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是否規定中學生不準帶手機進入校園

2021-03-03 22:28:23 字數 6461 閱讀 7483

1樓:匿名使用者

教育法可沒有這種規定,而是說學校不能亂沒收學生財務,比如手機等,不準帶入那只是學校自己的規定罷了

2樓:匿名使用者

貌似沒有這個規定。不過基本上所有的初高中都禁止帶手機,也就是說不準帶手機是學校自己的規定

3樓:匿名使用者

法律沒從有這樣規定過

國家法律允不允許中學生帶手機

4樓:匿名使用者

目前沒有法律依據,憲法賦予公民通訊自由和私有財產不受侵犯的權利。

手機是通訊工具學校無權禁止,其他檔案和法規與憲法相沖突了就是無效的,但是憲法還規定享受自己的合法權利的時候不能損害國家,集體,社會的利益和侵害他人的合法權益。

如果你在使用手機的過程中侵害了其他人的權益,那麼你將不在享有這個權利,例如上課玩手機影響了老師教學和其他同學聽課,侵犯了他人的受教育權,集體的休息時間你玩手機影響了他人休息侵犯了他人的休息權。

所以國家法律中沒有規定是否允許攜帶手機,但應根據各學校規定決定是否可以攜帶。

擴充套件資料

學校無權沒收或暫扣學生的物品。

只有在法律有規定、有授權的部門才可以行使,法律並沒有規定學校可以沒收、扣押學生財物,因此是違法的。

學生作為公民享有對自己物品的享有權和進行自行處置的權利 ,學校不得以任何理由將其個人財產沒收、損壞、遺失,否則要予以賠償。

按照法律規定沒收是一種行政處罰,必須由執法機關依據法律規定進行處罰,老師既不是行政執法人員,也沒有法律依據,無權沒收公民的財物,他們的行為是違法行為,學生可以到教育局投訴,甚至可以提起訴訟。

從嚴格的法律意義來說,在沒有本人同意的情況下,老師是沒有權利沒收學生物品或「代為保管」的。

沒有當事人同意的「代為保管」是強行轉移財產的佔有,亦是對個人合法財產所有權的侵犯。

5樓:**的勾k先生

國家法律中沒有規定是否允許攜帶手機,應根據各學校規定決定是否可以攜帶,比如陽江市。

為了加強對手機的管理,在新學年開學之際,陽江一中釋出了手機禁令,禁止學生攜帶手機進校或在校內使用手機。

校方不會採取搜身等方式對學生進行檢查,但一旦發現學生帶手機回校,將視為違紀行為扣分,這也是學生量化考核標準之一。同時校方還會將手機扣下來轉交給家長保管。為了方便學生與家長聯絡,該校已經在學校800多個宿舍安裝了200卡座機**。

6樓:匿名使用者

別慌。只要你夠膽子跟老師理論,那麼老師會乖乖交出手機來!

老師沒收你的手機行為違反了國家的四部法律,分別是:《物權法》、《教育法》、《教師法》以及《未成年人保**》~情節嚴重者算是侵犯你的私隱.

一:《物權法》第二條第三款的規定以及第四條之規定:手機是你的合法動產,你擁有該物品的所有權,任何個人與機關(除執法機關外)無權佔有或扣留.

二:《物權法》第三十四三十五條:你有權對傾犯你合法財產的個人以及機關(除執法機關外)要求財產復原和歸還.

三:學校有規定學生不允許帶手機上學,卻無規定老師可以沒收以及扣押手機.因為《物權法》有明文規定任何人都不能侵犯別人的個人財產.

而學校更沒有權利去沒收,雖然個別學校是公辦學校,但學校再怎麼樣也只能是學校,永遠都不能成為執法單位.而某些學校有規定老師可以沒收,此規定與法律相沖,它便是違法規定.照例應該廢除.

四:《教師法》並沒有「沒收或扣押學生財產」的權力。並且《未成年人保**》、《教師法》、《教育法》中說明,不得侵犯學生的合法權利。

而《物權法》中的權利,是屬於合法權利。 也就是說,這樣一來,老師不只違反《物權法》,更侵犯了學生的合法權利。你不只可以拿回手機,還可以向法院訴訟老師這四項罪。

另外,《物權法》中還規定了假若財產在其中損失,你還可以要求侵害人作出賠償,例如手機**下降。以上資訊真實有效!如有疑問請撥12580轉***!

老師沒收學生手機後有權力翻看裡面的簡訊麼??

沒有,這是侵犯了學生的個人隱私,現在都在講要普及法律知識,學生的課程裡面也要講怎樣保護個人隱私,而作為一個教師來說,法律知識盡然這麼淡薄,真是令人感到悲哀,你可以去找老師理論,讓他好好學學法律知識。

學校為了維護正常的教學秩序,通常會採取一些管理手段。有些學校會搜查學生的物品或者暫時扣押學生的手機、遊戲機等,有些學校甚至出現教師罰學生款的情況。在一些教師看來,這是很正常的管理手段,事實上這種行為侵犯了學生的財產權。

一、學校無權沒收或暫扣學生的物品

沒收和暫扣財物屬於行政處罰範疇,而作為教育機構的學校顯然沒有這樣的權利。實施行政處罰措施必須具有相應的主體資格,根據我國2023年頒佈的《行政處罰法》,享有行政處罰權的有以下三類主體:

1.依法律規定享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我國《行政處罰法》第十五條規定:「行政處罰由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實施。」

3.受行政機關委託的組織。《行政處罰法》第十八條規定:

「依照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規定,可以在其法定許可權內委託符合本法第十九條規定條件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行政機關不得委託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處罰。委託行政機關對受委託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的行為應當負責監督,並對該行為的後果承擔法律責任。

受委託組織在委託範圍內,以委託行政機關名義實施行政處罰;不得再委託其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處罰。」

該法第十九條規定:

「受委託組織必須符合以下條件:(一)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務的事業組織;(二)具有熟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業務的工作人員;(三)對違法行為需要進行技術檢查或者技術鑑定的,應當有條件組織進行相應的技術檢查或者技術鑑定。」

學校沒有沒收、扣押學生財物的權利,違反了《民法通則》私人財產(書)神聖不受侵犯的的規定,即扣押與沒收,只有在法律有規定、有授權的部門才可以行使,法律並沒有規定學校可以沒收、扣押學生財物,因此是違法的。

這種行為是違法的,其實質是搶劫,以非法佔有他人財產為目的,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佔他人財產.老師的這種行為是屬於使用老師這種特殊的身份,強行奪走學生的財產,屬於刑法規定的其他方法.

第二百六十三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從程式上來說:一般情況下被行政機關沒收的的財物須上繳國庫,也不能是自己佔有或者使用.

學生作為公民享有對自己物品的享有權和進行自行處置的權利 ,學校不得以任何理由將其個人財產沒收、損壞、遺失,否則要予以賠償。

按照法律規定沒收是一種行政處罰,必須由執法機關依據法律規定進行處罰,老師既不是行政執法人員,也沒有法律依據,無權沒收公民的財物,他們的行為是違法行為,學生可以到教育局投訴,甚至可以提起訴訟。

從嚴格的法律意義來說,在沒有本人同意的情況下,老師是沒有權利沒收學生物品或「代為保管」的。

沒有當事人同意的「代為保管」是強行轉移財產的佔有,亦是對個人合法財產所有權的侵犯。

7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國家法律沒有規定允不允許中學生帶手機。

學校有規定學生不允許帶手機上學,卻無規定老師可以沒收以及扣押手機。

因為《物權法》有明文規定任何人都不能侵犯別人的個人財產。而學校更沒有權利去沒收。雖然個別學校是公辦學校。

但學校永遠都不能成為執法單位,而某些學校規定老師可以沒收,此規定與法律相沖,它便是違法規定照例應該廢除。

學校沒有沒收、扣押學生財物的權利,違反了《民法通則》私人財產(書)神聖不受侵犯的的規定,即扣押與沒收,只有在法律有規定、有授權的部門才可以行使,法律並沒有規定學校可以沒收、扣押學生財物,因此是違法的。

這種行為是違法的,其實質是搶劫,以非法佔有他人財產為目的,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佔他人財產,老師的這種行為是屬於使用老師這種特殊的身份,強行奪走學生的財產,屬於刑法規定的其他方法。

相關法律法規:

《物權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因物權的歸屬、內容發生爭議的,利害關係人可以請求確認權利。

《物權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無權佔有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權利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

《物權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妨害物權或者可能妨害物權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險。

學校不讓學生帶手機進入學校是犯法嗎???

8樓:小狗原創

學校可以制定有關規章,只要不違反教育法,不侵犯學生的人身權利,為了學校更好地進行教育,諸如不準帶手機及娛樂工具的規定雖不盡情理,但還不致違法。

但如果老師沒收手機,肯定違法,侵犯了學生的財產權。

當然,如果你一定要從法律上找依據對應,那麼這挑勉強可以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五章 民事權利

第一節 財產所有權和與財產所有權有關的財產權第七十一條 財產所有權是指所有人依法對自己的財產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9樓:匿名使用者

當然......不犯法......不過一般學校都是讓帶只要你關機就行。當然......只要你調成靜音也沒人能發現......

10樓:灸舞至尊

不犯法,學校是一個特有的區域,在特定的區域內,區域管理者有權決定不可以攜帶隨身通訊工具

11樓:懟禰啲誓言

不,學習只是為了讓學習好好學習

急!辯論稿!反方立場:中學生不應該帶手機來學校

12樓:匿名使用者

用網路開展學生心理健康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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忽視傳統的教育是愚蠢的,忽視網路的教育是短視的。校園網已經走進中小學,面對網路,不僅要做資訊的享用者,更應該做資訊的組織者、提供者,為傳統的教育方法注入新的活力,提供新的方法。近日,青島65中學積極探索,利用網路開展學生心理健康教育,受到學生和家長的稱讚。

資訊科技的共享和互動是其重要的兩點應用,互動分為人機互動和人人互動,其中人人互動尤為重要。網路的突出優勢便是互動性,之所以有那麼多的學生沉迷於網路聊天和網路遊戲,正是互動性這一特點最突出的體現。利用網路進行心理健康教育是最能體現師生情感互動、最能體現教師和學生互動個性的。

青島65中學抓住網路「互動」,使學生在資訊資源的獲取上與專家權威具有了更為平等地位的特點,打破了「知識霸權」,讓學生和教師通過網路非面對面地進行「聊天」交談,建立了「心靈港灣」——心理健康教育**,配備專門的教師開展網路訪談和心理健康教育等特色活動。

中學生正處在身心發展的重要時期,隨著生理、心理的發育和發展,社會閱歷的擴充套件及思維方式的變化,面對社會競爭的壓力,在學習、生活、人際交往、升學就業和自我意識等方面,會遇到各種各樣的心理困惑和問題。因此,開展心理健康教育,是學生健康成長的需要,是推進素質教育的必然要求。記者瞭解到,青島65中學「心靈港灣」**建成3個月,已收錄心理教育文章170多篇,文章閱讀上萬次,在師生、家長中引起很大反響。

越來越多的教師懂得運用心理知識解決教育問題,改善了師生關係;越來越多的教師在**影響下,主動開設心理主題班會、撰寫心理案例等。

據瞭解,「心靈港灣」**專業性與趣味性、專家與參與者的各家之長、理論與實踐相結合,共設有10個欄目。風雨人生欄目:收錄人生感悟與心得以及有趣的心理小常識;成功之歌欄目:

針對學生進行學習心理輔導、成功心理訓練等;心理課堂欄目:針對師生、家長等不同角色、不同年齡中比較集中的矛盾,予以疏導,提出一些合理化建議;輕鬆一刻欄目:收錄一些心理笑話、心理測驗;心理檔案欄目:

針對青春期等人生幾個重要時期,收錄一些典型個案,加以整理歸檔,對班主任的工作能有所幫助;知識**欄目:各類心理輔導教師開展班級、團體以及小組輔導的心理活動方案;新聞聚焦欄目:國內外心理問題發展動態、新聞時事、研究方向、熱點話題等;百家爭鳴欄目:

暢談理論與實踐的天地;網上調查:利用網路開展調查、投票等活動;心靈論壇:以聊天、對話等形式加強師生關係、親子關係等人際關係方面的建設。

記者瀏覽**「心理課堂」欄目中的「親子關係」、「怎樣與老師交往」、「少男少女有哪些不健康的心理」等內容時發現,教師們教育學生在人際關係中要多一份反省,多一份理解,多一份溝通。這些針對青春期心理健康教育提出的問題,教會孩子去克服青春期的煩惱,調節和控制自己的情緒,抑制自己的衝動行為。

學生對心理健康越來越重視,出現問題,也能主動找教師來商量。今年4月,一個女孩尋求教師的幫助。原來是一個學習成績不錯的女孩喜歡一個男生,就向這個男生表明了心意,但這個男生拒絕了她,女孩不知道以後如何面對這個男生。

校長李建成從「**」上給記者開啟了教師給這名學生的回信:

不留名的女孩,你好!雖然不知道你的名字,但感覺你是一個優秀、懂得生活、知道如何把握自己命運的女孩。因為你沒有把一個很重的心事壓給自己,而是找到了一個傾訴物件(謝謝你對老師的信任)。

說你優秀,是指你作為一名學生,「學習不成問題」,相信不管現在還是以後,你的學習都不會成問題,這是你的資本,一個作為學生、作為女孩、作為一個能吸引別人、很優秀女孩的資本。說你懂得生活,是因為你開始關注周圍的人和事(包括異性)。實際上,異性問題並不只是「大人」的事情。

一個人大約從十三四歲開始把關注的焦點從父母親人那裡轉移到朋友身上,其中當然包括異性朋友。你喜歡他,說明你已經有了欣賞他人的能力,但欣賞不等於擁有,擁有需要有更多的責任、能力和義務。這顯然與你的年齡不相符。

他拒絕了你,看來他懂得這份責任的重大。你應該為此慶幸,慶幸他的拒絕,讓你懂得「責任」二字的重大。我想,當你給我寫這封信的時候,你已經知道該怎麼辦了。

你是個大方又勇敢的女孩,就繼續大大方方地學習、生活,大大方方與同學(當然包括他)打交道,你的大方會讓任何不好意思的人放下包袱。祝福你,把握自己命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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