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價清末新政,要全面些

2021-03-05 09:22:01 字數 4762 閱讀 9660

1樓:匿名使用者

清末「新政」在政治上增設了一些適應近代化的機構,修改了《大清刑律》,廢

除酷刑峻法,注入了一些資產階級人道主義的原則;在經濟上,允許和獎勵私人資本主

義的自由發展,承擔保護資本主義工商業的責任,提高民族資產階級的政治和社會地位;

在文化教育上,給西學以合法地位,允許學習和傳播資本主義的自然科學和資產階級的

社會政治學說;在軍事上,採用西方資本主義建軍理論和原則,使古老的封建**制度

發生了一些變革,促進了中國社會近代化的程序。

總的來看,清末「新政」屬於半殖民地半封建性質,當時民主革命的高潮已經到來,

而清末「新政」的某些措施客觀上有利於民主革命思想和文化的傳播(如興學堂),或

客觀上有利於民族資本的發展(如獎勵工商),因而也有利於辛亥革命的到來,加速了

清王朝的最終覆滅。

2樓:匿名使用者

20世紀中國社會變革的可貴開端——看清末新政

20世紀中國的開端,是以義和團事件和八國聯軍等奇恥大辱過後的清末新政為標記的。近年,越來越多中國大陸的史家衝破意識形態束縛,走上冷靜、客觀從學術角度研究這一重大事件之路,寫出了一批高水平的專著。他們分別確認:

「這次新政是在政治、經濟、教育、軍事等各方面,較大程度改革舊的封建體制,推行新的資本主義制度……是一次資本主義性質的改革。」[i]「單純的封建**制度已不存在,民主政治及有關法律有些在試行,有些在準備和確立之中,整個政治制度正在向資本主義近代化演變邁進。」[ii]

清末新政(1901~1911)是中國社會變革的非常可貴的開端。[iii]最值得重視的是它提供了一個東方傳統中世紀社會向現代社會轉型的典型。無論其成就或失敗,都蘊藏著足以啟迪後人的東西。

最大成就是經濟自由

竊以為清末新政最大的成就是經濟自由。這樣說的不言而喻的前提,是傳統或中世紀中國沒有現代意義的自由。

中國人獲取自由是由經濟領域開始的。就傳統經濟領域而言,中國人當然可以經營農業、商業和手工業。可是,有個障礙迎面而來:

財產所有權的限制。《大清律》承襲傳統,明確規定:「凡祖父母、父母在,子孫別立戶籍,分異財產者,杖一百。

若居父母喪而兄弟別立戶籍,分異財產者杖八十。」理由是:「祖父母、父母在,子孫不得私財,禮也。

居喪則兄弟猶侍乎親也,若遂別立戶籍,分異財產,均為不孝,故有杖一百、八十之罪。仍令合籍共財。」[iv]這是嚴重壓抑經營積極性的規定。

更為嚴重的是清**為新經濟的發展設定了種種障礙。突出的表現是辦新式工商、交通和金融事業,一律實行批准制,往往相應設定壟斷特權,不準民間資本自由進入。

例如,19世紀國際**的主導商品是紡織品。它和鴉片是19世紀中國外貿入超的主要因素。為與外商爭利,70年代開始,朝野有關人士就著手籌辦紡織廠。

2023年上海機器織布局開車生產,這是中國人自己辦的第一個棉紡織廠。從2023年李鴻章批准籌辦起算,幾經折騰,整整歷時14年。2023年,為辦這麼一個廠,李鴻章特地上奏,並經皇帝批准,給予該局十年專利,「十年之內只准華商附股搭辦,不準另行設局」。

[v]2023年張之洞在廣東籌設織布官局,不得不致電李鴻章協商:「閱《申報》載,上海佈局經尊處奏準:『十年之內,不準另行設局』;是否專指上海而言?

粵設官局本與商局有別;且進口布多消旺,斷非滬局所能遍給,粵給粵用,猶恐不給;當不至侵滬局之利。望速電覆。」[vi]李鴻章的答覆是:

「粵設官局,距滬較遠,似無妨。」[vii]照「不準另行設局」的規定,雙方的說辭都經不起推敲。李鴻章和張之洞是當時權勢最大的兩位總督,在人治社會官場文化的氛圍中,矛盾順利化解了。

但問題沒有真正解決,其他人辦企業,就沒有那麼幸運了。郭嵩燾是大清帝國第一位駐外使節,二品大員。黯然回國退休後,他在給李鴻章的信中說到這麼一件事:

「輪船之為便利,天下所共知也。愚劣如湘人,亦習焉而知其利。是以十年以前,阻難在士紳;十年以來,阻難專在官。

凡三次呈請……獨不準百姓置造」,第三次是郭嵩燾出面籌辦的,已籌集資本兩萬餘,這個航運公司還是辦不成![viii]

這兩個例子帶有普遍性。說到底,這是制度問題:傳統中國沒有經濟自由。因此,各行各業要辦點當時的新經濟,無不碰到官方批准這一難關。

這個障礙是怎樣打破的?2023年7月19日,清**發了一道上諭:「疊據中外臣工條陳時務……如修鐵路、鑄鈔幣、造機器、開各礦、折南漕、減兵額、創郵政、練陸軍、整海軍、立學堂;大約以籌餉練兵為急務;以恤商惠工為本源。

此應及時舉辦。」[ix]以這一聖旨為標誌,清**的經濟政策從壓制私人資本即剝奪國民的經濟活動自由,轉變為「恤工惠商」即力求保護和扶植私人資本。阻力和困難仍然不少,但大體是朝著這個方向前進的。

3樓:匿名使用者

羅斯福新政作為資產階級**大規模干預經濟生活的實驗,具有一定的短期作用和深刻的長期影響。

新政緩和了經濟大危機對美國經濟的嚴重破壞,促進了美國社會生產力的恢復。到2023年底,美國工業總產量超過危機前的年平均數,農業生產也有較大恢復。新政在維護資產階級利益的同時,也注意改善中下層民眾的經濟和社會地位,緩和了社會矛盾。

新政還打擊了美國的極端主義組織,穩定了資本主義民主政體。

從實質上說,1929~2023年經濟大危機是資本主義生產社會化同私人佔有矛盾的大爆發。羅斯福新政是一場資本主義的體制改良運動,羅斯福**在解救危機的過程中,摒棄了自由放任主義的傳統原則,運用國家政權的力量干預經濟和社會生活,大力發展國家壟斷資本主義,在財產佔有形式、生產調節方式、生產管理體制等方面向更高的層次調整,為生產力的進一步發發了較大的空間。新政的實踐也推動了凱恩斯國家干預理論的系統化和完整化。

國家干預型資本主義經濟體制的形成和凱恩斯主義的出現,為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國家壟斷資本主義的快速發展和資本主義世界的經濟起飛奠定了基礎。資本主義體制經過自我揚棄,進入了新的發展階段。

4樓:匿名使用者

竊以為清末新政最大的成就是經濟自由。這樣說的不言而喻的前提,是傳統或中世紀中國沒有現代意義的自由。

中國人獲取自由是由經濟領域開始的。就傳統經濟領域而言,中國人當然可以經營農業、商業和手工業。可是,有個障礙迎面而來:

財產所有權的限制。《大清律》承襲傳統,明確規定:「凡祖父母、父母在,子孫別立戶籍,分異財產者,杖一百。

若居父母喪而兄弟別立戶籍,分異財產者杖八十。」理由是:「祖父母、父母在,子孫不得私財,禮也。

居喪則兄弟猶侍乎親也,若遂別立戶籍,分異財產,均為不孝,故有杖一百、八十之罪。仍令合籍共財。」[iv]這是嚴重壓抑經營積極性的規定。

更為嚴重的是清**為新經濟的發展設定了種種障礙。突出的表現是辦新式工商、交通和金融事業,一律實行批准制,往往相應設定壟斷特權,不準民間資本自由進入。

例如,19世紀國際**的主導商品是紡織品。它和鴉片是19世紀中國外貿入超的主要因素。為與外商爭利,70年代開始,朝野有關人士就著手籌辦紡織廠。

2023年上海機器織布局開車生產,這是中國人自己辦的第一個棉紡織廠。從2023年李鴻章批准籌辦起算,幾經折騰,整整歷時14年。2023年,為辦這麼一個廠,李鴻章特地上奏,並經皇帝批准,給予該局十年專利,「十年之內只准華商附股搭辦,不準另行設局」。

[v]2023年張之洞在廣東籌設織布官局,不得不致電李鴻章協商:「閱《申報》載,上海佈局經尊處奏準:『十年之內,不準另行設局』;是否專指上海而言?

粵設官局本與商局有別;且進口布多消旺,斷非滬局所能遍給,粵給粵用,猶恐不給;當不至侵滬局之利。望速電覆。」[vi]李鴻章的答覆是:

「粵設官局,距滬較遠,似無妨。」[vii]照「不準另行設局」的規定,雙方的說辭都經不起推敲。李鴻章和張之洞是當時權勢最大的兩位總督,在人治社會官場文化的氛圍中,矛盾順利化解了。

但問題沒有真正解決,其他人辦企業,就沒有那麼幸運了。郭嵩燾是大清帝國第一位駐外使節,二品大員。黯然回國退休後,他在給李鴻章的信中說到這麼一件事:

「輪船之為便利,天下所共知也。愚劣如湘人,亦習焉而知其利。是以十年以前,阻難在士紳;十年以來,阻難專在官。

凡三次呈請……獨不準百姓置造」,第三次是郭嵩燾出面籌辦的,已籌集資本兩萬餘,這個航運公司還是辦不成![viii]

這兩個例子帶有普遍性。說到底,這是制度問題:傳統中國沒有經濟自由。因此,各行各業要辦點當時的新經濟,無不碰到官方批准這一難關。

這個障礙是怎樣打破的?2023年7月19日,清**發了一道上諭:「疊據中外臣工條陳時務……如修鐵路、鑄鈔幣、造機器、開各礦、折南漕、減兵額、創郵政、練陸軍、整海軍、立學堂;大約以籌餉練兵為急務;以恤商惠工為本源。

此應及時舉辦。」[ix]以這一聖旨為標誌,清**的經濟政策從壓制私人資本即剝奪國民的經濟活動自由,轉變為「恤工惠商」即力求保護和扶植私人資本。阻力和困難仍然不少,但大體是朝著這個方向前進的。

如果從2023年辯論要不要學西方借法自強算起,清**內部整整爭論了30年,才得出這麼一個結論。更主要的是鴉片戰爭以來歷經6次內外戰爭,特別是甲午戰爭失敗,內外交困,迫使清**的經濟政策不能不作出重大調整。用當時一篇得到朝廷首肯並**而流傳甚廣的奏章的話來說是:

「今日即孔孟復生,舍富強外亦無治國之道,而舍仿行西法一途,更無致富強之術。」[x]換句話說,生死存亡迫使這個****不能不放鬆控制,讓老百姓得到一定程度的經濟自由。不過,這一權利的法制化,是2023年初接連頒佈《奏定商會簡明章程》、《商人通例》、《公司律》後的事。

其中規定「凡設立公司赴商部註冊者,務須將創辦公司之合同、規條、章程等一概呈報商部存案。」[xi]與國際慣例一樣,辦企業僅須登記註冊即可。

與此同時,現代財產所有權亦相應逐步確立。《大清民事刑事訴訟法》在「判案後查封產物」一節中規定:「凡封票紙查封被告本人之產物,如產物系一家之公物,則封本人名下應得之一分,他人之分不得株連。

」「凡左列各項不在查封備抵之列:一,本人妻所有之物。二,本人父母兄弟姐妹及各戚屬家人之物。

三,本人子孫所自得之物。」[xii]這表明財產所有權已從家庭甚至家族所有轉變為以個人為本位。儘管這一規定要不僅在打官司時管用,並要成為全社會的習慣仍須假以時日,但這些法律條文的出現,就意味著主流文化開始承認個人財產權的正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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