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查封,民初,執保,有什麼不同

2021-03-05 15:35:23 字數 3919 閱讀 7705

1樓:vampire丷

1、含義不同

法院查封指對財產等檢查以後,就地封閉,禁止動用。法院查封,民初字號的,說明是在民事訴訟過程中,由案件審理法官對財產進行保全的。

另外,還有一個財保字號,是沒有起訴之前對財產進行保全的,就是訴前財產保全。

民初表示民事案件一審的意思。也就是說這種案件是初審,也稱一審。對其不服的可以上訴到二審法院。民字表明這是民事案件。

民初字號的,說明是在民事訴訟過程中,由案件審理法官對財產進行保全的。執保字號的,說明是在執行過程中,由案件執行法官對財產進行保全的。

另外,還有一個財保字號,是沒有起訴之前對財產進行保全的,就是訴前財產保全。三者的法律後果是一樣的,都是對財產進行保全。

執保民事執行中,申請執行人一方申請財產保全的案件。

2、性質不同。

民事案件主要是關於民事權利、義務性質的糾紛,屬於人民內部矛盾性質。而刑事案件則是危害社會、觸犯刑律應當受到刑罰處罰的犯罪,屬於階級矛盾性質。

3、適用的實體法不同。

民事案件所適用的實體法是民法通則、婚姻法、海商法等。而刑事案件所適用的法律是刑法。

4、適用的程式法不同。

審理民事案件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而審理刑事案件則適用刑事訴訟法及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進行審理。

2樓:匿名使用者

1、性質不同。民事案件主要是關於民事權利、義務性質的糾紛,屬於人民內部矛盾性質。而刑事案件則是危害社會、觸犯刑律應當受到刑罰處罰的犯罪,屬於階級矛盾性質。

2、適用的實體法不同。民事案件所適用的實體法是民法通則、婚姻法、海商法等。而刑事案件所適用的法律是刑法。

3、適用的程式法不同。審理民事案件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而審理刑事案件則適用刑事訴訟法及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進行審理。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釋出的《民事案件案由規定》,以民法理論對民事法律關係的分類為基礎,以法律關係的內容即民事權利型別來編排體系,結合現行立法及審判實踐,將案由的編排體系劃分為一級案由、二級案由、**案由和四級案由。

人格權糾紛,婚姻家庭繼承糾紛,物權糾紛,合同、無因管理、不當得利糾紛,智慧財產權與競爭糾紛,勞動爭議與人事爭議,海事海商糾紛,與公司、**、保險、票據等有關的民事糾紛,侵權責任糾紛,適用特殊程式案件案由,共十大部分。

法院查封,民初,執保不同時的注意事項

財產保全,是指因當事人行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造成利害關係人難以彌補的損失或者可能使法院將來的生效法律文書無法或者難以執行時,人民法院對有關財產所採取的保護性措施。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財產保全可以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其中,查封措施即貼封條就地封存,一般針對不動產或者體積較大,不易移動的財產;扣押則是異地扣留;而凍結則一般針對銀行存款或者**等有價**。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通常指以下幾種方法:

1、儲存價款,即如果查封、扣押的財產不易長期儲存或者儲存所需成本過高,則可以責令當事人及時處理,由人民法院儲存價款;必要時,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予以變賣,儲存價款。

2、扣押房屋、車輛等財產權證照,並通知有關產權登記部門。

3、人民法院可以保全抵押物、留置物,但是,抵押權人、留置權人有優先受償權。這是因為當事人以其財產設立抵押、留置屬於民事擔保行為,而財產保全屬於人民法院的司法行為,雖然人民法院可以對存在抵押、留置擔保形式的財產進一步採取查封、扣押等保全措施,但是,這一司法行為並不能否定民事抵押、留置行為的法律效力,因此,抵押權人、留置權人仍然有優先受償權。

4、保全第三人財產。即債務人的財產不能滿足保全請求,但對第三人有到期債權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債權人的申請裁定該第三人不得對本案債務人清償。該第三人要求償付的,由人民法院提存財物或者價款。

查封是保全的措施之一,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財產保全可以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其中,查封措施即貼封條就地封存,一般針對不動產或者體積較大,不易移動的財產;扣押則是異地扣留;而凍結則一般針對銀行存款或者**等有價**。

3樓:蘇強工作室

法院查封,民初字號的,說明是在民事訴訟過程中,由案件審理法官對財產進行保全的。

執保字號的,說明是在執行過程中,由案件執行法官對財產進行保全的。

另外,還有一個財保字號,是沒有起訴之前對財產進行保全的,就是訴前財產保全。

三者的法律後果是一樣的,都是對財產進行保全。

民保案件:民事訴訟中,原告方申請財產保全的案件;

執保案件:民事執行中,申請執行人一方申請財產保全的案件。

1、性質不同。民事案件主要是關於民事權利、義務性質的糾紛,屬於人民內部矛盾性質。而刑事案件則是危害社會、觸犯刑律應當受到刑罰處罰的犯罪,屬於階級矛盾性質。

2、適用的實體法不同。民事案件所適用的實體法是民法通則、婚姻法、海商法等。而刑事案件所適用的法律是刑法。

3、適用的程式法不同。審理民事案件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而審理刑事案件則適用刑事訴訟法及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進行審理。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釋出的《民事案件案由規定》,以民法理論對民事法律關係的分類為基礎,以法律關係的內容即民事權利型別來編排體系,結合現行立法及審判實踐,將案由的編排體系劃分為一級案由、二級案由、**案由和四級案由。

人格權糾紛,婚姻家庭繼承糾紛,物權糾紛,合同、無因管理、不當得利糾紛,智慧財產權與競爭糾紛,勞動爭議與人事爭議,海事海商糾紛,與公司、**、保險、票據等有關的民事糾紛,侵權責任糾紛,適用特殊程式案件案由,共十大部分。

財產保全和執行有什麼區別

4樓:學雅思

一、主體不同

1、財產保全:是指在民事訴訟中,人民法院為保證將來的判決能得以實現,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或者人民法院依職權決定,對當事人爭議的有關財物採取臨時性強制措施的制度。

2、執行:指將法院已經生效的判決、裁定所確定的的內容付諸實現以及執行過程中的變更執行等問題而依法進行的活動。

二、規定不同

1、財產保全:需要對爭議的財產採取訴訟中財產保全的案件必須是給付之訴,即該案的訴訟請求具有財產給付內容。

2、執行:被申請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被申請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

三、措施不同

1、財產保全:發生在民事案件受理後、法院尚未作出生效判決前。在一審或二審程式中,如果案件尚未審結,就可以申請財產保全。

如果法院的判決已經生效,當事人可以申請強制執行,但是不得申請財產保全。

2、執行: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隱匿財產的,人民法院有權發出搜查令,對被執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財產隱匿地進行搜查。

5樓:匿名使用者

財產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關係人起訴前或者當事人起訴後,為保障將來的生

效判決能夠得到執行或者避免財產遭受損失,對當事人的財產或者爭議的標的物,採取限制當事人處分的強制措施。

執行,原義是貫徹施行;實際履行等。在法律上是指將法院已經生效的判決、裁定所確定的的內容付諸實現以及執行過程中的變更執行等問題而依法進行的活動。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條 人民法院對於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採取保全措施。

第二百二十四條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由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6樓:郭浩律師

1、財產保全是在起訴的時候提起的,執行是起訴完成後根據法律文書完成的事項。

2、如果房子已經過戶,則你無需擔心房產問題;如果車子已經交付且過戶,你也無需擔心。

3、如果房產及汽車都未過戶,建議立即找對方去辦理過戶,起訴是個辦法但速度很慢。

7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都已經過戶了,你擔心什麼?如果都沒過戶,馬上去找他過戶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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