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中的網路運營者指哪些

2021-03-05 09:22:02 字數 4919 閱讀 7079

1樓:法律快車

根據《網路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網路運營者,是指網路的所有者、管理者和網路服務提供者。

2樓:古城濃妝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

安全法》中指出了:  網路運營者,是指網路的所有者、管理者和網路服務提供者。

具體有以下幾點是違法法規的不能做:

1、不得危害網路安全,不得利用網路從事危害****、榮譽和利益,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煽動**國家、破壞國家統一,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宣揚民族仇恨、民族歧視,傳播暴力、淫穢色情資訊,編造、傳播虛假資訊擾亂經濟秩序和社會秩序,以及侵害他人名譽、隱私、智慧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等活動。

2、不得竊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個人資訊,不得非法**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個人資訊。

4、不得從事非法侵入他人網路、干擾他人網路正常功能、竊取網路資料等危害網路安全的活動;不得提供專門用於從事侵入網路、干擾網路正常功能及防護措施、竊取網路資料等危害網路安全活動的程式、工具;明知他人從事危害網路安全的活動的,不得為其提供技術支援、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

5、傳送的電子資訊、提供的應用軟體,不得設定惡意程式,不得含有法律、行政法規禁止釋出或者傳輸的資訊。

6、如果你是依法負有網路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工作人員,你還必須對在履行職責中知悉的個人資訊、隱私和商業祕密嚴格保密,不得洩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3樓:北京向陽花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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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安全法原文">網路安全法原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網路運營者,是指網路的所有者、管理者和網路服務提供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網路運營者,是指網路的所有者、管理者和網路服務提供者。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對網路運營者有什麼影響?

4樓:匿名使用者

明確網路運營者應建立健全使用者資訊保護制度,對網路資訊保安、個人資訊保護的內容進行規範。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是為保障網路安全,維護網路空間主權和****、社會公共利益,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社會資訊化健康發展制定。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2023年11月7日釋出,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網路安全法》是我國第一部全面規範網路空間安全管理方面問題的基礎性法律,是我國網路空間法治建設的重要里程碑,是依法治網、化解網路風險的法律重器,是讓網際網路在法治軌道上健康執行的重要保障。《網路安全法》將近年來一些成熟的好做法制度化,併為將來可能的制度創新做了原則性規定,為網路安全工作提供切實法律保障。

第四十一條:網路運營者收集、使用個人資訊,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

的原則,公開收集、使用規則,明示收集、使用資訊的目的、方式和範圍,並經

被收集者同意。網路運營者不得收集與其提供的服務無關的個人資訊,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雙方的約定收集、使用個人資訊,並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與使用者的約定,處理其儲存的個人資訊。

第四十二條:網路運營者不得洩露、篡改、毀損其收集的個人資訊;未經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個人資訊。但是,經過處理無法識別特定個人且不能復原的除外。

第四十七條:網路運營者應當加強對其使用者釋出的資訊的管理,發現法律、行政法規禁止釋出或者傳輸的資訊的,應當立即停止傳輸該資訊,採取消除等處置措施,防止資訊擴散,儲存有關記錄,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四十九條:網路運營者應當建立網路資訊保安投訴、舉報制度,公佈投訴、舉報方式等資訊,及時受理並處理有關網路資訊保安的投訴和舉報。網路運營者對網信部門和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應當予以配合。

第六十四條:網路運營者、網路產品或者服務的提供者違反本法第二十二條

第三款、第四十一條至第四十三條規定,侵害個人資訊依法得到保護的權利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根據情節單處或者並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一百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並可以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關閉**、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違反本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竊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非法**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個人資訊,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一百萬元以下罰款。

參考資料

法律圖書館.法律圖書館[引用時間2017-12-29]

網路安全法裡的網路運營者怎麼解讀

5樓:嘟的盛夏

《網路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網路運營者,是指網路的所有者、管理者和網路服務提供者。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是為保障網路安全,維護網路空間主權和****、社會公共利益,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社會資訊化健康發展制定。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2023年11月7日釋出,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網路,是指由計算機或者其他資訊終端及相關裝置組成的按照一定的規則和程式對資訊進行收集、儲存、傳輸、交換、處理的系統。

網路安全,是指通過採取必要措施,防範對網路的攻擊、侵入、干擾、破壞和非法使用以及意外事故,使網路處於穩定可靠執行的狀態,以及保障網路資料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的能力。

網路資料,是指通過網路收集、儲存、傳輸、處理和產生的各種電子資料。

6樓:匿名使用者

網路運營者是指網路的所有者,管理者和網路服務提供者。

7樓:法律快車

高科技的發展所帶來的網路發展雖然今年來發展速度驚人,但是相對應的網路安全問題還是存在著很多。每個網路的執行後面都有一個運營商。那麼在生活中,他們所扮演的角色是什麼呢?

下面我們就一起來了解下網路安全法網路運營者究竟是什麼?

即將於2023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以下稱「《網路安全法》首次提出了提出了「網路運營者」的概念,此前《電信條例》《網際網路資訊服務管理辦法》都沒有出現過這一表述。2023年11月1日生效的《刑法修正案(九)》規定了「拒不履行資訊網路安全管理義務罪」,該罪的犯罪主體也是「網路服務提供者」,而非網路運營者。只在已經失效的《電信服務標準(試行)》中出現過「網路運營者」,但主要指提供通道、電路段的網路服務提供商,與《網路安全法》中的網路運營者並非同一概念。

《網路安全法》(草案)第六十五條:

網路運營者,是指網路的所有者、管理者以及利用他人所有或者管理的網路提供相關服務的網路服務提供者,包括基礎電信運營者、網路資訊服務提供者、重要資訊系統運營者等。

《網路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網路運營者,是指網路的所有者、管理者和網路服務提供者。

從草案以及正式生效的《網路安全法》的表述來看,「網路運營者」包含三類主體:即網路的所有者、網路的管理者以及網路服務提供者。雖然《網路安全法》的條文表述是明確的,但對於何為網路的所有者、網路的管理者以及網路服務提供者?

也即「網路運營者」的範圍,似乎從法律條文的表述來看並不是那麼清楚。

但從草案與《網路安全法》的不同表述我們也可以看出,立法者對於這一概念的定義採取了一種較為開放的態度,《網路安全法》去掉了草案中關於「包括基礎電信運營者、網路資訊服務提供者、重要資訊系統運營者等。」的規定,這可能是考慮到在網際網路飛速發展的現今,對於「網路運營者」這一概念只規定內涵而對其外延採用開放的描述方式,似乎是一種更聰明也是更合乎時宜的做法。但也正因為這一合乎時宜的做法卻導致了大家對於這一概念的解讀特別是對於「網路運營者」的範圍上產生了分歧。

要釐清什麼是「網路運營者」以及「網路運營者」的範圍,我們需要了解一下幾個概念:「網路」、「網路資訊服務」或者說「網際網路資訊服務」。

8樓:匿名使用者

全國人**律委員會27日就網路安全法草案作彙報時表示,一些常委會組**員和地方、部門提出,為了更好地維護網路空間主權,積極主動應對境內外的網路攻擊和破壞,應當進一步強化國家維護網路安全的措施。

二審稿增加規定:國家採取措施,監測、防禦、處置**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的網路安全風險和威脅,保護關鍵資訊基礎設施免受攻擊、侵入、干擾和破壞,依法懲治網路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網路空間安全和秩序。

全國人**律委員會27日就網路安全法草案作彙報時表示,一些地方、部門、社會公眾提出,為營造良好的網路環境和秩序,應當進一步強化網路運營者的社會責任。

二審稿增加規定,網路運營者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社會公德、商業道德,誠實信用,履行網路安全保護義務,接受**和社會公眾的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同時,二審稿還增加規定,網路運營者留存網路日誌不得少於六個月;網路運營者對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應當予以配合。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 中的網路運營者指哪些

9樓:古城濃妝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中指出了:  網路運營者,是指網路的所有者、管理者和網路服務提供者。

具體有以下幾點是違法法規的不能做:

1、不得危害網路安全,不得利用網路從事危害****、榮譽和利益,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煽動**國家、破壞國家統一,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宣揚民族仇恨、民族歧視,傳播暴力、淫穢色情資訊,編造、傳播虛假資訊擾亂經濟秩序和社會秩序,以及侵害他人名譽、隱私、智慧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等活動。

2、不得竊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個人資訊,不得非法**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個人資訊。

4、不得從事非法侵入他人網路、干擾他人網路正常功能、竊取網路資料等危害網路安全的活動;不得提供專門用於從事侵入網路、干擾網路正常功能及防護措施、竊取網路資料等危害網路安全活動的程式、工具;明知他人從事危害網路安全的活動的,不得為其提供技術支援、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

5、傳送的電子資訊、提供的應用軟體,不得設定惡意程式,不得含有法律、行政法規禁止釋出或者傳輸的資訊。

6、如果你是依法負有網路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工作人員,你還必須對在履行職責中知悉的個人資訊、隱私和商業祕密嚴格保密,不得洩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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