有再犯新的罪行之後,如果法律仍然追求他責任的話,那就太不人性了有點,這就是一種公平,法律歸根到底還是要人向善的,允許人改過自新的。

8樓:佩劍的青年

我們國家犯罪訴訟時效的規定還是比較完善的。

**過了時效就不再被追究還是存在一定道理的:

1,時效期間一般是隨著你犯罪的輕重而變的,在犯罪後的訴訟時效內,犯罪人也要過著東躲**的日子,事實上已經可以是看作是某種變相的懲罰。

2,不設定訴訟時效也不利於社會的穩定,不利於犯罪分子改過自新,重新做人。我們要給犯罪分子重新做人的機會。

3,犯罪分子在訴訟時效內沒有再犯罪,說明犯罪分子的人身危險性和對社會的危害大大降低。

4,一個國家刑法文明的程度在於取決於該刑法對潛在被告的文明程度。

5,至於你說的問題,也許存在,但權衡利弊後,目前的制度更為合理。況且,人不能一輩子活在仇恨當中。

9樓:乖貝貝乖

法律規定,對於重大案件還可能延長時效!!

為什麼法律會有追訴期

10樓:戊婧棟合樂

簡單來說,任何一方面的法律制定都考慮社會危害性,如果一種行為在一定期限內沒被發現,或者再範的話,其社會危害性就可以說在一定程度上很小,可以免於法律追究,減輕訴訟資源的浪費。

舉例:如果一個嫌疑人涉嫌犯盜竊罪,如果從數額講是三年以下(500-2000,全國各地區不一樣),如果他5年內沒被發現或再犯罪的話就不受法律追究,相反,如果被司法機關立案或被他人舉報,則不受訴訟實效的限制。個人認為之所以這樣是考慮社會危害性和司法資源的角度。

舉例:甲欠乙錢,到期沒還,乙礙於情面或其他原因沒有追要或起訴,二年後如果想起訴,法律不再保護,之所以這樣,是因為乙在有效期內不行駛自己的權利,可以說本身存在過失,如果乙以不知道法律規定為由就更不合理,因為我國法律都已經公佈,而且公民學法,懂法的渠道很多且是開放的,公民也由學法的義務。

樓主說是漏洞,其實不對,在大多數的民事活動中,其實都是當事人個人過失導致對方超過訴訟實效不受法律制裁,如果任何事任何時候都需要司法機關處理的話,那樣的法律又怎麼能是健全的呢,法律只是最底線限度的保護,還需要各個方面維護社會秩序,當然,建立健全的法律體制是我國憲法和人民所共同期望的。

11樓:弓月夔谷

過了追訴時效,司法機關就不能再追究刑事責任.追訴時效是刑法規定的追究犯罪人刑事責任的有效期限,在此期限內,司法機關有權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責任.超過追訴時效,意味著不能行使求刑權\量刑權與行刑權.

規定追訴時效制度體現了刑罰目的,體現了懲辦與寬大相結合的刑事政策,體現了"歷史從寬\現行從嚴"的政策,有利於司法機關集中精力懲治現行犯罪活動,有利於社會秩序的安定,有利於調動一切積極因素\團結一切可以團結的力量.

12樓:匿名使用者

時效制度並不是故意放縱犯罪,而是為了有效的實現刑罰目的,體現了懲辦與寬大相結合的刑事政策,體現了「歷史從寬,現行從嚴」的政策,有利於司法機關集中精力懲治現行犯罪活動。有魯豫社會秩序的安定!

因為刑法的目的不光是報應論,中國主要是預防犯罪。同時,一個人犯罪後長時間再沒犯罪,可以認為其已經沒有社會危害性了!同時,也可以從偵查角度理解。

犯罪時間過長,包括舉證什麼的難度巨大,浪費司法資源!

13樓:匿名使用者

因為國家法律不健全,制定法律的基本都沒受到過權益侵害,他們從未考慮過被害人的感受,很明顯的縱容犯罪,犯罪都會有不再受罰的時候,多麼可笑?

14樓:高度強

為了提高辦案效率,督促受害人儘快主張權利,合理利用司法資源。

為什麼法律上有追訴期?

15樓:豆村長de草

我國法律有追訴時效制度。犯罪本身就是對社會秩序的破壞,經過很長一段時間沒有被發現,被破壞的社會秩序已經得到恢復,再追究犯罪意義不大。而且時過境遷,蒐集犯罪證據的難度大大增加,司法成本加大,因此沒有必要再追究。

民事訴訟中有訴訟時效制度,也是督促權利人及時行使權利。

《刑法》第八十七條 【追訴時效期限】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一)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後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

16樓:墮落之後的繁華

「追訴」既是個時點概念也是個時間概念,而「開始追訴」僅是個時點概念。從設立追訴時效的立法目的可知,它不僅要求「開始追訴」的時點行為落在時效內,也要求後續的所有「追訴」行為都落在時效內。

也就是說,「追訴時效」中的「追訴」是個時間的概念,「追訴」和「追訴時效」在計時上的關係是期間跟期間的關係,而非時候跟期間的關係。

《刑法》沒有「追訴破時效」的規定,那麼,按照法無明文規定不得為的原則,即使司法機關在時效內追訴了,在被追訴人不逃避的情況下,只要時效期限一到,哪怕案件進展已接近尾聲,追訴行為也應被立即叫停並終了。

從本質上講,追訴時效是個倒計時的概念,從開始追訴之日起,在正常追訴的情況下,隨著時間的流逝,剩下的可追訴期間只能越來越短,直至到期的那一天,司法機關對被追訴人的追訴權也就沒有了。

17樓:要當技術宅

追訴時效是指按照刑法的規定追究犯罪或者侵權行為的有效期限。刑事案件追訴時效的期限是根據各種犯罪法定刑的輕重,分別規定長短不一的追訴時效期限。

舉報犯罪行為的時間已經超過法律規定的追訴時效期限的,不再追究其法律責任;如果已經被追究了法律責任,該案件應當予以撤銷。(該案已報案或犯罪嫌疑人已被網上追逃,無論抓到時距發案時有多遠,都要追究法律責任)。

18樓:匿名使用者

簡單來說,任何一方面的法律制定都考慮社會危害性,如果一種行為在一定期限內沒被發現,或者再範的話,其社會危害性就可以說在一定程度上很小,可以免於法律追究,減輕訴訟資源的浪費。

舉例:如果一個嫌疑人涉嫌犯盜竊罪,如果從數額講是三年以下(500-2000,全國各地區不一樣),如果他5年內沒被發現或再犯罪的話就不受法律追究,相反,如果被司法機關立案或被他人舉報,則不受訴訟實效的限制。個人認為之所以這樣是考慮社會危害性和司法資源的角度。

舉例:甲欠乙錢,到期沒還,乙礙於情面或其他原因沒有追要或起訴,二年後如果想起訴,法律不再保護,之所以這樣,是因為乙在有效期內不行駛自己的權利,可以說本身存在過失,如果乙以不知道法律規定為由就更不合理,因為我國法律都已經公佈,而且公民學法,懂法的渠道很多且是開放的,公民也由學法的義務。

樓主說是漏洞,其實不對,在大多數的民事活動中,其實都是當事人個人過失導致對方超過訴訟實效不受法律制裁,如果任何事任何時候都需要司法機關處理的話,那樣的法律又怎麼能是健全的呢,法律只是最底線限度的保護,還需要各個方面維護社會秩序,當然,建立健全的法律體制是我國憲法和人民所共同期望的。

19樓:林與潘

[最佳答案] 任何一方面的法律制定都考慮社會危害性,如果一種行為在一定期限內沒被發現,或者再範的話,其社會危害性就可以說在一定程度上很小,可以免於法律追究,減輕訴訟資源的浪費...

20樓:匿名使用者

追訴期的目的在於讓受害者積極的追求自身利益,提高社會資源的利用效率。

沒有追訴期,可以想象,一方當事人由於認為可以無限的怠於行使自己的權利而造成社會資源浪費。

例如,一個人有債權,當無追溯期限的時候,認為可以1輩子都有訴訟權利,怠於主張自己的權利,這樣,對於隱性存在的第三人或者其他有厲害關係人都是一種不負責,更可能加深對於他人的傷害。

在我國,最長追訴期限為20年,基本已經夠用了。

21樓:付馬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告和被告的權利都同等的受法律保護,追訴期、時效等就是對被告利益的保護。

社會變化很大,幾年後就物是人非,時過境遷,政策法律也變化了,試想想,如果原告一直不起訴,被告就不可能做應訴的準備,很多對被告證據就可能毀損滅失了,而被告的證據毀損滅失後原告再起訴,那被告豈不是輸的可能性很大了?這就不利於保護被告的合法權益。

所以法律要規定時效、追訴期。

在刑法方面,一個人犯了罪該判5年一下,追訴期就為5年,5年後即使發現了他5年前的犯罪行為,國家也不予追究了。試想想,這個人5年來都沒有新的罪行,證明這個人確實自己已經改好了嘛。刑法是為了治病救人的,打擊犯罪的目的也治病救人的一個手段。

想通了沒有啊

22樓:匿名使用者

法律是用來穩定統治秩序的,不是用來做單純報復的。

這是立法目的所在,

也叫帝王之術。難怪你不懂啊

如果你在這期間不再犯新罪,那就表明你不再危害社會,可不追究。

這樣的規定也是平等的。

假設你也可以犯罪,只要在追訴時效內不被發現。也不會被追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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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食品安全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什麼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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